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孩子就代表一个家庭。你觉得人贩子死刑应该吗?

雷勋强


死真的太便宜他们了,千刀万剐也许是最好的结局,只有这样,才能让他们感受到丢失孩子的父母的那种绝望与心疼!

下面是网上一段记者与人贩子之间的对话,由此可以窥见一斑,他们的毫无人性暴露无疑:

“你为什么要贩卖儿童?”
“钱来得快又比较简单。”
“你不知道是犯罪吗?”
“不就是一个小孩吗?他们可以再生呗!”
“你参与过多少次贩卖儿童的犯罪行为?最多一次拐了几个?”
“记不清了,每个月都卖好几个。最多一次好像拐了3~4个,记不清了。”
“被贩卖的儿童的去向?”
“全国各地都有,有专门的人卖的,我就负责拐。上面人不允许我知道孩子下落,说是怕警察查到他们。”
“你的作案手法?”
“哄得听的就骗,太机灵的就抢,不听话的就打晕带走,大人不留神就下手了。”
“那些孩子会怎样你想过吗?”
“我也不知道是卖到哪里,我只是负责拐的。城市农村指不定的,我也不知道,哪有要的就卖哪里去。”

“你是不是瞄准了一些儿童作案的?”
“看着健康的就留意一下,穿着漂亮的也留意,质量好的才能卖个好钱,就算是有钱人的小孩也卖不了多几个钱。”
“拐卖过程中你是否曾杀害儿童? ”
(沉默了一会,点头)
“那娃哭声太大,差点把人招来,和我一伙的怕事,就把娃丢河里了。这是他干的,不是我!”

现在的人贩子的犯罪手法花样翻新,令人防不胜防,有假扮外卖小哥骗取孩子开门,然后以还有饮料在车上,骗取孩子下楼拿饮料的;有走街串巷的移动儿童充气城堡,在顶端的卡通人物像中暗藏通道,孩子掉进去就出不来了;有一群人当街抢夺孩子,还污蔑孩子家长是人贩子的;有假装医生,带刚出生不久的孩子打疫苗的;有在小区楼下与带孩子的老人搭讪混脸熟,然后伺机带走孩子的人贩子……

被拐走的孩子,男孩一般会被卖给那些想要男孩的家庭,女孩则命运悲惨,可能就是落入火坑,而那些人贩子口中的“残次品”,卖不出去的孩子,就可能被打断手脚,让其沿街乞讨。曾经一位母亲在楼上晾衣服,看见人贩子接近在楼下玩耍的女儿,连忙下楼,还是迟了一步,几年后,母亲在大街上看到了双腿被截肢、舌头被割掉的女儿正在街上乞讨……

人贩子的罪恶是罄竹难书,永远也说不完,对付人贩子,如果可以有“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制度,我肯定举双手赞成,如果恢复五马分尸,我也毫无犹豫地举双手支持!他们眼中的“钱”,是丢失孩子家庭的“宝”,这种创伤也永远不可能痊愈,就像刘德华主演的电影《失孤》一样,孩子没了,家长的一生都不得安宁,不知道孩子在哪个角落里遭遇着什么,也许在寻找的路上才能有所解脱……

我们痛恨人贩子,也不要忘记了那些收买儿童的家庭,正是他们的需求才产生了这种罪恶,必须要让他们也付出代价,希望支持收买与贩卖同罪,一样都是死刑!

最后,希望所有孩子都能被温柔以待,在父母的陪伴下健康成长,愿天下无拐!


打虎拍蝇


假设我的孩子被拐卖,那么为了孩子好,我也会反对判死刑,坚决反对。

不过我要求买方与卖方共同治罪。

从感情上出发,谁绑架我的孩子,我愿意扒他的皮,哪怕我反而要坐牢。然而感情可以作为个体角度去宣泄,但感情不可以用来制订法律。制订法律,制订规则,需要学会冷血,从宏观的角度,反常识的角度,做出真正有益的规定,哪怕从感情上讲没人理解。

为什么反对?

