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每月都少發1600元 離職時想要維權卻遲了

合同上約定月工資4800元,實際每月只發放3200元,員工“忍氣吞聲”幹了四年多,直到單位效益不好發不出工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這才想要維權,那麼法院能夠支持員工的訴訟請求嗎?

每月工資少發1600元

鄭紅(化名)是我市某運輸公司的職工,她於2013年4月份跟某運輸公司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書面勞動合同約定鄭紅的月工資為4800元,從事公司出納工作。鄭紅稱,從自己入職後的第一個月起,公司沒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每月4800元發放,而是按每月3200元的標準發放,每月剋扣自己工資1600元。

2017年1月至7月,公司經營出現問題,連續半年未發工資,無奈之下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申請仲裁,她認為公司每月剋扣她工資1600元,故請求公司給付她2013年5月到2016年12月拖欠工資及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金11萬餘元,同時按每月4800元的標準給付她2017年1月至2017年8月拖欠工資。令她沒想到的是,勞動仲裁未支持她要求公司給付她2013年5月到2016年12月份公司每月拖欠工資1600元及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共計11萬餘元的請求。對於2017年1至8月份拖欠工資仍是按每月3200元裁決的,扣除社會保險自付部分,她才得到22790.56元。鄭紅不服仲裁裁決,又將某運輸公司起訴到中山區人民法院。

法院認定口頭變更合同有效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雖然鄭紅與某運輸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上明確月工資為4800元,但自鄭紅入職以來,某運輸公司實際以月工資3200元的標準發放,工資支付明細上均有鄭紅的簽字,鄭紅從來沒有提出過異議,也未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亦未申請勞動仲裁,相當於鄭紅與某運輸公司口頭變更勞動合同並已經實際履行,因此鄭紅在離職時再向單位主張自入職到離職這段時間依照書面勞動合同約定的每月4800元工資沒有法律依據。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某運輸公司在判決生效後10日內給付鄭紅2017年1至8月份工資25600元,扣除社會保險自付部分後為22790.56元。

員工權益受損應儘早維權 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律師說,通常情況下,用人單位實際發放工資經常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不一致,如果勞動者認為自己的權益受損,應當依法維權。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由此可見,用人單位實際發放工資與勞動合同不一致時,如果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未與自己口頭變更勞動合同,存在拖欠工資的情況,應當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在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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