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失信主體加強信用監管的通知》聯合獎懲工作進入第二階段

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人民銀行辦公廳(簡稱“兩辦”)印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對失信主體加強信用監管的通知》,多家媒體已經轉載全文或進行解讀。筆者結合《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認為聯合獎懲工作進入第二階段,並在這個視角上進行解讀《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對失信主體加強信用監管的通知》。

一、兩個階段的劃分標準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是一項社會系統性工程,作為其核心運行機制的聯合獎懲同樣是一項包括髮起響應、信息推送、執行反饋、信用修復、異議處理等動態協同功能(出處:《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在內的社會系統工程。筆者認為“發起響應、信息推送、執行反饋”是第一階段的重點任務,而“信用修復、異議處理”是第二階段的重點任務。

二、第一階段的主要表現

第一階段的表現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聯合獎懲制度規範日臻健全

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總體從頂層設計、基礎設施建設的第一階段,步入信用深化應用的第二階段。2016年,國務院印發《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就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核心運行機制——聯合獎懲進行總體部署。

兩年以來,國家關於信用聯合獎懲的專題規範性文件就包括以下四個(此處不統計信用聯合獎懲備忘錄):

(1)《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

(2)《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通知》;

(3)《關於加強規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4)《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對失信主體加強信用監管的通知》。

其中(1)是頂層設計;(2)關於對認定相對容易的、也是社會反響最強烈的失信被執行人優先落實聯合獎懲制度;(3)是補充完善包括失信被執行人在內的全部“黑名單”的認定標準及管理措施;(4)補充完善聯合獎懲工作機制。因此,筆者認為隨著工作不斷深入、制度需求社會呼聲不斷高漲的情況下,聯合獎懲制度日臻完善。

(二)聯合獎懲總體要求逐漸清晰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對失信主體加強信用監管的通知》第三自然段擺明態度,認為:

(1)現象——當前,部分地區、部分領域失信現象比較普遍,且高發頻發的態勢未能得到根本性遏制,嚴重影響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失信現象普遍、高發頻發,而且已經嚴重影響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而不是促進;

(2)目標——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快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機制,關鍵在加強對失信主體的信用監管。

關鍵還是聯合獎懲配套制度不完善。

(3)措施——一方面要促使失信主體加快整改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修復自身信用;另一方面要加大失信成本,引導各類主體依法誠信經營,保持良好的信用記錄。

筆者注:難能可貴地提出了“信用修復”。

(4)效果——通過一系列制度安排,加快化解存量失信行為的社會影響,建立防範和減少增量失信行為發生的長效機制,實現標本兼治。

對於此處“標本兼治”的提法,筆者認為不妥,聯合獎懲只能治標,起不到治本的作用。治本的關鍵在於社會氛圍、個人意識等方面的改善,更進一步說,治標的關鍵是對於人道德的教化。

(三)聯合獎懲前期執行情況

經過前期的探索,“發起響應、信息推送、執行反饋”已經得到政府和社會認同。結合各地實際情況來看,各地印發的信用聯合獎懲制度大幅筆墨的重點在“發起響應、信息推送、執行反饋”,就是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地方政府印發關於本“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同時貫徹落實國家部門聯合簽署的信用聯合獎懲合作備忘錄,名單認定部門認定“黑名單”後,將其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由聯動的措施實施部門實行聯動獎懲。

三、第二階段的地方實踐

陝西、湖北、浙江、河北、上海等地已經出臺社會信用地方性法規(條例),以及其它地方的社會信用地方性規章(辦法)對信用修復和異議處理有所提及,各地政府印發地方性聯合獎懲的實施意見(注:國務院出臺的文件是“指導意見”),共同構成地方聯合獎懲頂層設計文件。

目前江蘇、山東、湖北、河南、天津、貴州、陝西、廣東等地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部門或協調機構印發當地的信用修復和異議處理規範性文件,目前天津等地信用修復和異議處理規範性文件正在徵求意見。

可以說,在國家尚未印發全國統一的信用修復和異議處理文件之前,部分地區已經開展先行探,將“信用修復和異議處理”作為“發起響應、信息推送、執行反饋”的有機補充,健全聯合獎懲功能,提前進入聯合獎懲的第二階段,為國家出臺類似文件,全面進入第二階段提供非常寶貴的經驗借鑑。

