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涉嫌銷售含有“瘦肉精”牛肉一案,這麼嚴重,法律怎麼判?

王某某,為香港居民,平時閒時會幫人帶點日用品過中國大陸。2015年6月份,身邊做水客的朋友介紹有份帶牛肉過關的差事,王某某心想剛好沒事做,就跟著朋友去帶牛肉過關。王某某等人陸續從香港帶了300件牛肉通過深圳市關口附近交給A某、B某。隨後,深圳市公安局將王某某等水客抓獲歸案。被告人A某、B某收齊牛肉後駕車來到深圳市福田區某廣場的附近準備與被告人 C某、D某交接時,被公安民警人贓並獲。同年9月,被告人E某、F某先後被深圳市公安局抓獲歸案。經鑑定,繳獲牛肉中萊克多巴胺(俗稱瘦肉精)含量為5ug/kg。

2015年8月,王某某的家屬來到廣東國暉律師事務所尋求委託王平聚律師團代為辯護。接受委託後,王平聚律師團積極會見當事人並在研究案卷的前提下查閱相關法律法規,為當事人努力尋找罪輕的證據。王平聚律師代表團出庭為王某某作出了以下幾點辯護:

一、被告人王某某作為涉案的數十名水客之一,只是參與零散地攜帶牛肉入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與輔助作用,是從犯。

二、 根據現有證據,被告人只攜帶了涉案300件牛肉中的6件,所佔比例很小,而且其參與犯罪的時間較短,獲利較少,因此犯罪情節較輕。

三、 涉案的300件牛肉被公安機關及時查獲,尚未流入消費市場造成實際社會危害,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四、 被告人王某某攜帶牛肉,不同於水客在貨物中夾帶違禁物品的行為,對牛肉有毒的情況並不自知,而是由於不瞭解國家對進口食品在包裝和運輸上的特殊規定,因此是不知法而犯法,並非明知故犯,主觀惡性較小。

五、 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經過,其雖然對於自己的行為在法律評價上是否構成犯罪缺乏準確的判斷,但表示已經充分認識到其危害,當庭自願認罪,所以應認定其認罪態度較好。綜合以上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懇請法庭對被告人王某某判處一年一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法律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是含有非食品原料的,法定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而本罪侵犯的客體有兩個,一是不特定多數人的身心健康權,二是國家對食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基於該行為會對人們的身心健康會造成較大威脅,國家法律規定了該罪名的法定刑較高。法院在綜合考慮案件事實、被告人認罪態度等量刑情節和王平聚律師代表團辯護意見的基礎下,對王某某以銷售有毒、有害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判決結果明顯是最輕判了!被告人王某某的量刑也在王平聚律師團隊的辯護意見範圍內,這就是專業!這是王平聚律師團隊付出的努力的回報!這與一個專業的刑事團隊敬業、認真、負責分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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