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一个女生刚走到教室门口,突发心脏病死亡,家长要学校赔60万,合理吗?

心远地自偏49


学校一个女生刚走到教室门口。突发心脏病而死亡要学校赔偿60万这合理吗?这个问题我们应该斩钉截铁的回答:不合理!



首先,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要根据发生意外的情况确定,具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我们看《办法》的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学生致病的原因是由其她本身的病变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在学校受到了人身伤害,或者是学校管理失误造成的伤害。当学生在校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只有在“有过错”情况下才能承担责任,这叫作过错责任!而在此事件当中学校没有过错!

第二,学生在校虽然老师具有监管责任,但是这个女生的发病是突发的现象,不存在预见性,没有办法做出预防措施!学校不能全天候的盯住学生。班主任要管理一个班40多个同学,每个同学在学校都自己自由的活动时间和弄间。班主任不可能每都跟在每个同学身后。也不可能预料到每个学生什么时候发病。这种情况属于十分不可预见性,学校老师没有办法预防!


第三,学生意外死亡不是在学校开展的活动,或者体育课中,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情况下发生的。

第四,如果在学生发病后,学校教师没有及时的按照规定采取一定救治的措施,做那么学校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所以学校要加强对学校教室急救培训工作,还有让教师熟知处理意外事件处理流程!


第五,坚决打击校闹现象,如果学校有过错,对于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学校应该依法承担责任。如果学校没有责任,绝对不应该因为其他的种种原因而去承担责任。否则学校就成了无限责任公司,就助长了这种“校闹”行为,有事就去学校闹,而且一闹准成,此风绝不可长!


我是松高寻鹤,你身边的教育专家。愿意为您在教育上的问题排忧解难,期待您的关注!也欢迎您的转发和评论!


松高寻鹤


这个问题很难回答,因为题主提供的信息太少了,不足以判断事实。

有时候我们亲眼看见的可能只是事实,却绝不是事情的真相。

如果真的如题主说的那样是突发心脏病死亡,我想学校是不应该负全部责任的,或者说只应负少许责任。

因为对于心源性猝死的患者来说,往往发病很突然,即使被即使发现了即使救治了,也不一定能够起死回生。

因为信息不全,所以我不想讨论学校是否应该赔偿60万的问题。

我想说的是:为什么会突发心脏病死亡?发生以后该怎么办?

生活中,工作中,我们见过的心源性猝死大多是中老年患者,这个人群主要是因为原本就患有心脏病或者长期疲劳处于亚健康状态。

对于年轻人的心源性猝死时常也会出现,但比较少。导致年轻人心源性猝死的主要原因是先天性心脏病/爆发型心肌炎等等。

而,这位女生在倒下之前有没有出现过发热/腹泻/胸闷/心悸/胸痛等症状我们不得而知,她有没有向家长或老师求救过我们也不得而知。

发生以后该怎么办?

有一点让我觉得比较可惜,子啊国内的公共场合,很少能够看见AED。

就算是某处有AED,能够正确使用它的人也非常的人。

大多数人严重缺乏基础的医学常识,更加缺乏急救常识。

我们应该学会心肺复苏,学会使用傻瓜式的AED。

否则,如果某一天我们自己倒地了,同样也不会有人来施救,等待我们的将只有死路一条。


最后一支多巴胺


学生上学走到校门口,突发心脏病,去世,这事对于家长确实难以接受,但这个事要分成两部分去看。

第一,学生发病,这是他的命中注定,就是这样的寿命,跟学校一点关系都没有,家长索赔60万,他有点想多了,一分钱都不会赔的。

第二,这个事想要学校负责只有一种情况,学校是否耽误抢救学生,如果耽误抢救了,这算是有过错,是要酌情赔偿的,如果没耽误抢救,真是一毛钱都没关系。

现在已经不是那种耍赖的时代了,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现在孩子在学校出事,学校不是负全责,全负责,而是学校有条件的负责,这个条件是未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才承担责任,否则不背锅。尤其对这类疾病更是如此。

学校不是唐僧肉,不能什么事都找学校,学校有责任的,必须要承担责任,但学校没责任的,也不该担一分钱责任,这才是该有的道理。我们要去除谁惨谁有理,谁弱谁有理的罗辑,应该遵循法律而不是道德。

从人情角度看,在去除了法律责任之外,可以适当的人道补偿,包括募捐,但是遇到这样狮子大张口的家长,就算了吧。


韩东言


这位学生的倒地心脏骤停与学校的教学活动没有因果关系。这是猝死,谁也无法预料。学校自然也没有责任。

女生倒地之后,如果学校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现场做初步的急救措施,那么学校也算尽力而为了,该做的也做了,也没什么过错责任。

