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車位的所有權屬於業主所有,物業沒有出售的資格,買過車位的怎麼辦?

楊彥蒼


題主的問題本身就不十分正確或者說準確。

第一、車位的所有權問題,並不是只要是小區車位就屬於全體業主。第二、所籤合同,看清楚是買賣合同還是租賃合同。

先講車位的所有權問題。按我的理解,在開發商層面來看分三類:規劃車位、人防車位、產權車位。以現實絕大多數情況來看,規劃車位,即小區地上車位,這類車位是拿小區公共面積修的,和開發商沒關係,歸小區全體業主所有。但這類車位現在越來越少,為什麼?開發商撈不著利益,修那麼多圖什麼?!人防車位,產權歸人防,和開發商跟業主都沒關係。但是在非人防徵用期間,誰投資誰受益,說白了就是誰修的誰收錢,這個《物權法》是有明確說明的,開發商是絕對有資格收錢的,小區業主同等條件下有優先使用權!目前全國90%的地下車位都是人防車位!產權車位,這個是樓盤前期規劃,有主管部門審核批准修建的,這類車位基本都是地下車位,產權也明確,屬於開發商,可以賣,也有產權證,但是這類車位確實也不多!

再講合同。規劃車位,是絕對不能賣的,因為它的所有者是一個不是主體的主體——全體業主!那你找誰去買?所以它只能租賃,至於找誰租,租金給誰的問題我後面講。人防車位,它是以人防工程的名義修的,人防在戰時可以無償徵用調度,那非戰時的使用權就由投資修建者——開發商,來決定,開發商可以自己用,也可以出租,但小區業主同等條件下有優先使用權。那麼這類車位就只能籤租賃合同,獲得的只是使用權,出租方是開發商,租金有開發商收,很多所謂的賣,其實只是長租,租20年送50年,為什麼不是租70年和房屋產權一致呢?因為法律規定超過20年的租賃合同是無效合同,所以開發商比一般人要懂法啊!最後一類產權車位,和房子一樣,可以找開發商買,有產權證,籤買賣合同,同樣小區業主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權利!

在所有問題中,我們發現缺少了一個我們接觸最多的角色——物業!對,物業對小區的任何車位都沒有所有權!可很多人會問,不管是買是租,我的錢都是交給物業了啊!這裡好好跟大家講一講為什麼。

一片荒地變成房子到你手中經過哪些角色?開發商拿地,承建商建房,銷售商售賣,物業配套維保!開發商付錢拿地;承建商買材料請工人建房子,找開發商拿工程款;銷售商賣房子,按銷售額比例或按與開發商約定拿錢!那麼開發商的毛利潤應該是:銷售額-地價-工程款-營銷費用。這裡和物業沒關係!那物業是個什麼角色呢?剛剛建房時的物業,稱為前期物業,由開發商聘請,這個是有明確規定的,那開發商絕對不會請個和它八竿子打不著關係的。所以,前期物業一般由與開發商有過良好合作關係的、開發商旗下的子公司或者開發商公司所在集團的其它兄弟公司來擔任這個角色。如果是一個較大的、有實力的、合法的開發商所做的樓盤,它的前期物業一般是比較不錯的,因為它的任務不一樣!它是真的“不以盈利為目的”,這裡說的是它真的不是很在乎你的物業費!它的任務是拖過房屋的保修期,它非常希望你因為房屋質量的問題去找它,哪怕房屋質量跟它沒有關係!這裡有人會問怎麼沒關係?那你告訴我房子是物業開發的?是物業修建的?還是物業賣的?其實嚴格意義上說,和房屋質量有關的是承建商,房子是它修的啊!但是我說了,這就是實際情況,承建商不過是個打工的,所以質量問題還得找老闆——開發商!那開發商怎麼解決的呢?第一,找物業公司來做善後;第二,從承建商的工程款裡押2-5%做質量保證金。所以物業非常希望你去找它,能不能解決是一回事,但是可以拿著你的材料去扣承建商的質量保證金啊,這質量保證金裡的分層才是前期物業的主要收入!大多數情況下你3-5年左右的物業費才是你一個平方的房價,和押的工程款比起來,那真是毛毛雨!這就是為什麼很多小區為什麼房子賣完了5年左右,物業撤場概率會增高的原因,我錢都賺完了,幹嘛不走?那後面來的物業就是以盈利為目的,收多少物業費做多少事,虧本的買賣傻子才幹!物業的工作有哪些?秩序、衛生、公共區域安保、公共設施維修保養、公共區域水電、綠化種植修剪滅蟲、垃圾清運。最難的是秩序,物業沒有執法權,碰到不講理的業主真沒辦法,也只有報警過反映到社區,要是上面不管物業就根本沒辦法!

好了,說了這麼多,講一講為什麼很多人說把車位費交給了物業!