1,本质目的不是杀人贩,而是减少受害者。

首先,所有人问问自己,我们真正的目的到底是什么?是杀人贩子泄愤?nonono。普通人感情上是这样的,但法律的目的不会有感情。我们真正的目的是保护受害者,乃至不断减少受害者/不断减少人贩子。而只会严刑峻法而不触动其根基,那么结果只会是民众在一次次惩处坏人的狂欢之后,发现还是不断有人被拐卖。

2,为什么死刑不能保护受害者/不能有效减少人贩子

关于不能保护受害者

人贩子可恨就可恨在,某种程度上他是有人质的。我的亲人被绑架,那么我绝不能给绑匪透露出他被捕后必死的消息,那样留下人质性命有啥意义?绑匪极有可能鱼死网破索性杀掉人质,减少累赘拼一把。人贩子同理。法律上不断传达出被抓就死的信息,那么人贩子一旦觉得自己罪行可能败露,就会立马杀掉受害者以求加大逍遥法外的可能性——反正杀不杀被抓都是死,把证人灭口拼一把得了。

关于不能减少人贩子

这是个经济学问题。在暴利面前,人们会不惜上刀山下火海。贩毒利润大吧?贩毒是不是极刑?那贩毒禁绝了吗?贩毒现在很少吗?还是有人愿意铤而走险,而且人数不少。更关键的是,如果人贩子死刑,那么由于风险的上升,拐卖人口的利润将会进一步冲上云霄,到时候不仅照样有大把的人愿意铤而走险,而且人贩子的凶恶程度也会被严酷的法律筛选从而上一个台阶。

3,如此恶劣的犯罪,难道我们就不能处罚犯人了吗?亲人被拐卖,我们只能看着?

实际上对此我很恼火。谁他妈敢动我亲人我绝对失去理智去扒他的皮。(所以法律不能带情感)

不能对人贩子死刑实属被逼无奈。我们本可以死刑就完事了的,为什么不敢用了?

真正的罪魁祸首从来不是人贩子,而是那些重男轻女/自己生不出孩子/自己娶不到老婆,就去买人的买家!

买家才是真正的罪魁祸首!

有需求才有暴利,有暴利才有市场,有市场才有犯罪,然而可悲的是,民众永远下意识的用直觉去看待问题,所有火力都被人贩子吸引了,真正的病根却不去重视,这导致病根其实始终得不到确诊,需求不去抑制就始终有人被拐,这使得无论怎么收拾,人贩子始终得不到有效减少,同时集火人贩子又倒逼人贩子不断升级手段,反而把可能的受害者置于越来越危险的境地。直觉对于病根的错判加深了人贩子的危害,恶化了受害者的处境,为了保护受害者现在反而不好用死刑刺激人贩子了。CTM的。

4,所以到底怎么做?

治病要从病根(买人)下手,不能头痛医头(人贩子)

短期手段:1,向民众宣传买方的危害,让民众认识到需求导致市场的原理。

2,买方也要治罪。明明是真正的罪魁祸首。买方总是逃避惩罚,这使得买方有恃无恐,需求只增不减,人贩子自然屡禁不止。买方不能放过!

但我对买方是否死刑持保留态度。对于重男轻女/要老婆/生不出孩子就买人的买方来说,思想落后的他们恐怕觉得“反正没男孩,没老婆,没孩子就是绝后,就是我们家族的死,那死刑又怎么了,宁可赌一把”。若是这样,那与人贩子同理,死刑恐怕会有反作用。如何量刑考验水平,在此超纲,不论述。

长期手段:1,全力扶贫,尤其是偏远地区。消除贫穷理论上能解决一切问题,然而这是个复杂,见效慢,而且难以达成的目标,民众没有耐心,也难以感受。

2,加上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渗透,通过教育向下一代灌输男女平等,推己及人等思想,同时弱化所谓“传宗接代”的思想。同样见效慢,需要至少一代人,而且如何全面渗透教育是个难题,而且在这之前没被教育过的成年人还要压住。

