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收集到了長生假疫苗致死致殘的證據,高俊芳會被判死刑嗎?

漠然談笑


我們縱觀歷次食品,藥品,疫苗造假案來看,雖然造假犯被嚴厲懲處,除了處以鉅額的罰款,還有若干年不等的刑期,大多沒有判死刑。我們可能會猜測,那是因為以前的案例沒有過多的人致殘致死。但對於此次假疫苗事件,如果我們收集到了長生假疫苗致死致殘的證據,高俊芳會被判死刑嗎?

在這裡,我舉一個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的例子,這起事件,造成了不少大頭娃娃,這是明顯的致殘,殘害嬰兒六七十名,至少有8名嬰兒死亡。在有許多致殘的證據情形下,這起事件的案犯,受到了怎樣的懲處?被判死刑了嗎?

懲處情況:三鹿公司為了使奶粉的蛋白質含量虛高,在奶粉中摻了三聚氰胺,而三聚氰胺,對嬰幼兒的身體有極大損害。因此,有不少使用三鹿毒奶粉的嬰幼兒變成了大頭娃娃,出現了頭大,嘴小,浮腫,低燒的症狀,嚴重的甚至出現死亡。對於如此慘無人道的造假行徑,我們肯定是希望造假者被判死刑,但結果不是我們想要的。無期徒刑給了三鹿前董事長田文華,高層管理人員被判5至15年不等。三鹿集團被罰款近5000萬。涉嫌製造和銷售含三聚氰胺的奶農張玉軍、高俊傑及耿金平三人被判處死刑。從三鹿案例我們可以看到,涉嫌製造和銷售含三聚氰胺的奶農被判處死刑,而用奶農的牛奶,製造奶粉的三鹿集團卻沒有判死刑。這可能因為,奶農是最根本的源頭,三鹿集團是因為購買奶農牛奶的過程中,監管不嚴,而導致生產出問題奶粉。

但如果我們蒐集到長春長生疫苗造假造成幼兒致殘致死的證據,而且是多名幼兒致殘致死的證據,我認為主案犯,很可能被判死刑。因為主案犯就是生產出假疫苗的源頭,不像三鹿毒奶粉事件那樣,是因為購買了製造和銷售含三聚氰胺的奶農的牛奶,並不是造假的根本源頭。此刻,我希望司法部門儘快查找致殘致死證據,這樣假疫苗主案犯才可能會受到法律的嚴懲,讓他們罪有應得。你是否也希望以高俊芳為首的造假犯被判死刑?

我是“觀社會的氣象人”,雖身處氣象這個小眾圈,但有一顆熱愛社會這個大眾圈的心。社會是一碗“大雜燴”,有世間百態,有人情冷暖,也有牛鬼蛇神。讓我們瞭解社會,避開社會的雷區,去擁抱社會的真善美!


觀社會的氣象人


高俊芳不死刑,天理難容!高俊芳作為“疫苗女王”應該知道疫苗對疫苗注射受眾的意義:那就是阻斷某種病菌對人體生命的侵噬!疫苗造假就是將疫苗注射者置於病菌的危險之中!一支假疫苗就對應一個活生生的人體的一次謀害!253338支假疫苗,就是對253338名將要注射者的謀害或己經謀害!如此大規模地對疫苗受眾的傷害(由於員工的舉報,及時發現問題疫苗,才未造成實質性損害事實,這可以說是謀害未遂),必須繩之以法,開刀問斬!不然,醫藥疫苗行業將無寧日,類似的高俊芳將層出不窮


對與錯58545226


很難很難!從目前情況來看高俊芳99.9999%死不了!

一個犯罪分子最終會怎麼判,首先要定罪,其次才是量刑,如果她所定的這個罪名頂格都沒有死刑,是不可能判處死刑的,目前高俊芳是以生產銷售劣藥罪被逮捕,這個罪名頂破天也就是無期徒刑外加罰款及沒收財產,如果這個罪名不變死刑的可能性為零!

如果僅僅只是以目前主流媒體已經報道並且證據確鑿的兩例違法行為來看無期徒刑都有可能到不了,很可能只會判個十幾二十年左右的有期徒刑!如果現有罪名不變,但有證據證明就是打了他們這個疫苗導致多人致殘甚至致死,無期徒刑是跑不了的!最終怎麼判我們拭目以待吧!

目前針對高俊芳的偵查工作才剛剛開始,除了已經涉嫌構成的生產、銷售劣藥的行為,諸如其它的犯罪事實還有待進一步的偵查核實,例如涉嫌銷燬甚至偽造證據的違法行為、涉嫌行賄的違法行為、涉嫌非法侵吞國有資產行為等,這些違法情況都有必要一查到底!

