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法講理」「進口食品」真的更安全?現實讓我們防不勝防!

「说法讲理」“进口食品”真的更安全?现实让我们防不胜防!

廣西君桂律師事務所 秦靜潔 律師

「说法讲理」“进口食品”真的更安全?现实让我们防不胜防!

案 例

「说法讲理」“进口食品”真的更安全?现实让我们防不胜防!

2016年6月1日,李先生在某公司的店面購買了25瓶日本清酒,以作為自己公司宴請之用,共6500元。之後,李先生髮現這些清酒沒有任何中文標識,無法獲取清酒的相關信息,於是將被告公司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退還貨款,並進行10倍賠償。對此,李先生當庭出示了被告公司出具的收據一份及機打小票一張,被告公司也認可向李先生出售了涉案的清酒。但被告公司辯稱,雖然他們沒有中文標示,但只是違反了規定,並不存在食品安全問題,也不會造成危害,因此不同意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说法讲理」“进口食品”真的更安全?现实让我们防不胜防!

2015年5月-7月,邱某多次在國內某大型超市購買國外某品牌公司生產的“日式酸奶”,總共花費760元。奶瓶標籤上的配料中含乾酪乳桿菌,並標明“此款酸奶富含益生菌”,未註明具體添加量。經核查,配料中添加的是副乾酪乳桿菌而非乾酪乳桿菌。邱某認為該超市銷售的上述酸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欺詐消費者,提起訴訟,要求超市承擔十倍價款的賠償貨款損失7600元。該超市認為上述標籤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也不會誤導消費者,故拒絕賠償。

焦點問題分析

(一)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於進口食品本身的安全問題有哪些法律層面的強制性要求?

1、《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八條:“進口食品應當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關檢驗檢疫要求,取得檢驗檢疫合格證明。……首次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進口商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交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許可證明文件,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進行檢驗。”

2、《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進口食品的包裝和運輸工具應當符合安全衛生要求。”

3、《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進口預包裝食品的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應當符合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

(二)根據法律規定,獲得檢驗檢疫證明的進口食品應視為符合法律法規及標準,但現實生活中的抽檢似乎還是出現了很多問題,具體原因有哪些呢?

首先,客觀上國檢部門的檢驗項目,不可能涵蓋所有現行有效的食品安全標準;其次,在進口環節合格的食品在經營過程中也可能因某些原因變質或汙染;最後,由於食品安全要求及其的專業性,有些問題在所謂的符合性檢測中國檢部門無法識別,而這一點是主觀因素。由於上述原因,我們也這樣總結:國檢部門對進口食品頒發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它事實上的證明力要小於法律上的證明力。

近年來,國檢部門在監管實踐中也逐步意識到了這個問題,在頒佈的《關於進一步規範進口食品、化妝品檢驗檢疫證單簽發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91號)》明確提出:自2015年7月28日起,簽發“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時,除按質檢總局規定填寫相關內容外,證明欄中證書文字統一為“上述貨物業經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准予進口。”這份文件的真正意義是國檢部門將自身的口岸檢驗責任轉為了監督管理責任,前者是技術監督,後者是行政監督,國檢部門強調監管而弱化檢驗。國檢部門於2016年的一份《關於“進口食品的衛生證書”有關諮詢的回覆》中對“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的性質和效力又進行了明確,提出“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的效力為“證明該批次食品從正常途徑進口,依照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經檢驗檢疫”。

(三)案例一中,被告公司辯稱,雖然他們沒有中文標示,但只是違反了規定,並不存在食品安全問題,也不會造成危害,因此不同意賠償的主張是否有依據?

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籤;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籤、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預包裝食品中沒有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賠償損失3倍的賠償金。無論進口食品是否有質量問題,只要沒有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在外包裝上添加中文標識,就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就可以請求退款退貨及10倍賠償。

(四)案例二中邱某以所購買的進口食品標籤上註明的配料與實際含量不一致即存在標籤瑕疵,那麼此類商品是否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我國的食品安全法採納的食品安全標準並非狹義的“無毒、無害、有營養”標準,而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包括衛生標準、營養標準、標籤標準等多個方面的強制性標準,只有符合全部強制性標準的食品才屬於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安全食品。

本案中涉案酸奶標籤配料中文標示為乾酪乳桿菌,但實際添加的配料為副乾酪乳桿菌,而上述兩種菌屬於不同的食用菌,標示的內容不真實,且標示中強調“此款酸奶富含益生菌”,但未標示益生菌的添加量,故涉訴酸奶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3.4和4.1.4.1的標準要求,屬於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五)消費者遇到所購產品屬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況下,如何維權?

1.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或食藥監部門投訴、舉報;

2.通過訴訟方式要求有責任的生產者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對於食品安全賠償的主體採用的原則是實行“首負責任制”。消費者在購買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後,可以選擇食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賠償,兩者都不得推諉,先行賠償消費者後可以向最終的承擔者追償。

(六)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賠償主體怎麼賠?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依然出售給消費者,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之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金的金額不足1000元,為1000元。這裡有個例外就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不屬於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

建議:消費者在維護自身權利時,也應注意保存證據,不僅要保留好購物小票、收據、發票等購物憑證,還應妥善保管所購食品內容和外包裝的完好,防止毀損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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