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無人車撞人事件:如何追責是難點

Uber無人車撞人事件:如何追責是難點

當地時間3月19日凌晨,美國一輛無人駕駛的Uber騎車在亞利桑那州坦佩市撞倒一名正在穿馬路的婦女,該婦女被撞倒後立即送往治療,但最終由於傷勢過重而死亡。這並不是人工智能機器第一次“殺人”事件,日本、德國、美國都曾發生過類似機器人“殺人”的案例。17年11月,美國阿拉斯加試運營的無人駕駛汽車在運營不到兩個小時就發生了撞車事故。人工智能產品迅速發展的同時,如何解決失控問題以及對失控現象的追責將會是眼下的當務之急。

無人駕駛汽車是否存在過錯?

在此次Uber事件中,利桑那州坦佩警察局局長表示,根據事故的初步調查顯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Uber可能不存在過錯。“婦女突然闖入視線,無論當時Uber的自動駕駛汽車是在有人駕駛還是自動駕駛模式下,都很難避免該起事故的發生。”然而,不論該婦女是否突然闖入行車視線,Uber無人汽車當時的確以38英里每小時的速度超出發生事故地區限速(事故地區限速35英里每小時),從這點來看,Uber無人汽車是存在一定過錯的。

追責的法律障礙

自17年9月,美國眾議院一致通過美國首部自動駕駛汽車法案(H.R.3388),該法案是對美國《交通法》(49 U.S.C.)的相關條款進行修訂,並規定自動駕駛汽車的一系列行為受美國國家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局的監管和調控。這一項舉措對於部分人意味著無人駕駛汽車產業將走向新的高度,其中一位議員表示,“有了這部法律,創新可以繁榮起來,而不受政府的過分干預。”

該法案的核心點在於確定了美國各州可以對自動駕駛汽車制定相關法律,但聯邦法律在此內容上有優先權,也就是說,各州制定的法律以及相關標準只有與聯邦法律標準一致或高於其標準的情況下才能適用。

就目前來看,美國已出臺一份《15項權評估標準》,對數據記錄、系統安全、機動車輛網絡安全等提供明確標準,然而,即便是基於這項《標準》,此次的無人車撞人事件需要面對不小的法律障礙。

向誰追責?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行人事故中,一般依據雙方的過錯程度按比例承擔相應的責任。而“肇事者”是人工智能機器,就不能用傳統的思維來判定了。關鍵點在於,無人車是否能成為法律主體。假設認為智能機器具備法律主體資格,那麼或許可以按照上述追責方式按過錯比例要求造成事故的Uber車“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假設認為智能機器不具備法律主體資格,那麼Uber車的相關負責人是否需要賠償?該以何種比例要求與事故車輛有關的責任人或公司進行賠償?例如賠償主體是否包括Uber無人車的設計者、所有者、使用者,以及如何界定各方的責任大小?這些都將是本次事件面臨的難題。

其次,“交通肇事罪”中傳統的歸責方式需要考慮行為人主觀是否有故意或者過失等心態,但在面對無人車時如何判斷責任主體的故意或是過失心態同樣也是一個難題。正如此次事件中,若最終的責任主體在於Uber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很難對其主觀方面是否存在故意或過失進行舉證。再如事件中的Uber車超速的事實的確存在一定過錯,那麼這種過錯能否完全歸因於智能機器本身的錯誤?類似的疑問還要等待本次案件的審理法院一一確定。

傳統法律責任形式可主要分為人身責任和財產責任。不論是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人身責任或是承擔財產責任,就目前而言很難適用於無人車。在事發前,曾有學者討論是否能以採取“斷電、更換芯片”等方式對無人車進行“懲罰”,僅從此次事件來看,此類懲罰方式似乎遠不能達到“賠償責任”的實際意義。

德國相關法律

以人工智能技術為基礎的無人車是目前最熱門領域之一,新技術的到來伴隨著對經濟的影響以及對法律作出相應應對的要求。德國在日前通過了首部自動駕駛汽車法律,明確了無人車駕駛的相關準則及責任分配原則,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司機必須始終坐在方向盤後,以便無人車失控時及時進行控制;

第二,允許路上測試,司機可不參與駕駛行為;

第三,安裝“黑匣子”,記錄駕駛活動;

第四,明確司機和製造商的責任分配----司機參與駕駛的,依其注意義務和過錯承擔責任,否則製造商承擔責任。

中國方面:有必要明確歸責模式

中國目前對人工智能技術持鼓勵態度,在去年7月發佈的《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中,我國將發展智能運載工具列入人工智能新興產業,並予以大力支持和發展。無人駕駛產業被列為關鍵共性技術並給予支持平臺,體現我國對無人駕駛汽車行業的重視。但不可否認的是,我國與無人車相關的法律法規尚未成熟,缺乏對應的安全標準及對待類似“機器致人損害”的更為明確的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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