這裡很多時候物業是一個被委託的中間人!當樓盤被賣得差不多的時候,如果車位還空著比較多,而車位的使用權或者產權是開發商的,開發商絕對不會因為這些車位存在突然有人提出買或者著租的可能,專門安排一個人在小區裡負責這個事,這太浪費人力成本了,最好的辦法就是委託物業,有人買或者租立馬通知開發商或者物業代辦,所以就有可能會把錢交給物業,但是拿到的合同,另一方一定是開發商,不然就是假合同,物業只是箇中介而已。那物業可以收什麼錢呢?管理費!和房屋的物業費一個性質!管理費幹什麼的?車位的衛生、照明、通風、雨天排水!被買了或者租了的,有所有人或者租賃人交管理費,保證你能正常使用;沒賣的或者租出去的,有開發商交,保證你還能賣或者租得出去。我以前住的小區,地下車位屬於人防的,可以查得到人防號的,每月沒車位150元,開發商拿100,物業拿50,應該是開發商和物業談好了的,結果有年物業起了歪心思想吞掉那100,雙方對簿公堂,最後法院判令物業返還。

那麼地上的規劃車位呢?物業是沒有權利收錢的。但規定很豐滿,現實很骨感!我們這裡一個小區,前期物業走了,業主又請來一個物業,物業收停車費,每車每月100,因為物業費的繳費率只有50%多一點,就拿停車費做補貼。後來有幾個業主提出公共規劃車位屬於全體業主,不得收費,這個事一鬧,附和的人一個接一個,天天都有不交錢就硬往裡闖的車,不開門就乾脆堵門!物業不勝其煩,心一橫,交了錢的全退了,開始業主還以為取得了鬥爭的勝利,結果物業說:“公共區域是全體業主共有,全體業主誰都可以停,想怎麼停怎麼停”。這下亂了套,小區裡到處是車,天天堵,回家晚了進都進不去!業主又去找物業,物業說:“我錢都沒收,管什麼管?這是你們自己爭取的權利。”無巧不成書,一天晚上有戶人家著火了,消防車進不去。這下問題真的要重視了,又去找物業說好話,物業很乾脆——錢必須收!這時有人表示別說收100,收200都沒問題。哼,這人很聰明,收費高必然進入停的人就少!可我只想說一個字——賤!看來,人素質不夠的時候,去爭取自己權益的資格都沒有!所以規劃車位很多情況下是物業收錢,收錢了是沒有合同的,只有收據或發票。

說了這麼多,只是讓你明白,車位的性質,合同的主體,要把錢交給誰才是正確的!

別信一些SB叨逼叨的,你看上面說的幾種情況,再看看現在建的小區,業主共有的車位有幾個?只要是地下車位,就基本和業主共有說拜拜了!很多叨逼叨的傢伙都是想停車又不願出錢的,就打著業主共有的幌子在這裡自欺欺人。

所以,別急,想想你租的是什麼車位,再看看你的合同,就都明白了!


長文8


本人的問答理論性有點深但卻是現實。

這個問題比較複雜,我相信題主也沒有搞清楚自己所在小區車位的所有權究竟是屬於誰的,又是誰出售的這兩個根本性的問題。

中國的城市化進程發展到今天,其中停車矛盾已經是居民小區裡的主要矛盾之一。而正是看到了停車難這個問題,對於車位的爭奪,在很多城市的很多小區裡已經達到了白熱化的程度。我這裡所說的對車位的爭奪,包括開發商爭奪、物業服務公司的爭奪,業主間的爭奪,以及後期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業委會與開發商及物業服務公司間的爭奪。當然,業委會的爭奪是代表小區全體業主的爭奪。

按道理來說,小區裡的車位肯定是附屬於住宅的,也就是說,車位的配置只能而且必須配置於購房業主,非購房業主是不能也不應該允許購買或者佔有小區內的車位的。但是由於我國法律法規等的嚴重滯後性,這個問題以及矛盾不斷曝出。比如,昨天(8月2日),今日頭條裡就有一條新聞報到,講的是一個小區裡,一位業主購買了該小區所有的車位(300餘個),那這樣就麻煩了,車位是稀缺資源,而且對於小區業主來說是必須資源,卻被少數人壟斷性佔有,那肯定是絕對不行的。為此,該條新聞的評論裡有很多網友調侃稱:可以買小區的電梯,買下單元門,買下小區的大門,甚至還有人稱可以買下小區的兩級臺階,或者是買下小區裡的電梯按鈕。從這些評論裡可以看出,網友對此現象是極為不滿的。