3,某些家庭的无后/历史遗留的男多女少是客观存在的困难,国家适当加大插手,把这些人的注意力从买人上拉走。


梦苍茫


拐卖妇女儿童为什么不能一律死刑

这是个老话题,几年前就开始讨论了,但经久不衰,昨天中午跟一个朋友说到高清摄像头是如何先进到可以200米开外自动对焦拍照的时候,又说到了这个话题,他的观点就是:拐卖儿童,一律死刑,没商量! 我记得最早在朋友圈转发这个“拐卖儿童一律死刑”的图片的是一个叫做什么公益的微信公号,瞬间刷爆全国朋友圈,很多社会名人也参与了接力。


在二胎政策开放之前,政府差不多坚持了四十多年的计划生育政策,在绝大多数城镇家庭都是一根独苗的国情之下,民众对贩卖儿童罪行的入骨之恨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尤其像我这种可以冷静地施暴的坏人,真不介意把贩卖儿童者用酷刑折磨致死,但也正是因为我的冷静,才让我意识到贩卖儿童不能一律死刑----这不是为人贩子着想,而是为怎样最大限度地降低此类犯罪和提高已经被拐卖的儿童的人身安全着想,正式开喷之前,先讲个我看到的故事。

一个清晨,人们看到水面飘过一个襁褓中的婴儿,于是众人赶紧把孩子救了上来,刚救上这个孩子,又飘下来一个,于是大家赶紧再救第二个,第二个刚救上来,人们发现不远处的水面上又陆续飘来好几个婴儿,这时一个人离开了救援队伍,愤怒的人群谴责他在关键时刻开溜,这个人说:我要去上游制止那个把孩子往水里扔的人…… 我们需要救孩子的人,更需能意识到怎样杜绝扔孩子的行为的人。

人贩子为什么不能一律死刑?我不是法律工作者,只能从一个普通民众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

一、民意调查卷不能替代法律判决书

人贩子该不该判死刑,应该由法律说了算,而不是民意,一个正常国家应该是靠法律维持秩序,打击犯罪,保护民众,而不是靠民意,“民意汹汹”是说民意的力量不容忽视,但也侧面说明了民意缺乏理性支撑,更多是从道德和情感出发。 立法的时候法律已经考虑到罪行的情节和后果,会有一般、严重、极其严重等不同的量刑区隔,对主犯、从犯也都有不同的量刑标准,现在一刀切一律死刑,显然违背法的精神,比如亲生父母卖掉自己孩子的案例,怎么量刑?而且亲生父母通过人贩子卖掉自己的孩子的比例在全部案例中占的比例非常大,我没有具体的数据,在网上搜了一下,父母卖亲骨肉在贩卖儿童案件里的比例能达到50%~70%,这种情况下,就算把孩子追回来了,可是卖孩子的是亲生父母,怎么办?把孩子父母毙了谁养孩子?



所以说民意有时候真的纯属扯淡,瞎凑热闹瞎起哄,根本不调查起因也不考虑后果,图得就是情绪的宣泄,哪管实际造成什么结局? 我不反对表达民意,我反对民意绑架法律。

古美门研介·日剧《胜者即正义》剧照 重刑吓不倒人贩子,那么什么能吓倒人贩子? 自古以来就有“杀人者死”的严刑峻法,可是制止杀人罪了吗?

二、重刑吓不倒人贩子,那么什么能吓倒人贩子?

自古以来就有“杀人者死”的严刑峻法,可是制止杀人罪了吗?神化重刑的作用,是典型的懒政和人治思维,朱元璋用“剥皮实草”惩罚贪官,结果贪官还不是前赴后继?要是拐卖儿童可以用死刑禁绝,一劳永逸,政府早都立法了,还用得着呼吁?


打拐需要投入的是警力和财力,不是一次性的杀无赦,根据我网调的结果,对贩卖儿童妇女罪的重刑率达到59%,仅次故意杀人罪的82%,绑架罪的79%,比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44%和强奸罪、爆炸罪、涉毒罪的30%以上要高很多。 而且因为拐卖妇女儿童多数都是团伙犯罪和多次犯罪,符合重判的法律条款,所以一旦落网基本上都是重判。 那么都重判了,为什么人贩子还是前赴后继?看腾讯网的一个截图,如下。




法学泰斗意大利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曾说过:法律的震慑力,源于承担犯罪后果的必然性,而非承担犯罪后果的严重性。 拐卖妇女儿童17%的破案率,相对于全国40%的刑事案件破案率,说明了什么? 一边是排名第三的重刑率,一边是连及格线都不到的破案率。这就是现实国情,这种情况下,就算把重刑率提到100%而且不准上诉,又有何益?

