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广告公司开具的“广告活动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在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时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三条规定:“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因此,文化事业建设费计费销售额的减除费用仅限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应取得税收分类编码为广告服务的增值税发票,否则不得减除计费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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