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福財富-理財課堂之:基金子公司的相關知識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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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子公司

基金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設立,由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經營特定客戶資產管理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

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應當用於下列投資:

(一)現金、銀行存款、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央行票據、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商品期貨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

投資於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資產的特定資產管理計劃稱為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設立專門的子公司,通過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開展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可以開展特定資產管理業務:

(一)經營行為規範且最近1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被監管機構責令整改,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

(二)已經配備了適當的專業人員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

(三)已經就防範利益輸送、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不正當競爭等行為制定了有效的業務規則和措施;

(四)已經建立公平交易管理制度,明確了公平交易的原則、內容以及實現公平交易的具體措施;

(五)已經建立有效的投資監控制度和報告制度,能夠及時發現異常交易行為;

(六)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確定的其他條件。

基金管理公司開展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設立專門的業務部門或者設立專門的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開展特定資產管理業務,也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

(一)為單一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委託的初始資產不得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為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人應當向符合條件的特定客戶銷售資產管理計劃。

前款所稱符合條件的特定客戶,是指委託投資單個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且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組織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定客戶。

(三)資產管理人為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單個資產管理計劃的委託人不得超過200人,但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客戶委託的初始資產合計不得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但不得超過50億元人民幣;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資產管理計劃應當設定為均等份額。除資產管理合同另有約定外,每份計劃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四)資產管理人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將委託財產交託管機構進行託管。

(五)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資產委託人、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應當訂立書面的資產管理合同,明確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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