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強制購物怎麼辦?及時取證很關鍵

中國經濟導報記者 劉寶 劉延春 實習記者 周維朕

去香港旅遊,本是一件高興事,不曾想,卻遭遇強制購物。近日,李女士一行參加某公司組織的香港旅遊就遇到上述不愉快經歷。

據瞭解,前兩年,香港遊曾經因為多次被曝光“強制購物”而處於風口浪尖,由於這類事件太多嚴重影響香港的旅遊形象,香港和內地相關部門聯合處理了多家違規的旅遊公司,為整頓混亂的旅遊市場,政府還專門出臺旅遊相關法規。但是,“屢禁不止”仍舊是此類事件的標籤。

強制購物又抬頭

遭遇強制購物的李女士對記者說:“在抵港之前,作為負責內地相關事宜的旅行社就曾明確表示不會出現強制購物這類情況,但是結果令人失望。”

從旅行社發給遊客的行程單上,李女士一行的行程有兩天,同時行程單上明確寫著“根據香港旅遊協會規定:凡經旅行社安排到登記店鋪購物的旅客,導遊不得強迫旅客購物,也不得強留旅客在登記店鋪之內。”

可到了香港之後,一切都變了。李女士說,當時在珠寶店和手錶店都曾遭遇到了導遊的強制購物,據李女士回憶,當時導遊將門緊閉,拿出遊客名單對所有人說:“每個人都必須買東西,我這有你們的名單,買了東西的來這登記,必須所有人都買了才能走。”無奈之下,大部分遊客都買了一些店裡的珠寶、手錶。不只是在香港,後面在澳門珠海等地李女士一行也或多或少遭遇了強制購物。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33條規定,“在簽訂旅遊合同時,旅行社不得要求旅遊者必須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行者另行付費的旅遊項目。”《旅遊法》也規定,“導遊和領隊應當嚴格執行旅遊行程安排,不得擅自變更旅遊行程,不得誘導、欺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也就是說,法律明確禁止導遊改變行程、強制購物的行為。此外,《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第10條中也有規定“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的,每次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記者就此事採訪了北京中銀(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謝蘭軍,他認為這件事雙方責任都很明確。“現在遊客只需做一件事,就是取證。由於當事遊客並未留下錄音錄像等證據,就需要去當事店鋪調取監控錄像,也需要一些同行遊客的證明。”對於李女士被扣在店中購物,謝律師認為需要綜合根據被扣留時間長短和該行為是否構成強制購物以及金額的大小才能判斷是否涉及違法。

強制購物為何屢禁不止

李女士的遭遇並非個例,自從2013年10月1日新《旅遊法》正式實施以來,旅遊公司再也不敢光明正大地強迫遊客進行購物。但是,近兩年,據記者瞭解,又有一些類似行為的苗頭出現。只是從明目張膽的強制購物到打擦邊球、虛假宣傳等。

據悉,大部分旅行社以特價旅遊團和相關贈品吸引遊客參加所謂的“低價旅遊”,比如,家住廣州的許阿姨被所謂的“138元特價遊,贈送醬料套裝一套、3斤面、冰糖10斤和16寸落地扇等”吸引,參加了當地旅行社推出的清遠一日遊,但是,她們卻被要求在3家購物店進行購物,只不過旅行社並未採取強制措施,所以許阿姨沒有購買店裡的東西。

從明轉暗,由強制變為誘導。國內旅行社的手段變得讓人難以預防,不過像李女士她們這樣被鎖在店鋪,不買不許走的遭遇近兩年已經很少見了。對於李女士遇到的困擾,中國未來研究會旅遊分會副會長劉思敏表示:“在這類事件中,取證一直是難題,要證明這次購物是被強迫的,那麼相關錄像錄音是必不可少的。”

受訪律師認為,龐大的旅遊市場造成國內旅遊監管的薄弱。現在很多的旅遊行業的問題都是由那種“小作坊式”旅行社造成的,他們“打一槍換一個地方”,地方旅遊監管部門很難對其進行處罰。加大對相關旅行社的懲罰力度,讓其不能承受這種“違法成本”,才會有效提高相關規定的震懾力。對於消費者來說,應選擇正規的旅遊公司,保留好籤訂的合同以及文字材料,在遭遇到類似事件時,及時用錄音錄像取證,為之後的維權做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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