1、救助對象
符合康復訓練救助條件的,經市(縣)級及以上的醫療機構診斷已脫離急性治療期,早期有康復訓練價值的截癱、偏癱、腦癱、肢體殘損的殘障人士。
2、救助條件
一、殘疾人康復訓練救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本市戶籍;
2.參加本市職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3.經市殘疾人醫療康復服務中心和市殘聯、衛生計生局認定合格的基層醫療機構殘疾人康復服務中心診斷有康復指徵並接受康復訓練的殘障人士。
二、下列情形發生的康復費用不享受康復訓練救助:
1.不能提供有效證件、原始病歷、診斷證明及有效憑證;
2.因交通、醫療等事故以及其他應有賠付責任人支付的;
3.因違法犯罪、自殺或自殘、打架鬥毆、酗酒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等。
3、救助標準
殘障人士申請康復訓練救助一個疾病時間週期為90天,週期內可進行雙向轉診。康復訓練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經各類醫療保險報銷後,患者自理部分費用按照救助對象分兩檔進行救助。一是低保或低保邊緣戶最高以120元/人·天的標準救助,低於120元的按實報銷,高於120元的差額部分自負;二是其他對象按上述補助標準的50%救助。
4、救助程序
一、申請。
凡符合康復訓練救助條件的殘障人士或其監護人,在就醫的康復服務中心領取並填寫《諸暨市殘疾人康復救助申請表》,提交康復服務中心簽署意見並蓋章。然後攜帶該申請表、身份證、申請人或監護人個人賬戶、康復服務中心出院小結、醫療費用結算髮票、醫療費用結算清單等紙質材料,提交到戶籍地所在村(社區)便民服務中心窗口。
二、受理、審查。
村(社區)便民服務中心負責受理,應用省權力運行系統,實現“就地受理、遠程辦結”。通過“一證通辦”系統提取身份證、低保或低保邊緣戶信息,同時,採用高拍儀對申請表、發票等其他相關材料進行拍照,形成電子檔案後上傳至所在鎮鄉(街道),發票原件由村代辦員暫為保管,其它原件退還給申請人。由鎮鄉(街道)負責殘聯相關審批服務的審查員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在系統審查員意見欄中,簽署“經審查,符合救助條件,同意補助金額××元”等意見並加蓋印章,上報至市殘聯康復科。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及時告知村代辦員和申請人並說明原因。
三、核准、撥付。
對上報的申請材料(電子檔案)市殘聯康復科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在系統核准員意見欄中,簽署“同意”,系統自動流轉至鎮鄉(街道)審查員,鎮鄉(街道)審查員點擊“辦結”。同意後,村代辦員將康復治療的發票原件等相關材料報送至鎮鄉(街道),鎮鄉(街道)殘聯在5個工作日內負責送到市殘聯康復科,市殘聯收到醫療發票原件後,在申請表和發票上辦結相關手續後,將救助款撥付到救助對象的個人帳戶。對有異議的,要求鎮鄉(街道)殘聯審查員重新審核審定,審定結果報市殘聯康復科備案;對不符合條件的,鎮鄉(街道)殘聯審查員告知申請人,並通知村代辦員退還發票原件。
5、監督檢查
市財政局、審計局、殘聯等部門加強監督,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救助款全額追回,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6、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原《諸暨市殘疾人康復訓練救助辦法》(諸政辦發〔2015〕119號)同時廢止。
閱讀更多 紹興新聞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