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指定管轄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應注意哪些問題?
答:指定管轄,是指根據上級監察機關的指定而確定監察事項的管轄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上級監察機關可以將其所管轄的監察事項指定下級監察機關管轄,也可以將下級監察機關有管轄權的監察事項指定給其他監察機關管轄。”規定指定管轄,體現了上級監察機關對下級監察機關的領導,也能夠兼顧實際情況,增強工作靈活性。
指定管轄的案件中被調查人若涉嫌職務犯罪,就涉及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等一系列問題。例如:A省B市財政局局長甲某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因甲某長期在B市任職,其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基本發生在B地,為排除干擾、保證案件順利辦理,A省監委指定C市監委管轄此案。經查,甲某嚴重違紀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需要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那麼,C市監委能否直接向C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若甲某既涉嫌職務犯罪又涉嫌其他刑事犯罪,怎樣移送審查起訴?若該案中還有其他涉案人員,移送審查起訴時又該注意哪些問題?
首先要明確的是,C市監委不能直接向C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C市人民檢察院對該案無權受理。監委的管轄與刑事訴訟中的審判管轄不同,審判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分工,確定了審判管轄,才能便於人民檢察院行使公訴權。審判管轄是按照級別管轄與地區管轄結合的原則,其中地區管轄主要是指犯罪地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轄為輔的原則。犯罪地既包括犯罪預備地、犯罪行為實施地,也包括犯罪結果發生地、銷贓地等。而監委是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屬地管轄相結合的原則,實行分級分工負責。案例中,甲某犯罪地是B市,居住地也是B市,因此,C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C市人民檢察院也無權對該案審查起訴。
根據《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試行)》第二十六條,國家監察委員會在調查中指定異地管轄,需要在異地起訴、審判的,應當在移送審查起訴前與檢察院、法院協商指定管轄等事宜。因此,案例中,C市監委在案件調查終結後,應及時向A省監委報告,由A省監委與A省人民檢察院、A省高級人民法院共同協商解決異地審查起訴、審判管轄的問題。
其次,若案例中甲某既涉嫌職務犯罪又涉嫌其他刑事犯罪,一般情況下以監察機關為主調查,公安機關予以協助。若根據案件情況,確需監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分別立案調查、偵查的,則A省監委在一開始指定管轄的時候,就應該考慮審判管轄一致的問題,與同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共同協商管轄事宜,以確保案件能在同一檢察院併案審查、一併提起公訴。
最後,若被指定管轄的監察機關調查甲某涉嫌受賄案中,發現其他涉案人員涉嫌有關犯罪,如行賄人、共同受賄人等,在對涉案人員立案調查時也要特別注意有無監察和司法管轄權的問題,必要時應當提請A省監委辦理監察指定管轄,並商請同級檢察院、法院辦理司法指定管轄,確保監察和司法活動主體和程序均合法。(懿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