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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今年上半年,经市检察院五分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共有三起销售假药案获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依法再审改判——对因销售假药罪适用缓刑的3名原审被告人均宣告禁止令,明令禁止他们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销售活动。
在其中一起案件中,原审被告人文风(化名)开了一家私人药店,虽将药店的实际经营权交给其哥哥文林(化名),但文风仍然负责该药店的相关事宜。
从2015年底至2017年初,文林在明知“Co风湿骨痛灵胶囊”等药品为假药的情况下,仍然以每瓶人民币14.5元的价格从药贩处购买6000余瓶,并以每瓶人民币20元左右的价格,在药店里对外销售。
此外,文林还把从游摊处购买的假药“美国伟哥”,放在药店销售营利。
虽然明知上述药品为假药,但文风仍然为哥哥提供了《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帮助销售假药100多余瓶。
2017年1月案发时,文氏兄弟这家药店被当场查获大量假药。
据此,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药店处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假药、罚款6.5万元,以及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该案经检察机关起诉后,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文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判处文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
而在另外两起销售假药案中,去年下半年,敖某、陈某也分别因销售假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缓刑一年的刑事处罚。
该院辖区的一家基层检察院在审查判决结果时发现,一审判决未在对文风、敖某、陈某3人宣告缓刑的同时宣告禁止令,导致敖某仍在从事药品销售工作,便立即提请市检察五分院抗诉。
承办检察官张宏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销售假药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市检察五分院经审查后认为,原一审判决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果断依法提出了再审抗诉。
最终,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及时作出改判,禁止3名原审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真正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来源 | 重庆检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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