如果案件侦破率不是17%而是71%,试问还有多少人贩子敢以身试法? 一句话,心操在哪里,钱投在哪里,效果就出在哪里,“有刑必重”不仅不能禁绝拐卖儿童,而且会对已经被拐卖的儿童造成极大的人身安全风险----稍有风吹草动人贩子很可能采取灭口灭证据的做法,我认为相比“有刑必重”的事后严惩,“高破案率”、“买卖皆惩”、“有刑必判”、“从严从快”、“永远追诉”等事前严厉警告和实际的高破案率,对降低犯罪更有用。

量刑是专业的事,还是交给专业的人来做比较好,要相信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结果正义----至少在法律上是这样。 在我们国家正是因为过于迷信以结果为导向而忽略了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补充建议: 1、对拐卖妇女儿童罪行,买方也要入刑,并加大惩罚力度,在我国刑法第九次修正案之前,明确规定只要不妨碍被拐卖人回家,可以免除处罚,而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我看来,惩罚力度依然还是不够----卖淫嫖娼都要罚款拘留,非法买别人的孩子岂能仅只是批评教育就完事儿的? 2、 婴儿一出生就建立数据库,从血型、DNA到指纹,全部录入在档,这样的话,今后这孩子除非不上户口、不参军入伍、不登记社保信息、不住院……否则一经发现和失踪人口数据相匹配,也就是真相大白的时候,当然,这个需要政府投入很多资金,不过我相信多数纳税人都是愿意的。 3、 举报有奖,我这人最恨告密者,但在这件事上,我甘愿当个告密者,不用多,五千、一万都行,你试试有多少隔壁老王会乐此不疲?只要能破案,这个钱我相信丢孩子的家庭一万个乐意出! 4、 推荐阅读《三名儿童改变美国历史—美国失踪儿童干预系统》。 最后扔出一个问题:为什么那些卖自己孩子的父母和想买孩子的家庭,都会去找人贩子这个中介,而不是福利院或者收养机构?



本色本性秦兽


说点大多数人不知道的吧!一般偷小孩会给孩子不停的吃镇静剂,达到不哭闹的目的,一直到达目的地,有的可能几千公里,到了孩子的智商绝对被大打折扣甚至傻掉。拐卖妇女也是一样,人贩子顶上年轻妇女或女孩,然后通过各种手段将女孩骗上车,威逼殴打给女孩吃药,这种药直接刺激大脑使人昏睡并且失去记忆,一般会把女孩卖到深山里,那种地方不通车,一般要走十几个小时甚至两三天的山路,由于是成年人,人贩子会超大计量给女孩服用镇静药,等到稍微清醒就继续给吃,直到送至买家,买家付了钱(几万甚至十几万,这些钱是山里人几辈子才攒下的,甚至有的还要东凑西借,负债累累),买家会把“新娘子”放进地窖里,地窖一般分为两层,有隔音效果。地窖底层会有碾盘,把女孩的手脚用铁链绑在碾盘上,然后盖上盖子,花钱买妻的只为能传宗接代,女孩在地窖里直到生孩子才能在几个人的看护下生产,然后再被放回地窖,时间长了没病也被逼疯了。一直到家里人认为不会跑的情况下才能放出来。朋友的朋友(暂时叫小丫吧。)回老家,家就在大山里,爷爷是退伍干部,以前还是个师长。回去后村里有女人看到外面的生人,以为是找她的,半夜去了好几次,被抓到后打的半死。第二天小丫就和父母爷爷回市里,走到半路又碰见一个女人拦车,司机没敢停,然后小丫一直难过,非要缠着爷爷去县里报案,到县里,县里公安局说这里有很多这种情况,女孩早早都去城里打工了 ,男孩子得留下守家种地,百分之八十以上找不到媳妇,只得通过各种渠道买妻,越买越穷,有的家里祖孙三代都是买的媳妇。县里打击了好多次,可是这些女人要么是傻子,要么是疯子,根本没办法沟通,也不知道自己家在哪里,所以给解救工作带来非常大的麻烦,况且山里警力非常有限,大部分村民十分不配合,又不能开枪,所以经常有民警被打的头破血流,还根本找不到隐藏的地方。这件事最后就不了了之。所以抓到拐卖妇女的必须得吊死在城门楼上示众。


