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我保單一輩子的這件事,建議你花5分鐘看完!

上週一,保乎精算君和大家探討了保單受益人的那些事 -《父母離異、孩子出險,這筆保險金該給誰?》

當時討論到:父母離婚,作為孩子保單受益人的父母,萬一孩子出險能否作為受益人順利拿到保險金?其實,即使父母離婚了,孩子想換個爹媽還是很有難度,所以離婚對於子女保單的受益人影響不大

但是,如果夫妻相互購買保險,婚姻關係的結束會對這些保單受益人產生什麼影響?精算君非常建議,熱衷夫妻互投並附加投保人豁免責任的朋友們,要好好看看此文。

影響我保單一輩子的這件事,建議你花5分鐘看完!

1

問題一:我的保單受益人是“法定“,是不是我沒有指定受益人?最後理賠金會當做遺產處理?

著急死人了!好多意外險的受益人都是“法定“,甚至一些通過互聯網銷售的含身故責任的重疾險,身故受益人也都是“法定”。

說個題外話:其實,網銷的各種1年期意外險約定受益人為法定並非不好,這些產品太便宜,網銷投保也很便捷,約定受益人為法定,一定程度上保護了被保人。大家可以腦補下各種情況並在下方留言區留言探討。

影響我保單一輩子的這件事,建議你花5分鐘看完!

事實上,我們是受益人為“法定”,其實已經指定了“法定繼承人”為我們的保單受益人了,這個是非常明確的指定,所以,並不需要擔心身故保險金會變成遺產。

以下是最新司法解釋對受益人規定情況的解釋:

第九條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的,人民法院應認定指定行為無效。

當事人對保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存在爭議,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之外另有約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 受益人約定為“法定”或者“法定繼承人”的,以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結合解釋,我們看看這個案例:

武某結婚前一直與媽媽陳某某共同生活,並且在結婚前的2010年給自己買了一份終身壽險(注意:武某同時是保單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保額10萬,受益人填寫了“法定”。後來武某與張某某結婚,婚後繼續交費維持保單有效。2012年武某因為車禍死亡,保險公司按照10萬元理賠身故保險金。可是這10萬元的身故保險金歸屬,究竟是給武某媽媽陳女士,還是給武某太太張女士,婆媳雙方產生了爭議。

影響我保單一輩子的這件事,建議你花5分鐘看完!

武某的陳媽媽說:這份保單的身故受益人約定為“法定”,就是指“法定繼承人”,這個法定繼承人的人員在初次投保時就必須同時確定下來,也就是必須只能是張媽媽本人,無論後面兒子娶誰、生誰(配偶、子女),都改不變不了。投保時因為你都還沒有跟我兒子結婚呢,怎麼可能是保單生效時的法定繼承人呢,所以你沒有資格拿走這筆保險金。

武某的太太張某某說: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並不能簡單根據《繼承法》來確定。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寫著“法定”,就相當於沒有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身故,且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將成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處理,由繼承人繼承,我作為武某老婆肯定有權利拿到保險金。

雙方視乎都有道理,在受益人為“法定”的情況下,法院最終會怎麼判決這筆保險金的歸屬?

影響我保單一輩子的這件事,建議你花5分鐘看完!

首先,法院認真探究了武某指定受益人的真實意圖,即去搞明白武某究竟想把這份保險金給誰!武某在投保時選擇了“法定”的形式來指定了受益人,可以認為武某是希望將這邊保險金給予到與自己具有最密切身份關係的法定繼承人

,以補償因為自己的不測而給家庭成員、家庭財務收入帶來的傷害。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的那一刻起才開始,因此繼承人也只有在這個時候才產生,因為這時候張女士已經是武某的老婆,具有跟武某媽媽陳女士一樣的合法繼承權。

而陳女士認為的“法定”未有指定受益人,這個觀點是錯誤的。作為武某身故時的法定繼承人,最終法院將這筆保險金法院以50%:50%的比例,分別判給到了陳媽媽和張女士。

第一部分小結

目前網上購買的意外險和帶身故責任的重疾險,對於受益人一般都默認是“法定”,有些支持“指定”。如果投保時選了“法定”,現在”後悔”還來得及,可以聯繫保險公司變更受益人。

如果你是線下購買,在受益人欄處並未指定,也沒有寫上“法定”兩字,那麼建議趕緊去指定一個,特別是那些已經買了很久的保單。

精算君是很認真的。

2

問題二:保單已經指定好了具體受益人,是不是就萬無一失呢?