再說到車位,前面說過,車位應該是配置於購房業主的,也就是說,車位的建設費用應該是包含於購房業主的購房款中(這裡是指地下車位),但是,正因為看中了車位的稀缺資源以及必須資源雙重屬性的特點,很多開發商在車位建設過程中,是不把車位的建設費用含於購房款中的,而是開發商自己投資建設的。這樣呢,開發商就有權利出售或者出租車位。而現實中很多人應該看出,以每平方米單價計算,車位的單價是遠遠高於房屋的單價的,但是,車位的造價卻是遠遠低於房價的。也就是說,開發商在車位上獲得的暴利遠遠高於房價。

再來說說建設方,雖然很多小區的車位,對外聲稱是開發商自己投資建設的,不包含在業主的購房款項中,可是實際情況真的是這樣的嗎?這就需要專業的審計才能得到結論,可是,作為個體的業主,怎麼可能知道這些真實的情況呢?即使想知道,又怎麼可能有能力知道這些真情呢?

另外一種情況是,車位的造價是包含於購房者的購房款中的,但由於上面的原因,個體的業主是不可能對抗開發商的,也不知道上述的具體情況 。但是開發商卻把車位出售了。也就是說,開發商是把一份地或者構建物賣了兩次的錢,這是非常可惡的行為。可是,由於我國目前的法規遠遠滯後於現實,因此,要處理起來會是非常的困難和複雜。

還有一種情況,地下車位是開發商的(表面上),物業公司是不可能有資格出售或者出租的,有物業公司出售的,只可能是開發商委託物業公司出售或者出租的。因此,這個情況一定要搞清楚。

再來說說地面停車位。

可以肯定地說,小區地面上的所有土地,都是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的。因此,在地面上的公共空間劃出的車位,也必然是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只不過現實的殘酷就在於,雖然很多業主都知道這個道理,但是,當物業公司把地面空地劃成車位用於出售或者出租時,即使是眾多的業主,在他們還沒有經過合法的程序成立自己的“政權”——業主委員會時,一盤散沙的多個個體業主還是無能力對抗物業公司的,即使業主的數量可能不少。因為從法理上來說,沒有經過合法程序成立的組織,即使人再多,也是無權利,無能力接受小區的公共空間和公共設施設備的。雖然有少數人也想當然的認為可以接受,但物業公司是不可能只讓某些少數人接受某一方面的,但要打包抬槓,讓多個個體的業主怯步。比如:物業公司嗆著某幾個業主說:我把電梯移交給你,把消防設施移交給你,將來此類設施設備的責任就由你來承擔。在這樣的情況下,是沒有任何一位個體的業主敢承接這個的——誰會給自己找來不可預估的麻煩啊!

因此說,對於地面車位來說,小區只有成立了自己的“政權”——業主委員會後,才可能去接收這些公共資源,並通過制定一系列的規矩來使用和規範這些公共資源。

再來說說已購車位業主和未購車位業主間的矛盾和可能的衝突。

前面說了,車位是稀缺的必須資源,但是很多小區是不可能戶戶有,人人有的。假如某小區的車位配置比例為50%,也就是說,有一半的業主購買了車位,另外一半的業主已經無車位可購。那麼假如這些車位真是屬於所有業主的資源,那麼,當要重新來分配(即使是有償分配)的時候,會發生什麼呢?那肯定是業主之間的矛盾對抗並且升級,因為我相信購車業主是誰也不願意把車位重新分配的,萬一重新分配後自己沒有了呢?即使這些購車位業主都非常清楚自己的車位是不應當出錢購買,或者是不應當出如此高的錢購買,但他們也是不願意放棄的,情願被開發商盤剝。

開發商或者物業服務公司正是拿捏住了業主的這個短板,才會如些張狂。而對於官方的工作人員來說,處理這個問題非常複雜並且具有極大的風險性(引發小區業主間的重重矛盾),因此多不願意涉足。這裡要注意,官方的人是由一個個具體的工作人員組成的,而處理問題是由某一位或者幾位具體的工作人員進行的,任何工作人員都不會希望自己處理的問題久拖不決而又引發重多矛盾。而能處理這個問題的重要角色是除非小區成立了業委會,並且業委會人員具有非常專業的知識,堅忍不拔的信念和強大的組織能力,才有可能成為極少數的特殊的成功案例。

因此,處理小區的車位問題是最為複雜的事情,在這方面,我們只能寄希望於將來政府對這方面有健全的法規、嚴格的監管、縝密的審計,以及業主的提前介入(非個體而是代表全體業主),但是要做到這些又是談何容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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銳眼說小區


我們這兒就有些業主,因為停車位問題與開發商鬧得不可開交。有的業主打著條幅,到開發商售樓部門前討要說法。

別講小區的車位所有權屬於誰的?開發商售房的時候都捆綁車位,你買房子如果不買車位根本就買不到房子。有的開發商賣一套房子,還得捆綁兩個車位。可憐那些購房者,連一個汽車都沒有,為了買一套房子,必須還得是先買兩個車位在那裡空著。

反正房子緊俏,你愛買不買?