作为急诊医生,我不想纠结到底是谁的责任,而更想做的是,如果下一个学生发生心脏骤停,我们怎么才能更好的挽救他的生命。

其实,要挽救一个突发心脏骤停学生的生命,我们可如果做到以下两点,就会获得不一样的结果。

1. 在校园普及心肺复苏急救术

2.在校园铺设自动体外除颤器AED



当心脏骤停发生,如果第一时间实施心肺复苏并使用AED,将会大幅度提高他们存活的机会,将使得超过50%学生被拯救,这是功德无量的事情,希望学校重视校园急救安全体系建设。

答主:急诊夜鹰,急救自媒体科普作者。


急诊夜鹰


题主没有把问题前提描述清楚,该女同学走到教室门口之前处于什么状态?是早晨直接从家到学校,在班级门口突发心脏病而亡的呢?还是上完体育课回教室,到班级门口突发心脏病的呢?或者课间有什么异常现象发生,没有任何人关注而出现的问题?凡此种种,如果不把前提条件讲清楚,可能就会把矛盾焦虑集中到学校赔偿这块。

第一,针对赔偿问题,要看校方监护责任履行到位否。如果确有责任履行不到位,导致学生因为心脏病突发而无人关注,则学校肯定有责任。如果学校尽到了监护责任,学生心脏病突发,虽经抢救但仍无力挽回学生生命,学校就没有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从家长要求赔偿来看,学校缺乏应急处突预案。我儿子上初一后,学校都会和家长签定一位责任归属协议,在协议中把体育伤、先天性生理病症、心脏病等都详细分类,凡归学校负责的类别,学校有责任承担保证。凡归家长负责的类别,家长在责任承担上保证。通过责任明晰,多年来该学校虽然也有偶发式学生意外死亡,但都处理的很妥当,没有这种大额索赔现象。

第三,有些家长拿孩子逝去的生命碰瓷。这样的现象每年在全国都发生多起,原因很简单,学校怕家长到学校闹事,教育局怕闹事,甚至怕信息被披露在网上,结果就助长一些无理的家长讹诈学校的丑恶现象。这种拿孩子逝去生命碰瓷做法,让人非常痛恨,学校的钱也是国家的钱啊,国家的钱是纳税人出的啊,凭什么大家让你去讹诈?

所以说,对于学生在校发生意外伤亡事件,需要重在平时做好预防工作,学校和家庭分别做好监护工作,都尽到责任了,风险性自然降低了。如果确实有意外发生,根据相关规定和双方签的协议协商解决就行了。不行就经过法律途径,学校和家长分别请律师去解决。


韩国成老师


总体上来看,这是很不合理的,但依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下是三水三心的评论。

任何生命都值得尊重,都应该敬畏。所以,对于一个如花生命的凋谢,我倍感痛心。但是,是不是应该在生命离去的时候,不分青红皂白,随意寻找一个“苦主”,也就是要找到一个赔钱的单位呢?

毫无疑问,此风不可长!

首先,按照法律的规定,如学校没有过错责任,就没有赔偿的义务

要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有过错,并且,要判断这个过错是否与这个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我们可以依据的法律是《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的第六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请注意,是“因过错”,如果没有过错,又岂能承担赔偿责任呢?

结合这个问题来看,这个女生,是因为“突发心脏病”,这是一种身体疾病,学校岂会有任何过错呢?

其次,事件发生的地点为教室门口,并不意味着学校一定承担责任

很多人会说,在学校发生的事故,学校就有责任。我在担任校长的时候,曾经遇到两个孩子打闹,不小心把牙齿摔断了的事件。一方家长报了警,某人的第一句话就是“在学校发生的事肯定要找学校嘛”。后来,我就这件事与当时某人所在单位的一把手还发生了争执,当然,他怎么争得过我呢?

因并不知道这个女士的年龄,是否是完全、限制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里引用《侵权责任法》相关的三个条款: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很明显,如果学校能够证明该女生是因自身的身体原因(也就是突发心脏病)去世,那么,学校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

第三,学校有没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呢?尚需要具体分析

前面都在说学校没有责任,那是否就意味着学校可以不作为呢?

答案也是否定的,因为,如果学校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学校还是有可能需要承担责任的——承担责任,也就意味着要赔偿。这是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形来判断的。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2002年教育部颁布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第九条第八款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学生在学校突发疾病,但学校并没有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就应该对加重的部分,承担相应责任。举例来说,如果学生进入学校,突然晕倒,学校却没有及时采取急救措施——校医有资质,设施设备齐全,应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如果没有,就应该立即拨打120。一旦没有及时发现,及时处理,自然就应该承担责任。

我在担任班主任的时候,就有一名学生在学校突发癫痫,但我们立即拨打了120,为医生的抢救赢得了时间,没有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

但心脏病不一样,发作很快,极有可能在短短的几分钟之内就造成严重后果,也就是说,在学校还没来得及反应或者反应了但没有等到开始急救,后果已经产生。这种情况下,学校也是不应该承担责任的。

最后,各级政府要勇于面对矛盾,依法处理“校闹”。

孩子去世了,做父母的内心悲痛,都应该理解,但不能脱离法治的轨道。最近几年,“医闹”问题,算是有很大程度的缓解,但“校闹”的苗头,已经显现——只要孩子出了问题,都要找学校,我工作区域不远的地方,两拨孩子周末在校外打架,双方的父母闹到学校,最后,在协调下,学校竟然赔付医药费!你说,这是多么可笑的事件?