關於離婚前後的人身保險受益人變化情況,中級會計經濟法考試居然有這道習題,小文同學前段時間也跟精算君討論過。

題目是這樣的:

小趙的妻子小錢為小趙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之後兩者離婚,小趙再婚娶妻小孫。其後小趙意外身亡。

(1)若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則受益人為誰?

(2)若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為小趙的妻子,則受益人是誰?

(3)若當初是小趙自己為自己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為小趙的妻子,則受益人為誰?

(4)若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為小趙的妻子小錢,則受益人為誰?

影響我保單一輩子的這件事,建議你花5分鐘看完!

帶著問題,我們一起再複習下司法解釋三對受益人爭議的處理解釋:

第九條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經被保險人同意的,人民法院應認定指定行為無效。

當事人對保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存在爭議,除投保人、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之外另有約定外,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 受益人約定為“法定”或者“法定繼承人”的,以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二) 受益人僅約定為身份關係,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主體的,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係確定受益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主體的,根據保險合同成立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係確定受益人;

(三) 受益人的約定包括姓名和身份關係,保險事故發生時身份關係發生變化的,認定為未指定受益人。

問題(1)

若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則受益人為誰?

受益人為法定,上面武某案已經介紹過,按身故時的法定繼承人來確定受益人。小趙離婚後再娶小孫,小孫才是小趙身故保險金的法定繼承人(之一)。

問題(2)

若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為小趙的妻子,則受益人是誰?

受益人是前任妻子小錢,因為小趙的保險是前妻小錢購買的,因此符合這一條解釋:“受益人僅約定為身份關係,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主體的,根據保險合同成立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係確定受益人 ”。

小錢為小趙投保——投保人和被保人不同主體,且僅僅通過“妻子”關係約定了受益人,那麼小趙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就是前妻小錢

影響我保單一輩子的這件事,建議你花5分鐘看完!

問題(3)

若當初是小趙自己為自己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為小趙的妻子,則受益人為誰?

小趙自己給自己買保險,符合解釋“受益人僅約定為身份關係,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主體的,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係確定受益人”。小孫是小趙身故當時的合法妻子,所以小孫應當作為小趙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跟小趙的前妻小錢沒關係。

問題(4)

若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為小趙的妻子小錢,則受益人為誰?

大家可以思考下,這個跟問題(2)有何區別?核心的區別是,問題(2)僅通過關係約定了受益人,問題(4)清晰地通過關係和具體姓名約定了受益人。

這就符合解釋“(三)受益人的約定包括姓名和身份關係,保險事故發生時身份關係發生變化的,認定為未指定受益人。”,但

因為小趙身故時與小錢已經結束了婚姻關係,所以認為為未指定受益人,小趙的身故保險金按照遺產處置

第二部分小結

說到這裡,很多已婚朋友可能會面臨這樣一個大問題:現在買的保險,指定受益人的時候,都會要求寫上具體姓名和關係,夫妻雙方離婚的時候如果未及時修改,後面萬一出現理賠影響可不小。而且,現在非常流行“夫妻互投”+“投保人豁免福利”,離婚後,精算君非常建議雙方能平靜解決更改投保人的事情,別一時激動鬧大了。

小文同學說過,如果怕老公包小三,就在給老公買保險的時候,自己作為投保人,同時受益人也寫上自己。不離婚,大家好好的。一旦老公包小三,離婚後把前夫的保險一退,讓他裸奔,讓他嘚瑟!

精算君只能說,這招挺狠,但是千萬別讓老公知道你是怎麼想的。

保乎·小結

沒想到吧?一個簡單的受益人設置,竟然有這麼多的法律條文在背後。這也再次印證了一件事,買保險從來就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需要也值得我們去認真學習和了解。

關於保單受益人,精算君在結尾部分再給大家個重點:

前任給你購買可人壽保險或者是帶身故責任的重疾險,同時保單受益人只是簡單寫了兩字“妻子”或“丈夫”,離婚後萬一你不幸身故,這筆身故保險金就屬於到前任了。

你的人壽保險或帶身故責任的重疾險,無論是你自己給自己買還是前任給你買的,指定了配偶方(並且寫上了名字和身份證號)作為受益人,因為雙方婚姻關係結束,如果沒有及時變更受益人,你的身故保險金會被當成遺產,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當然,如果指定了受益人為子女,這層關係並不像婚姻關係那樣容易被打破,除非子女早於父母離世,這筆身故保險金才有變成遺產的可能。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