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面臨大洗牌,你需要知道這10件事!

自6月以來,網貸行業風險事件不斷,行業加速出清,出現問題及停業平臺數量陡增。據第一財經記者瞭解,多地監管部門相繼宣佈重啟P2P現場檢查,重點是做好企業和行業自查工作,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已進入攻堅時刻。

隨著監管政策的接連落地,網絡借貸野蠻生長、魚龍混雜的局面即將結束。多位從業人員認為,監管聯動有利於提振行業信心,並扭轉劣幣驅逐良幣的局面。

第一財經記者採訪了多位業內人士,對近期投資人最關心的問題進行了解讀。

1、P2P還能投麼?可以投哪些?

多家平臺負責人認為,經過洗滌後的網貸行業正在逐步從野蠻生長迴歸理性發展。

就目前來看,可投平臺的主要特徵包括:平臺自身實力雄厚、業務運作規範、有良好的業務發展前景。

積木盒子CEO謝群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驅動P2P發展的因素仍未改變。”中國新時代下存在大量持幣待投的普通富餘及中產家庭、融資得不到滿足的小微企業、個體經營和個人消費者以及互聯網帶來的信息撮合和移動支付的高度便利性。

在平臺選擇上,捷越聯合創始人王曉婷對第一財經表示:“不能盲目追求高收益,而是要綜合考慮平臺的各方面實力。”謝群認為,可投平臺特點包括,底層資產清晰可見、資金流轉路徑充分披露、借款小額、行業分散、地域分散,願意並且已經將數據對接到地方監管平臺。

“普通用戶很難鑑別平臺好壞,不過借款人信息披露不充分的,一定是壞平臺。”借貸寶副總裁曾軍對第一財經表示。

謝群指出,問題平臺特徵包括平臺創始人和高管沒有金融背景,可能還有其他實業在運營,大額企業貸款、無法看清資金真實去向、仍設有線下理財門店,不以可信的方式披露逾期率等。

從風控來看,業務優質、風控良好的平臺大多在科技創新和服務兩方面發力。“這類平臺大多符合監管規定,也積累了相對穩定的客群,收益率在行業中是在一個相對理性的範圍內,這些平臺為了在日後的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都會加強科技的創新應用,在精細化、個性化服務方面加緊提升。”王曉婷稱。

謝群也表示,業務優質、風控良好的平臺,首先要有一支善於獲取和分析數據的技術團隊,有著從事多年正規信貸業務、而不僅僅是泛泛“銀行工作經驗“甚至是“投行經驗”的管理團隊,持續穩定的獲取資產的渠道,對風控有著線下盡調資源、線上風險量化能力、或某垂直細分資產的資深行業經驗。

從產品類別來看,具體體現為活期類產品、定期標、單個融資標、同類合併標、淨值標等。其中,活期和淨值標已被明確認定為不合規。

日前,多地互金協會通知,P2P網貸平臺不得向投資者提供“理財計劃”類違規產品,並要求下架不合規產品。目前,已有部分平臺為了應對流動性風險,直接將投資人原先持有的定期理財產品轉為多筆散標項目。

謝群表示,如果理財計劃涉及到資金池,應立刻下架。“以債權轉讓方式來實現到期退出的,出借人應明確知曉債轉退出方式及無法退出時需繼續持有的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市場震盪期間,出借人容易把計劃類產品的到期無法轉讓視為平臺出現兌付困難,引發不必要的恐慌。

2、怎麼看各地監管標尺不一的現象?

在P2P的合規整改中,各地監管部門對同一個業務模式會有不同理解和規定,網貸平臺在全國展業,但各地金融監管部門備案和日常監管標準不一。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地監管要求嚴格,中西部地區相對寬鬆,存在監管套利空間。

例如,“57號文”規定,為解決流動性問題,在出借人之間進行的低頻次債權轉讓,應認定為合規。有關“低頻”交易,此前地方監管存在一定的差異。“這種地方差異是正常現象。”謝群指出。

針對各地監管標尺不一的現狀,多位業內人士表示,期待由中央監管機構出臺統一規定,各地執行的辦法細則落地。

“因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P2P行業佈局不同,爆雷對地區金融影響也有差異,各地監管標尺不一,一定程度上是當地監管當局因地制宜的策略選擇。當然,監管不同也為一些群體提供投機機會。”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指出。

謝群表示,應避免各地監管標準鬆緊不一致的現象。P2P的投資人、借款人來自全國各地,不同的平臺對他們來說就是幾擊鼠標之遙。對平臺來說,產品和業務模式要受限於註冊地的政策監管,這種政策差別經常是一種硬性規定,給投融資人帶來不同體驗,容易造成投資人的監管套利,其結果是處於監管政策嚴格的地區平臺會流失客戶。

3、平臺爆雷後,投資者該如何維權?

