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以來,
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深入開展“神劍”系列專項行動,
展開整治黃賭違法犯罪行動,
重拳打擊涉黃違法犯罪活動,
掀起了新一輪嚴打戰役。
2018年7月29日凌晨1時,
經前期布控和周密部署,
秀峰公安分局集中用警,
組織80餘名警力,
對市濱江路一酒店涉黃的水療會所,
展開突擊清查收網行動,
一舉抓獲涉嫌賣淫嫖娼的違法犯罪嫌疑人44人。
其中,刑事拘留6人,
行政拘留28人,其餘人員治安處罰。
在下一步工作中,
秀峰公安分局將持續對轄區內涉黃違法犯罪開展清理整治,
嚴厲打擊,絕不姑息,
全面淨化社會環境,
不斷提升群眾安全感和滿意度,
助力平安秀峰建設。
每 日 普 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對賣淫、嫖娼行為的處罰】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七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及處罰】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協助組織賣淫罪】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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