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約定「債轉股」,債權人能否反悔,要錢不要股?

司法觀點

借貸雙方約定將債權轉變為股權的,債權人有權選擇債轉股這種受償方式,也有權依據借款合同要求債務人償還借款本息。債務人無權強行要求將借款之債轉為股權。借款協議對債轉股另有特殊約定的除外。

協議約定“債轉股”,債權人能否反悔,要錢不要股?

知識點

1、如何認定債轉股的性質?

2、債轉股有哪些類型?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3、轉股對債權人有何影響?有哪些利弊?

4、債轉股協議中如何約定退出方案?

5、債轉股協議中如何約定利息?

……詳情見下文

經典案例

A公司的股東為B公司、劉某和李某。2016年12月14日,A公司全體股東召開股東會,決議通過了關於2016年12月向B公司借貸300萬元,2017年後再“債轉股”的融資案,B公司願意繼續投資。同日,A公司與B公司、劉某、李某共同簽訂《借款協議》,約定:A公司為借款方,B公司為出借方……A公司同意如借款到期無法償還則通過債權置換股權的方式對A公司進行增資,以抵消向B公司借款300萬元本息等。

2017年1月9日,B公司通過銀行轉賬向A公司提供了借款。後A公司經過兩次變更後,將註冊資本從4708943元增加到11123084元。

後B公司認為A公司經營不好,且不同意A公司的經營理念,故不同意進行“債轉股”,將A公司訴至法院要求A公司返還借款本息。庭審中,A公司辯稱雙方既然已經約定了“債轉股”,B公司就應該履行約定的義務。

法院認為

B公司、A公司及案外人劉某、李某共同簽訂《借款協議》,該協議條款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系B公司、A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B公司依約放款後,A公司未按約還款,已滿足了B公司債權置換股權的啟動條件。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B公司是否享有“債轉股”的選擇權。對此,B公司主張放棄“債轉股”,A公司則因無法償還借款要求B公司完成“債轉股”。本院認為,B公司享有放棄“債轉股”的選擇權,理由如下:

第一、《借款協議》明確約定了B公司有權決定是否以“債轉股”的方式對A公司進行增資,雖然於協議簽訂同日召開的股東會決議通過了2017年後“債轉股”的融資案,但協議形成在後,且協議和股東會決議均由全體股東合意形成,

若協議和股東會決議存在相互矛盾的意思表示也應視為以簽訂在後的協議變更了之前形成的股東會決議內容

第二、從《借款協議》“鑑於”條款及“債轉股”啟動條件的條款約定來看,A公司在“鑑於”條款作出了同意“債轉股”的意思表示,又在啟動條件條款對B公司“債轉股”權利作出了限制,即B公司必須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才有權行使“債轉股”的權利,而並未對B公司不選擇“債轉股”予以限制

第三、根據《借款協議》的約定,B公司的借款實現“債轉股”須A公司及其股東配合辦理增資手續並就債權置換為股權簽訂《增資擴股協議》,但A公司並未就B公司“債轉股”召開股東會或者簽訂《增資擴股協議》,且《借款協議》簽訂後,A公司又經過了兩次增資,對於B公司“債轉股”後各股東的出資額及出資比例等均難以確定,“債轉股”的方案實際難以完成。鑑於B公司在本案審理中明確放棄了“債轉股”的權利,故其有權按約向A公司主張返還借款本金並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

故,法院判決A公司向B公司返還借款本息。

律師點評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對“債轉股”性質的認定,我們對此作幾點闡釋:

一、債轉股的性質

債轉股即將債權轉為股權,可以進行債轉股的債權人的範圍非常廣泛,包括個人或企業、甚至可以包括公司內部的股東或職工。

如果債轉股執行完畢,則債權人的債權消滅,取而代之的是持有了債務人公司的股權。此時,債權人就無權再要求債務人公司歸還欠款本金及利息。

二、債轉股的類型

債轉股不存在固定的法定形式,借貸雙方可以自行約定債轉股的細節,也就會產生不同類型的債轉股。常見的主要有以下兩種:

1、通過增資方式進行債轉股

這種方式可以理解為債務人公司將債權人的出借款項轉變為對公司的投資,公司接受投資後,依法進行增資。本案中A公司與B公司就是擬通過這種方式進行債轉股。

通過增資進行債轉股,債務人公司須履行以下法定程序:第一、召開股東會形成有效決議,同意進行增資;第二、修改公司章程;第三、依法進行工商登記變更,增加公司的註冊資本。需要注意的是增值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2、通過股權轉讓方式進行債轉股

這是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達到債權人持有債務人公司股份的效果。這種方式與上述方式最大的區別在於,股權轉讓不會導致註冊資本發生變更

因此,通過這種方式進行債轉股,流程也與上述方式不同:股權轉讓無需召開股東會形成決議,僅需進行工商變更登記,將債權人變更為公司股東即可。如果債權人是公司以外的人,需要對外進行股權轉讓,應先取得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承諾。

三、債轉股對於債權人的影響

債轉股對於債權人而言,是一次身份的巨大轉變,同時也伴隨著權利與義務的改變。

作為債權人,可以一次性收取借款本息,這種債權是固定的、相對有保障的。在借貸關係中,債權人的義務即向債務人支付出借款項;

作為公司股東,雖然可以持續收取公司分紅收益,但是這種權利要劣後於債權人的債權,且收益期限和數額均不確定。因為公司的收益首先要對外清償債務,仍有盈餘時才會進行分紅。當公司解散清算時,公司資產仍是先用於清償債務,隨後再向股東進行分配。債權人轉變為股東之後,需要負擔更多義務,《公司法》中規定了許多股東禁止行為。

公司治理建議

一、“債轉股”協議中約定退出方案

現金價值是固定的,但股權價值卻是波動的。因此簽訂債轉股協議前要慎重考慮公司的經營狀況、發展前景、資金實力等因素,充分考慮債轉股風險後再決定是否簽訂債轉股協議。

在債轉股協議實際履行前,公司通常要經過一系列流程來確保債轉股啟動條件成就。條件成就之前,債權人實際都是擁有選擇權的。建議在債轉股協議中明確約定在某個期限或某個條件成就之前,債權人有權選擇不進行債轉股,而是由債務人公司繼續償還借款。此外,最好再約定一個違約責任,明確放棄了債轉股權利後,債務人若不履行還款義務,所須承擔的責任。

除此之外,債權人也在債轉股協議中再約定一個股權回購條款。需要注意的是,股權回購條款內容要仔細斟酌,避免被法院認定為股權流質條款。我們此前發佈的《"人走股留"的股權回購條款怎樣約定才合法?》(點擊文章名查看)一文中詳細闡述了股權回購與股權流質條款的區別,可供參考。

二、“債轉股”協議中注意利息的約定

一般而言,借貸合同都會約定利息或逾期還款的違約金,即使兩者均未做約定,債權人也有權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收取資金佔用費。由於債轉股的實現過程耗時較長,如果利息約定不當或未做約定,債轉股的債務人可能需承擔高額的利息或資金佔用費。

因此,債務人要爭取約定一個對自己比較有利利息計算方法,包括約定利息起算點,或還款日期,儘量縮短計息期間

此外,對於債轉股約定前已經產生的利息、罰息或違約金,債轉股協議中也應約定相應的處理方式,例如另行結算,或與本金一起轉作股權。

法條指引

《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

第七條 債權人可以將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

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

(二)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確認;

(三)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

用以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人對債權應當已經作出分割。

債權轉為公司股權的,公司應當增加註冊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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