對於投資者而言,平臺頻頻爆雷,未免心生不滿與擔憂。

肖颯建議,投資人首先應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工作,在公安機關等國家機關一定程度保障投資者知情權的基礎上,尊重其在案件處理上的方式方法;其次還原事實,不要以訛傳訛,無端傳播與製造一些不實消息;最後,希望投資者能夠理性維權,積極尋求專業的法律支持,用合法手段維護自身權益。

此前,對於一些平臺爆雷後,到底是定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還是非法集資詐騙,部分投資者有疑問。

對此,肖颯表示,如果要將平臺老闆定性為集資詐騙罪,則必須證明其具有非法佔有投資人錢財的目的,並且必須使用了詐騙的方法。實務中,需要重點查明行為人對非法集資資金的管理、使用、退賠能力以及集資參與人參加集資的起因、方式、金額、回報、損失等方面。集資詐騙犯罪中,還應進一步查明行為人編造、誇大經營業績,虛構集資用途,虛假承諾高額回報,隱瞞事實真相的相關證據。

“以上幾點在目前的認定上較為困難。”她表示,如果P2P平臺積極退款,投資人能夠追回大部分投資款項的話,可以一定程度上認為平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經營P2P平臺並非為了騙取投資人錢財。這樣可能會被定性為刑罰較輕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不至於被認定為最高刑期可達無期徒刑的集資詐騙罪。

4、平臺宣佈“良性退出”了,我還用還錢嗎?

借P2P的錢是要還的,打擊借款人的賴賬行為需要多方共同努力。

近期,有P2P平臺公佈其逾期未還款的借款人名單。這並不是個例,在投資人信心嚴重缺失的情況下,確實產生了一些借款人惡意賴賬、逃廢債等現象。

特別是近兩月,網貸企業面臨巨大資金兌付壓力,部分網貸借款人發現了這一重大“商機”,組團違約、寫黑材料、努力搞倒平臺,以達到無償佔有資金的目的。“這種行為是違法的,甚至涉嫌犯罪。該類試圖借錢不還的群體需要承擔系列民事法律責任和刑事責任。”肖颯表示。

事實上,我國法律對於此類賴賬以及逃債行為有著較為完備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會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通過該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佈。同時,在行政審批、融資信貸、市場準入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據悉,在民事責任方面,借款人組團寫黑材料,惡意損害借貸平臺信譽的,將會面臨民事賠償責任風險;在刑事責任方面,借款時便有騙取他人財物的故意,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拒不償還借款,數額較大者,將涉嫌合同詐騙罪;抹黑平臺,侵犯他人名譽權嚴重者,將涉嫌構成侮辱罪、誹謗罪等。

針對借款人的賴賬行為,王曉婷認為,P2P平臺可以從兩方面著手:一方面提高風控水平,對借款人的借款行為進行貸中跟蹤監測,對可能發生的賴賬行為提前預警;另一方面,針對已經賴賬的借款人,平臺應加強貸後管理,避免借款人失聯,並通過大數據技術分析借款人行為、制定相應的催收策略。

謝群建議,平臺用包括電子簽名等相應司法認可的方式來確認借款和出借的合同有效性,報備給相關機構並確認有效性,以防平臺倒閉後借款人趁機賴賬。

近期,多地互金協會表示,對於惡意逃廢債等行為將進一步加大打擊力度,維護規範合同的存續效力。也就是說,借貸合同的存續效力並不會隨著平臺爆雷而結束。

謝群認為,針對賴債、逃廢債目前看來最有威懾力的就是在徵信報告上留下不良記錄,最大力度的解決方案是接入P2P等民間借貸為主的百行徵信中心,並打通和銀行類借款為主的人行徵信中心,放貸時互相查閱對方數據。另外,他提出,“建議儘快開通互金法院通道,對小額糾紛,減低相關費用,簡化判決和失信記錄流程。”

5、經偵介入,平臺還能良性退出嗎?

並不是所有的平臺都可以良性退出。

肖颯指出,平臺的良性退出首先要保證退出主體符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等要求。即要想“良性退出”,就必須考察平臺是不是從事“信息中介業務”。

“一些明顯違法犯罪的平臺,或者從事自融,甚至把錢放進自己的兜裡,已然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甚至是集資詐騙罪。經偵部門介入,平臺及平臺主要負責人走向審判庭,便很難按照業務退出指引進行良性退出了。”

第一財經記者瞭解,目前行業內已有一些平臺宣佈良性退出,並向投資人公佈了退出計劃。但也存在部分平臺在宣佈良性退出後,經偵介入的現象。

肖颯指出,經偵介入是指平臺存在不規範操作的嫌疑,嫌疑的出現並不一定代表平臺完全不能良性退出,按照“無罪推定”的邏輯,只有當案件真正落實,才能最終認定平臺是否可以良性退出。

6、第三方評級機構對網貸平臺的評級到底有多大的參考性?