你幸福我快乐9119040


人贩子犯的人命案虽然不像杀人犯那么直接,但他的伤害度并不比直接杀人的低。

杀人犯是直接把人杀死了。人死无法挽回,受害家属已知人已归天。失去亲人的悲痛心情,就如天塌般的噩耗。但这种震痛是较短期的,因为,随着罪犯的抓获,判刑和枪决,已以命抵命,此事情就算完结了。受害家属的伤痛心情,随着时日的流逝就会慢慢平静了。


来说人贩。人贩子虽然不直接伤害人命,但他带给失去孩子家属的打击,比失去人命还要沉痛!因为,失去孩子的父母或家庭,生不见人,死不见尸!叫喊、寻找、失魂落魄、日不思食、夜不能寐,那种烦急心情,比割肉还难受百倍!

有的父母因失去孩子伤心至疯;有的因失孩子家庭破散;有的因看管不严,失去孩子而自责自残甚至自尽!失去孩子的打击和悲痛是无期的,只有孩子回归怀中才会终止,否则这种折磨会持续一辈子。



据此可见,人贩的罪行与杀人犯的罪行同样重大。性质上看,人贩对受害家属的打击和伤害,比直接杀人还要严重。以此对比,判人贩死刑完全是应该的。

我国就因人贩判刑过轻,罪不至死,导致历年历代滋存人贩子。这些人贩破坏了无辜的家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使得小孩处处处于丟失风险之中,小孩处处受到偷盗的威胁。因此,希望我们的法律应对人贩子加以重判,逢贩必死!这样对人贩才会起到震慑作用,使其不敢冒犯,无法生存!。



子涛3699


一看到“人贩子”这三个字,我的思维一阵兵荒马乱!人贩子你怎么不去死?!干着人神共愤,断子绝孙的缺德事。真希望天降巨雷,直接劈死人贩子!毫不犹豫死刑!




失去孩子的父母,等于失去了整个世界!在承受肝肠寸断的精神摧残,倾家荡产,踏上万里寻子的茫茫征程!


一张张天真可爱的面孔有的被印在千千万万张寻人启事上,有的被发往各个寻子平台!

除了找回自己的孩子,他们的痛苦很难解脱。可怜的他们脑海中无数次的重复,如果确定孩子不在人世……,如果孩子杳无音讯……这种痛苦是长期的,绵延不绝的,

他们付出一切代价,荒废了一切正常的生活!每天咀嚼伤口,哪怕重新生育,重新组建家庭,也难以放下失去孩子的创伤!,被拐走的孩子会不断敲击父母的神经,原来一家三口其乐融融的画面难以再次复原,这是生命历程里刺心刺肺的空缺!有的父母甚至会导致排他,不愿再生一个孩子。也可能导致精神崩溃!自杀!看着这些悲剧的家庭。真想把那些万恶的人贩子,千刀万剐!



拐卖孩子,对于人贩子来说,利益太大,这钱来的快,来的简单,尽管有各种严厉的法律措施,人贩子仍然铤而走险。竟有人贩子公开:“没有我拐不走的孩子” “拐卖孩子,我们有的是招”,孩子在他们眼里就是没有了,可以再生的商品,他们眼里只有盈利,心理极其严重的扭曲变态!他们对金钱的欲望已经达到痴迷程度,失去了人性。人贩子的各种手段让我们防不胜防,“防拐秘籍”里的内容也不断增多,我们对孩子日日普及这方面的教育,也难以阻止有些孩子被拐的厄运!





