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江路一酒店水療會所涉黃被查,一次就抓了44人,房間裡場面火爆

近期以來,

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深入開展“神劍”系列專項行動,

展開整治黃賭違法犯罪行動,

重拳打擊涉黃違法犯罪活動,

掀起了新一輪嚴打戰役。

濱江路一酒店水療會所涉黃被查,一次就抓了44人,房間裡場面火爆

2018年7月29日凌晨1時,

經前期布控和周密部署,

秀峰公安分局集中用警,

組織80餘名警力,

對市濱江路一酒店涉黃的水療會所,

展開突擊清查收網行動,

一舉抓獲涉嫌賣淫嫖娼的違法犯罪嫌疑人44人。

其中,刑事拘留6人,

行政拘留28人,其餘人員治安處罰。

濱江路一酒店水療會所涉黃被查,一次就抓了44人,房間裡場面火爆

濱江路一酒店水療會所涉黃被查,一次就抓了44人,房間裡場面火爆

在下一步工作中,

秀峰公安分局將持續對轄區內涉黃違法犯罪開展清理整治,

嚴厲打擊,絕不姑息,

全面淨化社會環境,

不斷提升群眾安全感和滿意度,

助力平安秀峰建設。

濱江路一酒店水療會所涉黃被查,一次就抓了44人,房間裡場面火爆

每 日 普 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對賣淫、嫖娼行為的處罰】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七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及處罰】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協助組織賣淫罪】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