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小講堂(三)|禮讓斑馬線更加細化,公共場所通行最高時速不再是5公里

《条例》小讲堂(三)|礼让斑马线更加细化,公共场所通行最高时速不再是5公里

《南寧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條例》宣傳貫徹工作,南寧交警推出“小講堂”專欄,為大家答疑解惑。

《条例》小讲堂(三)|礼让斑马线更加细化,公共场所通行最高时速不再是5公里

禮讓斑馬線更加細化

公共場所通行最高時速不再是5公里

《条例》小讲堂(三)|礼让斑马线更加细化,公共场所通行最高时速不再是5公里

第十八條 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人行橫道等依法應當減速行駛的路段時,時速不得超過三十公里;遇到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的,應當停車讓行。

在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公眾場所通行時,機動車行駛時速不得超過二十公里,非機動車行駛時速不得超過十公里。

蜀黍說

《条例》小讲堂(三)|礼让斑马线更加细化,公共场所通行最高时速不再是5公里

在國家及自治區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中,對機動車通行的車速已有了相關規定,但在通過人行橫道的減速問題上沒有細化。因此,本《條例》進行補充規定:機動車通過人行橫道不僅要減速,而且時速不得超過30公里。

因為研究表明,當機動車時速不超過30公里時,即使發生交通事故正面撞擊行人,致死率也接近0。同時,車速下降,也有利於確保駕駛人能有足夠的時間和空間去為人行橫道上的行人讓行,而不是在人行橫道前緊急制動,帶來其他安全隱患。

此外,在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廣場、公共停車場往往只是簡單地對機動車限速5公里/小時,這樣的限速在實際操作中幾乎沒有意義。因此,本《條例》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在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公眾場所通行時,機動車行駛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非機動車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0公里。

《条例》小讲堂(三)|礼让斑马线更加细化,公共场所通行最高时速不再是5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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