那么被拐的孩子去往何处?


简单总结五点①卖给没有孩子的家庭,孩子的这个结局相比是最好的②打残,把孩子害的伤痕累累,用刀子一刀一刀割孩子,甚至用硫酸烧毁孩子面部,毒哑孩子,断孩子肢体,挖眼,割舌……把孩子摧残的不成样子,让孩子大街上乞讨,以博取大家的同情心。想想都让人不寒而栗!

③贩卖器官,赤裸裸的屠杀人!令人毛骨悚然!目标还是什么都不懂的天真烂漫的孩子,能下得去手吗?!他们的恶行令人发指!⑤偷盗团伙各种极端的培训,把孩子培养成小偷,从此走向不归路!腐蚀天真无邪的孩子!真的是畜牲不如!他们是反人类的禽兽!我们真的不应该给人贩子太多的机会,判几年出来,带领亲朋好友再次加入此行业,因为犯罪成本太低了。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针对人贩子该不该死刑,有的人说“刑罚太重会增加儿童死亡率”,顾虑的是人贩子穷途末路,而对手中的孩子撕票。大家怎么看呢?法律无非民情,法律反应民意就是民主,也是法律的真谛所在。我们期盼的是国家的重视和更完善的措施!注意理性思考,情绪发泄。

人贩子骗术升级,手段高明!一位妈妈诉说了自己的经历:她在厨房边听音乐,边做饭,孩子在客厅玩,敲门声,开门声,男声:我是肯德基急送的,妈妈赶紧出来,孩子已不见,冲出去,万幸孩子还没进电梯,电梯里的那只万恶的手还企图拉孩子!人贩子太猖獗了,谁给了他们那么大胆子!



我们随便翻翻新闻,儿童失踪拐卖案例冲击整个网络。面对这些我们应该为社会和孩子做点什么?希望我们每个人,当地部门注重起来。为了千千万万家庭免于悲剧,有孩子的继续加大力度给孩子普及这方面的安全知识,实地演习!路人甲乙丙丁,
人心冷漠助长人贩子正大光明抢孩子的手段。

看到注意身边这类事件,不当麻木的看客,对这类事追究到底!


静静观天下


第一、古往今来,故意杀人案件虽然谈不上都是死刑,但是你会发现,故意杀人案件从古至今,甚至到今天还依然存在,这说明至少死刑并不会彻底遏制住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二、为什么我说人贩子有可能会在拐卖儿童的过程中采取极端手段,因为倘若一旦拐卖儿童即判处死刑,那么不客气的说故意杀人罪尚且有死刑以下的判罚,不排除人贩子为了避免自己的刑事责任,所幸避重就轻,直接采取故意杀人的手段试图掩盖自己拐卖的嫌疑;

第三、我觉得促使拐卖行为发生的根本原因还是因为有人在试图购买儿童,而购买儿童的人多半都是没有子女或者想要夫妻无法生育想要个子女为自己养老送终,所以想要彻底根治拐卖行为的发生,与其在事后进行追责,不如在事前进行杜绝。应当对试图收买被拐卖的人进行严厉打击,才能够一定程度上遏制住这部分市场的存在。

第四、被拐卖的儿童大多都是犯罪分子趁儿童独自外出的情况进行的拐卖行为,所以这也提示我们家长,出门在外既要看好自己的财物,更要照看好自己的孩子,财物丢了还可以再赚,但是孩子丢了,一个家庭确实很有可能就彻底毁了。


麋鹿说法


有人说中国人是为小孩活着,恨不得把全部的好东西都给孩子。从这个意义上说,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简直罪大恶极,十恶不赦。更别说有的人贩子把小孩拐走之后,打伤打惨去做乞讨工具。如此恶劣的犯罪行为,必须保持死刑的威慑。

