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中介市場交易陷阱及應對策略(二)

六、利用格式合同,加重買賣雙方責任

房產中介公司與買賣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基本上都是格式合同、格式條款,這些格式合同和格式條款往往會免除房產中介方的責任,加重房屋買賣雙方的責任,而房產中介方往往又不允許買賣雙方對格式合同進行任何改動,特別是格式合同中有關佣金、違約金的約定,《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往往約定:“買賣雙方有一方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該方簽署人應向居間方支付相應的中介費用。”如此約定,無論買賣雙方是否履行合同,無論買賣雙方因何原因不履行,無論中介方是否存在過錯,根據合同的約定中介方必然能夠獲得相應的佣金。

七、降低佣金支付標準,惡意促成合同訂立

《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往往會作如下約定:“買賣雙方應於《房屋買賣合同》簽訂當日向居間方支付佣金”。根據這一約定,只要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就視為居間服務已經完成,佣金支付條件已經成就,這顯然不符合市場交易習慣,因為房產中介的居間服務不僅包括合同簽訂過程中的斡旋、協商、談判,還包括督促買賣雙方積極履行合同、協助過戶等義務,而僅僅促成合同的訂立並不能視為居間服務的成功,因為合同是否生效、是否可以履行尚不確定,如果約定“合同訂立即視為佣金支付條件成就”,必然導致中介不擇手段地促成合同訂立,從而忽視買賣雙方的切身利益,不顧合同簽訂後的履行問題,更無法保證交易的質量。

八、模糊佣金支付方式,雙向收費

《房屋買賣居間合同》通常會作如下約定:以下條款中以“□”選的情形時,務必進行勾選。若沒有勾選,則視為以該款項下第一項約定為準。(支付方式:□由買賣雙方各自支付總房價的1.5%;□由買方全額支付上述款項;□由賣方全額支付上述款項;□以服務費確認書為準。)房產中介方在作出解釋時,往往會模糊告知買賣雙方不作勾選即視為選項作廢,但這明顯是在誤導消費者。《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已經明確約定,“沒有勾選應以第一項約定為準”,不予勾選並不意味著選項作廢,而意味著應當由“買賣雙方各支付一半”的佣金。

二手房中介市場交易陷阱及應對策略(二)

九、違規收費,花樣百出

二手房買賣中介市場通常存在的收費亂象有:

1、巧立名目:看房需交“看房費”,定房需交“意向金”或“誠意金”。

2、虛構稅費:審稅需交“審稅手續費”,貸款需交“按揭手續費”、“公關費”或“包裝費”等。

3、私自截留:房產中介公司在收到定金或購房款後自行截留,事後以房產中介經紀人涉嫌詐騙或被開除為由讓買賣雙方重複支付。

4、斷章取義:收取定金時言明是定金,退還時卻說一半是定金、一半是佣金,對於一半佣金不予退還。

5、私下收費:以降低佣金為誘餌私下索要“好處費”、“幫助過戶費”等。

十、違規操作,惡意網籤

房產中介公司往往會要求買賣雙方草簽《房屋買賣合同》,甚至是先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再協商買賣事宜,以此來證明居間服務的成功。為了防止買賣雙方解除合同、終止服務,房產中介公司還會在未取得買賣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或買賣雙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對擬交易房屋進行網籤備案。

當買賣雙方拒絕與中介繼續合作或房屋買賣無法完成、無法繼續進行時,房產中介公司就會以網籤備案不撤銷為條件,要求買賣雙方簽訂自認違約的書面材料。因為在網籤備案不撤銷的情況下,賣方將無法向他人出售房屋(也即不能一房二賣),買方再購買其它房屋時,也將會陷入購買“二套房”的窘境。

二手房中介市場交易陷阱及應對策略(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