再拿“溺水教育”来说。夏季到了,每年都会有学生因私自下河洗澡而溺水身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本着对每一个孩子安全成长的考虑,加强“防溺水教育”,有的还通过一些网络手段,开展教育。结果了,有地方家长,在孩子溺水身亡后,竟然找学校赔钱,说是学校的责任!而某些地方,也开始大包大揽,竟然要求老师做“池塘看管员”,并三令五申“发生溺水事故要追究教师责任”!

这是不是很荒唐呢?

闹一闹就有好处,其实质是脱离法治轨道的。针对这件事情,有关部门一定要深入调查,由权威机构出具责任认定书,该承担责任的,必须要承担责任,毕竟,生命使用再多的金钱也买不来的;没有责任,坚决不能为了息事宁人,而采取什么“人道主义补偿”。

当然,对于有丧子之痛的父母,政府应该建立一种救助机制,予以适当的精神安抚,毕竟,每个人都有权利享受社会发展的“红利”,而一些遇到特殊变故的家庭,更应受到社会的特殊的关照!


三水三心


家长的要求不合理。

我们从以下几点来分析:

1,学生突发心脏病猝死属于不可预测的意外,并不是因为受到精神刺激或者参加了剧烈活动。虽然作为家长心里难以接受这种事情,但也不应该成为向学校索要赔偿的理由。此先河一开,影响极其恶劣。

2,心脏病从发病到死亡时间很短,如果学校已经在第一时间拨打了急救电话并尽到了救助义务,那么学校方面完全不用为此担责。

3,退一步讲,如果学生家长无法证明学生的心脏病突发和老师的教学及学校的管理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学校方面一点责任都不应该承担,包括所谓的百分之几的赔偿责任。我们不能助长我弱我有理的歪风邪气,如果只要是在学校发生的意外就需要学校担责的话,那样学校还怎么正常教学?

4,校方的责任是教书育人,是传授知识,而不是无条件地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对于某些不可抗力或者难以预测的意外,学校不应该担责。如果把学生送到学校就认为学校应该承担一切责任,这样的想法十分错误。

总的来说,之前确实有类似的事情发生,并且也确实是校方出钱平息了事端,所以这种问题才会成为讨论热点。其实在很多情况下,学校是出于人道救助和息事宁人的考虑才给钱了事。但个人认为这种做法不值得提倡,如果没有责任,一分钱都不应该给。如果给了,效仿者将接踵而至,后续影响更加恶劣。


夜雨如书


家长的作法合不合理,关键是要掌握事实和证据。

暂且撇开赔偿的具体金额不谈,简单探讨一下家长索赔能否得到支持的各种情形。

一、哪种情况下家长的索赔应该得到支持。毕竟出事学生已经进入了校园,意外事故完全发生在学校,学校是有难以推卸救治责任的。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事故现场视频、围观师生可以作证,女学生猝发心脏病之后,学校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救治手段,眼睁睁贻误最佳救治时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哪种情形下家长的索赔不应该得到支持。倘若事发之后,校方相关人员及时拨打120电话求援;校医迅速赶到现场施救,譬如马上给犯病学生服用速效救心丸;第一时间实施心肺复苏并使用AED等积极抢救措施的,这样因为校方已然尽到了应有的职责和义务,所以家长的高额索赔将会很难再得到支持。

三、什么状况下家长索赔应该得到部分支持。

这就要看女生的发病与校方行为有无直接因果关系了。

一是学校组织长跑、马拉松等大运动量超负荷的运动会(比赛),没有实施事前有效提醒,致使该女生参与后心脏病猝发的;

二是炎炎夏日,学校防暑降温措施落实不力造成的。比如教室寝室室内温度超过30多度,而学校没有安装风扇、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的,抑或是为了省电节约费用,安装以上设施却故意不开放使用的,要知道高温也会造成心脏病人缺氧、心跳加快发病的;还有一种就是不顾烈日当空,酷暑难耐,依然在室外开展体育等教学活动,引发女生心脏病的;

三是学校管理不善,因校园欺凌现象女生受到意外殴打犯病的。


四、如果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被一一排除,家长依然以高额索赔为借口,聚集亲朋到学校无理闹事,干扰正常教学秩序,学校可以报警依法处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可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出事女生家长正确的做法是,理智地及时报案,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在掌握充足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法合理提出索赔标准。