法家一直认为人性是恶毒的,为了钱可以去铤而走险,可以泯灭人性。所以对这些犯罪分子施以重型,重典治乱才是最佳选择。

当然了,在对人贩子死刑的同时,也必须严厉惩罚收买儿童的人。同时应强制推行儿童在上户口时DNA登记管理。


律师独角兽


自从做了父母,每次看到有孩子拐卖的新闻出现,就不禁心如刀割。都是做父母的,看到那些承受锥心之痛的撕心裂肺的父母们,也是感同身受。所以从个人心里讲,我是绝对支持把这些恶行累累的人贩子处以极刑的。

贩卖儿童的罪行实在太过于恶劣,这种犯罪行为造成的三大恶果,无论是对孩子,对家庭还是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都是无法估计的。不用严刑难以起到惩戒作用,难以制止对社会和家庭造成的损失。

一、首先是对孩子的残害。拐卖孩子的行为直接导致孩子的人生轨迹发生重大变化,说是改写孩子人生一点都不为过。买孩子的通常都是一些愚昧贫穷的人,正常有良知的人怎么能干出这样的事情。孩子被拐卖后无疑就从天堂直接跌倒了地狱。更惨的是有些孩子被卖到一些乞讨集团里,被故意弄残废换取别人的怜悯骗钱,这些本该无忧无虑幸福成长的孩子就不得不承受这种本不属于他们的惨绝人寰的人生灾难,终生在痛苦与绝望的挣扎中度过。这种令人发指的罪恶与谋杀何异,甚至比谋杀更恶劣,看看这些孩子的惨状,这些作恶的犯罪分子虽千刀万剐不足以平民愤。前段时间网上一个母亲看到已经被弄残废的孩子在街上乞讨,哭喊着要妈妈救救自己而这个母亲不敢相认,这样的人间惨剧背后这一切的始作俑者就是这些禽兽不如的人贩子。



二、对家庭的毁灭性打击。 每个幸福的孩子的背后都是一个幸福的家庭,哪个孩子不是父母的心头肉。而一旦孩子被拐,则会直接让一个家庭直接从幸福的天堂彻底跌入痛苦的无底深渊。偷人孩子就是挖人心肝,多少父母亲人不得不天天以泪洗面,每夜在无尽的痛苦中煎熬。多少家庭为了找回自己的孩子倾家荡产,支离破碎,虽然知道希望渺茫还是在苦苦坚持。更有甚者有的父母在绝望中崩溃患了精神疾病,受不了这种打击而自杀的父母也不鲜见。这种恶劣的后果就算把人贩子凌迟都不会有一个父母反对。

三、对社会的恶劣影响 拐卖儿童频发不得不令所有父母都紧绷神经,谁敢保证这样的惨剧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而这种事情总是防不胜防。所以人和人之间纷纷筑起高垒,对所有陌生人严防死守。这种恐慌给社会造成的压抑才是无形的,人和陌生人的信任通通荡然无存。社会就越加冷漠无情。所以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也要对这种罪大恶极的行为进行严惩,即使极刑也不为过。

以拐卖儿童为题材的电影《亲爱的》和《失孤》


朱铁平


我觉得应该!本来就是道德上所不能容忍的,更加超越了法律的底线。对于这种知法犯法的人,为什么不可以用极刑来制约?这种反人类的东西,就不能放纵!!

从父母的角度来讲:孩子是他们的婚姻的结晶,是用他们后半生精心呵护的宝贝。这样的做法,不仅是对孩子是一种巨大的伤害,对孩子父母更是一种不可磨灭的伤害!这种做法与杀人无异,为什么不能处以极刑?

从人贩子的角度讲:这是道德的沦丧,人性的泯灭!知法犯法,罪大恶极!最可恨的是贩卖儿童的主谋!有这样的想法就是一种犯罪!更何况还发生了这么多的事情!如果没有铁律的制约,怎么保证不会再次发生?!这是禁区!一定要从根本上扼杀!

从法律的角度讲:知法犯法,知错还犯!如果这种行为都没有严格的制约,这法律也形同虚设!不被在乎的法律,还有什么法律可讲?!

还有就是,那些人贩子拐了儿童之后,对儿童各种残害,并且抛弃街头让他们成为换取人们同情,并转化为金钱利益的方式,比极刑还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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