如果僅僅只是我上面提到的幾個罪名,例如生產銷售劣藥罪、銷燬或者偽造證據、行賄、非法侵吞國有資產等,她最多隻會被判無期徒刑,當然罰金會很多,死刑是不可能的,因為這幾項罪名都不適用死刑判決!高俊芳只有罪名發生變化的情況下才有可能被判死刑!她有可能捱得著也適用死刑的罪名就兩個,一個是生產、銷售假藥罪,一個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如果以生產銷售假藥罪來定罪,並且出現題主說的這種情況可能判死刑!

這個罪名與劣藥罪最大的不同就是極刑是死刑!有不少朋友應該會有疑惑,這個假藥和劣藥有什麼區別?這是依據我國《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來定義的,通俗得說劣藥指的是主要成分不變但含量不達標的藥品!

假藥指的是主要成分與標準不同的藥品!從目前已經公佈的犯罪情節來看,長春長生確定存在兩個違法情況,一個是百白破疫苗效價不合格,另一個是狂犬病疫苗過程記錄造假,目前之所以按照劣藥來定罪,應該是已經取得的證據只能支撐這個罪名。

第二:如果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來定罪也有可能判死刑!

如果此案發生多人致殘致死,也是有可能依照該罪來定罪量刑的,這個罪名頂格也是死刑!適用的罪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有證據證明高俊芳等明知自己這個行為威脅到了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數人傷亡或者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她還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那麼就可以考慮按照該罪來定罪量刑了,例如放任無效的狂犬病疫苗流入市場顯然有這個特徵!

從目前情況來看會定性該罪的可能性極小,更適用的罪名顯然是劣藥或者假藥!而且從量刑力度上來說假藥罪比公共安全罪還要重!


寫到這裡我不得不說懲處的力度還是有點太小了,有必要對我們的法律法規做適當修改,對於危害如此巨大的犯罪行為量刑方面還應該加重!即使是劣藥罪也有必要考慮適用死刑,有時候以次充好危害也是巨大的,這可是藥!這關係到萬千百姓的生命健康,容不得半點馬虎!


心安理得君


提這個問題是不是有為嫌疑人開脫罪行的意思,想想看,疫苗是幹什麼用的,疫苗是防疫病的,假的不可能使人死亡,但可以不起作用,讓人得病懂嗎?,是會間接使人得病死亡的,並且老百姓也不會懷疑因為疫苗不起作用而造成病人死亡。以後這樣弱智的問題不要發表提出來


瓜田李下


如果有兒童因為注射長生疫苗致死致殘,也不足以用死刑,這個不是構成直接殺害,只是間接性的傷害,主管不是直接殺人,是無意傷害,如果明明知道這個嚴重後果而不顧,有故意謀殺罪成立,因為明明知道會出現這樣後果,還故意為之,這個性質就嚴重了,可以理解為反人類罪,或者謀殺兒童罪,或者一級謀殺罪,這就要看這個是什麼犯罪性質了,如果這些罪名成立,可以叛死緩,但不會就直接叛死刑,可以剝奪終身,沒收所以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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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罪名也要分情節,根據情節量刑。首先看嫌犯是否具有主觀故意,這是最嚴重的,其次是可以預見會發生嚴重後果而放任其發生,這是次重情節,最後是疏忽大意,這個只能認定為過失。說實話,按私人情緒,老子要吃他們的肉,喝他們的血,但是法制國家得按法律程序來處理。希望大家耐心點,等待法院給我們大眾一個交待。對待疫苗這樣的事公眾是有知情權的,因為涉及到公共安全,至少我們對自己生活的環境是否安全要有知情權。任何時候都要合理爭取自己的權利,合法行使自己的權力。


亦俠亦魔


首先要被狗咬,又要接種假疫苗,又要在審判前患狂犬病死掉,又要證明是疫苗無效(個別傷口嚴重或傷口離大腦很近的,要同時注射免疫球蛋白),這個可能性不太大。


吉家凡


假如說有死的這麼長時間了,怎麼查,怎麼證明是假疫苗害死的這是問題的中心,你知道需要多大的工作量,人力財力物力,現在處理的方式以我看只能找幾個專家對假疫苗進行化驗是否對人體有害,有害程度有多大,根據這個數據來訴訟這起案件,至於量刑嗎只有司法機看怎麼處理,這是我們不清楚的。


13319761813


涉嫌的罪名沒有死刑,承擔她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個人感覺這種事件除了關注刑事責任,還應該關注行政責任,應該有法律罰到這樣的企業傾家蕩產,關注民事賠償責任,應該有法律規定讓這樣的企業賠到傾家蕩產。


阿明85365508


個人覺得這個生產疫苗的廠家和負責人絕對是不可推卸的責任,其次我們還要注意監管部門,為什麼問題疫苗會上市,平時的監管是不是出了大問題,為什麼他們夠膽生產假疫苗,政府在這裡是不是也要承擔監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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