按說停車位不是房屋,沒有產權,無法辦理產權證,開發商以及物業公司是無權出售停車位的。但是碰到這些情況,購房者也只能有苦難言,只得購買停車位。但是,有些物業公司是以出租的名義出售小區停車位的,實際上也是買斷。



對於這些情況:

一、可以同開發商以及物業公司交涉,要求退還車位款。

二、依法向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投訴,要求有關部門處理。

三、起訴到法院,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重情深


車位有幾種性質:

1、有產權的,就是開發商通過正式渠道,該審批該報建的都有了,相當於房子了,這種和房子一樣,買賣的是產權;

2、人防工程改造的車位車庫,這種車位沒有產權,或者說產權屬於國家,戰時由國家統一調用,但非戰時,開發商是有使用權的,同時也可以轉讓使用權或者租賃使用權,這種車位買賣只能買賣使用權;

3、車位面積或者建造成本算到業主公攤或者買房款裡了,這種車位屬於業主共同所有,開發商無權出售,但物業可以收取管理費統一管理,當然業主委員會也可以拒絕。

第3種車位最好不要買,因為屬於業主共同所有,一旦業主主張奪回,就沒你什麼事了,你的錢只能找開發商或物業要,難度太大。

第1、2種車位就使用而言都是沒有任何問題的,產權問題沒什麼影響,畢竟你是買來用的,就算是第2種,只要期限沒問題你就可以一直用下去,除非發生戰爭,以後想賣也可以直接賣,還是賣使用權,不受影響的,另外,大部分地下車位都是人防工程改造,所以不用擔心。


Nick_M


如果是地面規劃的停車位,的確是業主共有,物業只能收取適當的管理費,而不能出售,對於地下停車場的車位,很遺憾大家想多了,這個就是開發商的,要麼買要麼租,沒有別的辦法。以我所在小區為例,分為AB兩個區,B區地面停車位每年收費一千元,購買車庫最少十萬元,A區則沒有地面車位,地下停車場購買車位七萬元。很多人想在A區買車位的都是直接加錢購買了B區車庫。如果地下停車場也是業主共有的話,開發商還會建嗎?


易品人生


物業是為小區業主服務的,服務的主要內容就是管理屬於全體業主的戶門外的公共區域,公共設備公共設施,同樣車庫無論地下地上都沒有物業的一毫產權,沒有產權何淡銷售,代售的可能性大,代售只不過為產權人銷售,即然代售,物業無權定價,售價高底要根據產權人的意見,隨說可能有點上下浮動差價,這還是產權人來決定的,車位有爭議可與產權人協商,也可讓物業協助幫助解決。


手機用戶61700655261


嚴格意義上來說,物業沒有“出售”車位的資格,所以物業在“出售車位”的時候,都是籤租賃合同,租個20年,送你50年而已。我買的是產權車位,帶獨立產權,需要繳納契稅、維修基金,跟房子一樣辦理產權證。這樣的車位,當然無法通過物業買賣啊,只能買開發商的


白菜騎神馬


你這個問題本身就有問題 ,小區的車位所有權,有3種情況:

1.屬於地下防空的車位,所有權為人防部門,可以授權建設部門管理租賃,最長租期不超過5年。

2.有獨立產權的車位 ,所有權屬於建設單位,可以出售或者租賃,有獨立產權證。

3.非人防設施且無獨立產權證的地下車位和路面停車位,在小區交房以後,屬於全體業主方所有,可以委託物業公司代為管理,相關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當然需要支付給物業公司相應的管理費)


一個人看海108


目前很多出售的車位,沒有產權。我們分析一下不難看出,開發商對於這種車位沒有銷售權利,也不會有出租權利。但是確已發生了銷售和租賃關係,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支持申訴,而且將來還有有大量的,沒有明確的車位出售。包括捆綁出售的車位,等等。在這種環境裡,你,我都左右不了,只好聽之任之…


66180858


那些喜歡拿著小區停車位說事兒的人要麼是在挑事兒要麼是想白佔停車位再不就是沒有車,站著說話不腰疼。關於停車位法律怎麼規定,該不該收費,收費多少才合理我個人是不懂的,但是停車位出售跟收費的結果相對來說不是最差的。現在停車位不足是個普遍的現象,大馬路上的停車位可不收費哪天不是爆滿的?多少人找不到停車位著急的?被交警貼過罰單的?小區裡的停車位出了錢最起碼不會為回家沒地方停車著急了,還有,車位是全體業主的物業不準管的話,好說,我保證小區裡天天都有車進去的出不來出來的進不去的情況,不把裡頭塞爆才怪,小區裡停車一直是個大問題,時常引發矛盾,業主們難道會高興嗎?是為車位出錢是願意還是不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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