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遭違法強拆後的兩大核心問題,高院法官爲你支招!

導讀:8月2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微信公眾號“魯法行談”發佈一則實務研討文章,詳細記述了省高院行政審判法律適用興趣小組成員對涉及違法強拆後兩大核心問題的研討內容。本文,在明律師將就這兩點廣大被徵收人在實踐中非常關心的問題,結合法官們的觀點進行一番梳理,相信會給大家的依法維權提供借鑑……

房屋遭違法強拆後的兩大核心問題,高院法官為你支招!

核心問題一:房屋強拆責任到底歸不歸政府?

省高院法官認為,實踐中的強拆行為一般分為3種情況:

一是由村委會發起的舊村改造類項目,所有的實施文件及參與人員均出自村委會,若被徵收人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行政機關直接參與的,按村委會和村民的民事糾紛審理,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此即所謂“協議拆遷”項目,村委會等民事主體在無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強制執行裁決的情況下無權實施強拆,否則要由其承擔故意毀壞財物等法律責任。

二是項目雖由區縣政府主導,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區縣政府參與強拆,但有證據證明街道辦對涉案房屋拆除負有直接責任,房屋是由街道片區的“指揮部”組織實施強制拆除的。此時,街道辦應被認定為強拆責任主體,區縣政府一般不承擔責任。

三是對於區縣政府組織實施的舊城區改建等徵收項目,指揮部、辦公室由區縣政府設立,此時發生的強拆行為責任由區縣政府承擔。

這裡需要強調兩點:一是被徵收人負有對強拆行為實施主體的舉證義務,且需要達到民事訴訟中“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譬如在一些案件中,被徵收人通過區縣政府發佈的公告通知、強拆現場照片錄像、目擊證人證言、短信微信截屏、電話錄音、當地媒體新聞報道、110接處警記錄等間接證據證明強拆行為系區縣政府所為,這就實現了“優勢證據”,能夠促使法院推定區縣政府應對強拆行為負責。如果被徵收人一方什麼都不做,什麼也拿不出來,就無法實現對政府強拆的“推定”。

二是對合法建築的拆除應首先推定為行政機關所實施的,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另有其他強拆主體。即使在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開發商等自認強拆的情況下,也不能簡單一概認定為自認主體實施,而應當結合全案事實和證據情況綜合分析。實踐中,開發商主動站出來替政府“背黑鍋”的情況時有發生,但若被徵收人提供的證據和其他客觀事實狀況符合前述“推定”的前提條件,則仍應依法推定由區縣政府對強拆行為負責。

房屋遭違法強拆後的兩大核心問題,高院法官為你支招!

核心問題二:違法強拆後的行政賠償時點怎麼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10條之規定,對於房屋徵收而言,其房屋價值的評估時點應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但在房屋遭違法強拆的情形下,這一時點顯然並不適用,否則將會導致行政賠償結果對被徵收人一方顯著不公的情形。違法強拆後,被徵收人會起訴要求確認政府的強拆行為違法,進而申請行政賠償,從而以行政賠償這一途徑來實現其被侵害的合法徵收補償權益。根據許水雲案等判例所確立的“全面賠償原則”,被徵收人獲得的行政賠償不得低於其房屋因合法徵收所應獲取的補償,省高院的法官們認為行政賠償時點的確定可分為3種情形:

其一,行政機關違法強拆後及時作出自賠決定,被徵收人不服提起訴訟,行政賠償以違法強拆行為發生時作為賠償時點確定賠償標準。此種情形在實踐中極為少見,寄希望於行政機關在違法強拆後自己承認自己違法,在當下的法治環境下無異於與虎謀皮,且不符合政府違法強拆的通常邏輯。

其二,因被徵收人的原因導致確認強拆行為違法後延期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以確認行為違法時作為賠償時點確定賠償標準。《國家賠償法》第39條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若被徵收人僅提出確認強拆行為違法的訴訟請求而未一併提起行政賠償請求,而因自身原因選擇在確認違法後兩年時效屆滿前才申請行政賠償,這一年多時間內的房價上漲造成的房屋價值變動不應由實施違法強拆行為的行政機關承擔。此種情形下,法院判決確認強拆行為違法的時點即為行政賠償中的房屋價值評估時點。

其三,非因被徵收人原因導致遲延獲得行政賠償,或在確認強拆違法的同時一併作出行政賠償判決的,以行政賠償判決時作為賠償時點確定賠償標準。譬如由在明律師代理的浙江金華許水雲案,因行政機關違法強拆導致被徵收人長期未依法得到補償安置,在房價上漲時以生效判決作出時為賠償時點,進而保障受害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權利,體現“充分賠償原則”。

房屋遭違法強拆後的兩大核心問題,高院法官為你支招!

需要指出的是,實踐中一些地方法院仍堅持按“違法強拆行為發生之日”作為賠償時點的做法無疑是錯誤的,這會導致被徵收人所能獲得的賠償數額無法滿足其房屋產權調換的實際需要,最終因司法裁判而流落街頭無家可歸的窘境。故此,山東省高院“興趣小組”法官們的對此問題的分析研討,是具有先進性和必要性的。

在明律師最後想提示廣大被徵收人的是,要想盡量公平、合理的解決上述房屋遭違法強拆後的核心問題,積極主動地展開行動是最基礎的。一要在強拆發生前後積極取證證明強拆實施主體和財產損失,二要在強拆發生後及時委託專業徵收維權律師提起確認強拆行為違法、申請行政賠償的訴訟程序。消極等待、乞求施捨、長期信訪等做法實不足取,只會消磨被徵收人的維權意志,助長違法暴力強拆這一歪風邪氣。多關注“魯法行談”這樣的微信公眾號瞭解相關案例的裁判尺度和做法,也會對被徵收人的依法維權提供參考和幫助。

作者丨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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