霍小姐的八卦炉


99随便语:什么叫“依法办事”呢?对于这一类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我们不能屁股决定立场,是家长你就支持学生,是老师你就支持学校,正确做法是看法律如何规定。

题目中描述内容不全面,大致概括如下:

(1)一名女学生在教室门口,突发心脏病死亡。

(2)家长要求学校赔偿60万。

99随便观点:

第一,学校不等同于家长,承担的是有限的监护责任。

某些家长有一种思想,认为自己把孩子交到学校,就把自己对孩子的监护责任,全部交给了学校,一旦孩子在学校里发生任何事情,学校都应当负责。

以上想法当然是错误的。

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规定,家长可以将监护责任“全部”或“部分”委托给他人。一般认为,学校对未成年人学生承担的责任,就是依据这种规定。

但,学校对学生的监护权,基于家长的委托,而不是学校本身具有的权利和责任。

第二,学校承担的是什么责任?

另据最高院[2003]20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当学生在校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只有在“有过错”情况下才能承担责任,这叫作过错责任。

另,这一类案件如果起诉到法院,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案件。

综上,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应当是一种“有过错为前提的侵权责任”。

第三,女学生校内心脏病死亡,属于哪种事故?

学生在学校内发生伤害事故,分为三类:

(1)学校责任事故,因学校的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学校管理制度存在疏漏或混乱等情况,造成学生伤亡。

(2)学校意外事故,由于自然因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伤害事故,比如学生特异体质,疾病等造成的伤害事故。

(3)第三方责任事故,由于学校或学生之外的第三方造成的伤害事故。

很显然,题目中涉及的是第(2)类事故,即“学校意外事故”。

第四,学校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在于学校是否有过错。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当女学生在校内意外死亡,学校有过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大致包括以下:

(1)学校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不符合规定,诱发女学生心脏病。

(2)女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体育运动或其他活动,学校在知情的情况下,却并未注意防范。

(3)女学生发病后,学校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4)老师或学校工作人员,对女学生存在体罚或变相体罚,导致女学生诱发心脏病。

真实案例介绍:

2013年1月,江苏灌云高级中学学生仇创,参加所在班级组织的跑步活动时摔倒在地,被送往灌云县人民医院抢救后,宣布死亡,死亡原因是心脏病猝死。法院认为,仇创系自身原因意外死亡,校方对其死亡无任何责任。

结束语:“校闹”不可取,我们不能盲目认为,孩子在学校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就一定要承担责任;但反之,假如学校真的存在过错,也必须承担责任。


99随便


学生走到教室门口,突发心脏病死亡,家长要学校赔60万,明显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而且,家长的这种行为是讹诈、敲诈勒索,是犯罪行为。如果学校追究起来,家长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很多家长都觉得,孩子只要走进学校后,孩子的一切就是交给学校负债了。孩子在学校出现任何问题,学校都得承担责任。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只是不懂法的家长的一种个人认识而已。

根据我国教育部令1第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学校不承担监护义务,监护义务仍需家长承担。

所以,并不是学生在学校出现的任何伤害或事故学校都需要承担责任。这一点,家长们一定要弄清楚。

本事例中的女生,其死亡原因是心脏病突发。这明显不是其在学校受到什么外来伤害所导致的,其心脏病也不是因学校而得的。得病、犯病都是学生本人在自然条件下发生的,与学校没有关系。

主要责任在于女生的监护人,即:该女生的父母。孩子有心脏病,作为父母的不应该不知晓。那在孩子上学期间,父母应该为孩子随身携带治疗或控制该病的相关药品,或者直接带孩子去医院治疗。这些都是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监护人没对孩子尽到疾病预防等义务,是孩子病发死亡的直接原因。

而在这个事件中,学校唯一需要尽的一些义务,是孩子病发后的现场急救和拨打120送医,等辅助义务。

这里面还存在个问题,因为我国民众对急救知识的掌握并不普遍,尤其学校里都是学生,掌握急救技能的人更是少。而且,师职人员也不一定懂得急救知识。所以,存在没有急救能力的可能。

再结合心脏病这种可能瞬间病发致命的特点,也许学校采取任何急救措施,都来不及挽救。

所以,学校只要采取了能力范围内的辅助救援义务,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假如,家长一直为了让学校赔点钱而闹事,学校可以考虑采取法律手段维权。甚至可以以敲诈勒索,起诉家长。

尽管,孩子病故需要同情,但家长也不能因此而肆意讹诈、无理取闹。否则,可能会触犯法律,给自己雪上加霜。

法治社会,不可胡作非为,要依法办事!

大家觉得学校需要赔偿吗?说说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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