四、第二階段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第一階段部分問題仍未解決

聯合獎懲第一階段的“黑名單”認定國家和地方事權分工不清晰,根據文件要求,國家統一制定“黑名單”認定標準,地方可以制定“黑名單”並報國家備案,但是地方如何認定仍然存疑。

目前社會上有一種聲音認為,聯合獎懲只能涉及相關領域,不能跨領域實施。再有聯合獎懲如何避免出現二次處罰問題。這些社會關注度極高的問題一方面顯示現有聯合獎懲很多制度措施法律依據不足。另一方面,社會各界的關注說明聯合獎懲乃至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認知度、參與度較之以往大幅攀升。

(二)制度標準文件缺失

國家社會信用法尚未出臺,聯合獎懲工作缺乏法律依據。信用修復和異議處理專門規範性文件,導致標準不統一、機制不完善、邊界不清晰等突出問題。因為各地異議處理和信用修復標準不統一,為全國此類信息共享、監管協同帶來一定困擾。標準不統一,也為市場創造套利空間。全國統一的社會信用領域異議處理和信用修復標準亟待出臺。

(三)工作著眼點有待進一步提高

今次《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對失信主體加強信用監管的通知》提出的“通過一系列制度安排”,旨在“發起響應、信息推送、執行反饋”之後,制度化執行“信用修復、異議處理”。原因有三:一是健全聯合獎懲制度,二是保障主體合法權益,三是化解存量失信行為。前兩者是從法律角度說的,第三個是從社會影響角度說的。在《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對失信主體加強信用監管的通知》中,提的特別明顯、近兩天媒體特別關注、業務反響特別強烈的是——“化解存量失信行為”。而單單化解存量是有失偏頗的。只有法律、道德聯動,才能實現“標本兼職”,讓誠信內化於心、外顯於形。

五、關於第二階段的工作建議

(一)紮實開展信用修復、異議處理等工作

信用修復、異議處理是“化解存量失信行為”的重要手段,那麼就必須搞清楚:“存量失信行為”到底是什麼?即各級“黑名單”認定標準;“存量失信行為”要化解到什麼程度比較合適,即如何調節“黑名單”與“信用修復”這個槓桿,讓二者有一個符合當前階段經濟社會現狀的、符合公眾心理預期的、符合社會信用規模控制總量的合適比例。

要達到以上目標,一定要做好前期基礎研究,同時加強信用立法工作,同時注意聯合獎懲階段性的特徵。每個階段有每個階段的特徵,比如《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對失信主體加強信用監管的通知》就有適用有效期的規定。

(二)將第二階段、第三階段工作有機結合

聯合獎懲第一階段關鍵目的是執行獎懲(尤其是懲戒)了,但沒有保障主體權益。就好像把犯人關進監獄,但從社會信用機制方面沒保障所謂犯人上訴辯駁的權利。對於“失信行為”,第一階段“黑名單”是在做加法,第二階段“信用修復”是在做減法,二者結合起來,也就是聯合獎懲“發起響應、信息推送、執行反饋、信用修復、異議處理”五個功能聯動,才能發揮最佳效果和協同效應,避免政府和社會“盲人摸象”現象,只見局部、不見整體。

從更大的視角來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也僅僅是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初級階段。聯合獎懲工作完善自身功能,對於完成第一階段各項任務,為後續工作夯實基礎,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

(三)將信用聯合獎懲與信用權益保護相結合

任何事物都有邊界,對於信用主體來講,聯合獎懲從行政、行業、社會向信用主體發力,要有邊界。而信用主體作為國家的公民(自然人公民或者企業公民)享有法律授予的不容侵犯的基本權益。在社會信用體系範疇來講,根據筆者統計,信用主體依法享有信用權,信用權包括知情權、同意權、異議權、投訴權、司法救濟權、聲明權、重建信用記錄權(又名“被遺忘權”)。而異議處理保障對應的就是信用主體的異議權,信用修復保障的就是重建信用記錄權。

因此,聯合獎懲第二階段是保障信用權的重要階段,即可以防止“冤假錯案”,又可以讓各主體以法律為武器,維護自身信用權益。

結束語

所謂“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合獎懲第一階段、聯合獎懲第二階段還有很多工作要做,而當務之急就是:加快立法和各項制度制機制建設、加強誠信文化宣傳,道理很簡單:

法律制度——他律——約束人行為;

文化宣傳——自律——教化人思想。

《關於對失信主體加強信用監管的通知》聯合獎懲工作進入第二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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