應理性看待第三方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

目前,市場上第三方評級機構列出的行業排名很多,但各個機構評選標準不一。有的按照歷史成交量、風控保障評分,有的基於未來幾個月平臺綜合抗風險能力進行分析判斷,根據不同評判標準得出的排名也各不相同。

謝群指出,傳統評級機構的強項在於機構債務違約可能性的判斷,並不涉及到網貸平臺的合規性和業務持續性,他們的評級(即使有)也只是平臺本身的盈利性是否能支付本息,和我們通常說的平臺“可靠性”不一樣。相對而言,一些主流的第三方行業門戶網站獲取了更多數據,評級觀點值得投資人和監管機構的參考。王曉婷表示,第三方評級機構列出的平臺排名和得分情況存在一定的相關性,對投資人瞭解平臺資質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但並不存在絕對的安全和保證,需要投資人在充分了解平臺的基礎上,理性看待。

7、企業自查重點有哪些?

自查重點應在數據是否真實、堅持平臺信息中介的定位。

近日,第一財經記者獨家獲悉,下一步,有關部門將繼續堅持基本標準、推動行業自律檢查、保護合法和打擊非法並舉,加快研究完善網貸監管長效機制。下半年,將重點做好企業和行業自查工作。在前期專項整治工作的基礎上,組織網貸機構開展自查自糾,行業協會開展自律檢查。有關部門將會同行業協會提出問題清單,細化檢查標準,今年底前完成機構自查自糾、協會自律檢查。

謝群表示,企業自查的重點應該是數據是否真實、債權是否清晰、有無觸犯13條禁止性行為和借款額度上限。

根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13條禁止性行為包括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等。

“每一條都是重點,”借貸寶副總裁曾軍表示,企業自查關鍵是要堅持平臺信息中介定位,打破剛性兌付,防止風險積聚,其他都是技術細節。

8、良性退出的步驟有哪些?

由於流動性吃緊,部分平臺提出“債轉股”的良性退出方案。

肖颯認為,散戶由於風險識別能力和承受能力較弱,建議購買債權,結束借貸關係;中大戶可以考慮“債轉股”,但不是全部都變成“股”,而是一部分短期借貸變成中長期借貸,另一部分轉化成對直接用款企業的股權(或者平臺其他產業的股權)。

也有觀點認為,“債轉股”的操作方案並不能讓投資人接受,“因為平臺是對債權而非股權負責,監管應鼓勵平臺做正常業務,而不是非正常業務。”北京互金協會秘書長郭大剛稱。

為了遏制風險蔓延,多地監管部門於7月發佈了平臺退出指引。以北京地區為例,北京互聯網金融協會要求平臺退出須按六個步驟進行。一是成立退出工作組;二是清理存量業務、客戶、公司財產等,分別編制存量業務清單、出借人清單、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三是編制業務清償和退出方案;四是在網貸機構官網、協會官網及其他渠道發佈業務清償和退出公告;五是組織實施業務清償和退出方案,落實出借人資金清償和清退,妥善處理存量項目,按照退出方案穩妥推進退出工作;六是結束清退工作,終結網貸業務。

9、P2P與保險公司合作推出的保險產品真的可以保障投資者的資金安全嗎?

此前,為了增強投資者信心,網貸平臺尋求與險企合作的模式較為流行。這一方面有助於平臺完善風險管理體系,一方面在風險備付金取消的情況下,對防範風險起到重要作用。

在P2P平臺跟保險公司合作的模式中,履約保證保險是其中一種。履約保證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向履約保證保險的受益人(P2P投資人)承諾,如果被保險人(P2P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履行還款義務,由保險公司按照保單約定承擔賠償責任、向投資人賠付本金及收益的一種保險產品。

例如,某互金平臺與某保險公司達成合作,針對特定借款產品推出借款人的履約保證保險,所承保產品借款週期不超過12個月,借款金額不超過20萬元。保險公司向借款人收取保費,如果借款人出現違約,保險公司將根據協議約定,對逾期超過90天的借款給付保證金。

需要注意的是,此項保險並不意味著產品的完全賠付,投資人應注意具體的保險條款細則。以上述為例,逾期90天、週期不超12個月等等。

另外,還有賬戶安全險以及財產保險等。賬戶安全險是指對用戶賬戶安全進行擔保,即用戶在P2P平臺賬戶充值、提現過程中發生資金被盜轉等情況,保險公司會承擔相應的損失;財產保險主要是為擔保標的抵押物提供擔保,例如車抵貸的車子出現安全問題,由保險公司進行賠付。

10、合理的產品收益區間是怎樣的?

去年12月,現金貸整治要求靴子落地。各類機構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禁止發放或撮合違反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貸款。即綜合利率低於36%可以做,高於36%不能做,高風險覆蓋高收益的模式不再存在。

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曾表示,在打擊非法集資過程中,要努力通過多種方式讓人民群眾認識到高收益意味著高風險,收益率超過6%就要打問號,超過8%就很危險,10%以上就要準備損失全部本金。一旦發現承諾高回報理財產品就要相互提醒、積極舉報,讓龐氏騙局無處遁形。

王曉婷表示,產品費率涉及多方面,包括運營成本、資金成本、壞賬等,風控好壞可以決定平臺的盈利水平。“目前,我們在9%左右。過去幾年來,行業收益率在持續下降,未來還會繼續下降,因此整體經營成本也要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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