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和物業,誰的權力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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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家庭裡的保姆和主人,誰的權力更大,相信如有人提出這個問題時,會被人笑話的。物業公司在小區裡的角色,就如同一個家庭裡的保姆。業委會就如同這個家庭的代表,受全家庭成員的委託,來尋找保姆,保保姆談價錢、談條件的。但是,換成物業公司和業委會,由於很多人,應該說是絕大部分的人都不懂,或者說不明白,因此,本人在此作一常識性普及。


從民事權利關係來說,物業公司和業委會是平等的權利義務關係。雙方簽訂合同後,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是甲方和乙方的關係。

但是,從居民小區事務的關係來說,業委會的權力要大於物業公司,因為業委會可以監督、考核物業公司,甚至解聘物業公司,重新另選物業公司。但是,這樣的前提條件是業委會的綜合能力要比較強,並且要站得正、行得端。

其次,業委會是組織制定小區裡的各種規章制度的主導者,其中,涉及物業服務的部分,是要交給物業公司執行的,比如,業委會制定了小區裡的停車管理實施細則後,物業公司就必須按照這個規定嚴格執行,也就是說,業委會可以要求或者命令或者責令物業公司執行,但物業公司是不可能命令、責令業委會的,最多隻能是請求協助、配合和支持。

那麼,業委會的權力又是從那裡來的呢?

業委會的權力是從小區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那裡來的。業委會由小區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當然,現實中,很多小區的業委會是由業主代表團產生的,因為很多小區實在太大,要召開業主大會幾乎是不可能的,只能由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這就如是我們國家的國務院機構一樣,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時候選舉產生,而不是由全國人民選舉產生。如果由全國人民選舉產生,那成本太多,時間太長,或者就根本沒有這個條件。

換句話說,業主大會是居民小區的最高權力賦予者,業主代表大會是小區業委會的權力賦予者。業委會牽頭組織制定的有關小區的各種規矩,經過徵求廣大業主進行補充完善後,提交業主代表團審議表決通過後,就成為了小區的“法律”了,當然,這個“法律”不僅僅是針對小區物業公司的,也是針對涉及到小區裡的所有的人、事和物的。是大家都要遵守和執行的。

可是,小區的法律由誰來執行的呢,最常見的就是涉及到物業公司的,或者說在物業公司合同範圍內,義務範圍內的,由物業公司來執行。沒有在物業公司義務範圍內的,但和物業公司有關的,業委會也可委託或者授權物業公司來執行。比如:對於欠交公共電費的業主,業委會就可以要求物業公司公示欠費者名單,甚至授權其加收滯納金的權利。因為欠交公共電費者,已經影響到了小區整體的正常運行。例如,破壞小區公共財物的,業委會可以制止,因為是屬於所有人的,並且決定如何賠償,甚至要求警方、法院追究其刑事責任等。

但是,如果不屬於物業公司範圍內的事,業委會就要組織業主來執行或者解決問題。比如涉及開發商的遺留問題,物業公司沒有能力解決,得業委會出面進行推進。比如小區裡需要增建一道圍牆,那麼圍牆資金、材料以及圍牆的樣式設計,就得由業委會組織。至於施工、監督施工,業委可以自己找施工隊,自己組織人員進行監督,也可以委託物業公司找施工隊,由物業公司監督施工等等。

只不過現實中呢,很多人不懂得業委會的作用,更不懂得業委會後面還需要組建小區的業主代表團,好多事情就搞不明白,弄不清楚了。

現實中更可憐的事情是:很多業主不知道在小區的各種規矩的制定前主動參與進去,並經過深思熟慮後提出自己的意見觀點和建議,而是認為與自己無關,這些就是最低檔次的業主了,他們根本就不懂得自己的話語權不能放棄和讓渡,甚至到了小區的規矩由物業公司制定的地步,這些都是非常可憐又可悲的。而且,當規矩由別人來制定並且已經實施了的時候,你要來推翻它是非常困難的。因此,高級的業主,或者說檔次高的小區居民,就是要在小區的規矩制定前,或者說在沒有規矩的情況下,主動表明建設制定小區的相關規矩,如果能自己主動的積極地最先起草草案,那是小區最高檔的業主,只不過,你起草的草案要基本符合小區多數業主的意見,這樣在補充完善的時候,不至於被否決。在提交審議表決的時候,才能有效通過。

因此,積極主動的參與小區事務建設,主動表達自己的合理性的、可行性的、可操作性的觀點,這樣的小區居民多了,就是小區的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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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了解一下物業的權力都有哪些:

(一)依照物業服務合同和管理制度對物業實行管理;

(二)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收取物業服務費用;

(三)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託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併委託給他人;

(四)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從上述幾點可以看出物業公司所有的權利都是由業主賦予的體現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的權利!

所以對於業主委員會和物業誰的權力大這個問題,當然是業主委員會的大了,但是對於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方肯定也會提出自己的要求增加自己的權利,業主委員會一定要權衡利弊,避免被物業喧賓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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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東友律師:這兩者之間,誰的權力大,不是一句話就能請,就能評判。主要看業務和做事,有沒有合理和合法。

如果物業亂收費,業主委員會為了阻止這我不合理,權力就大。如果業主委員會抵制物業合理合法的管理,那物業權力就會大,就會為物業利益不受損而大於業主委員會。

而業生委員會權力,可見於物業管理條例中: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所以,二者之間是相互依存,相互為好小區而努力工作的攜手部門。但物業可單獨存在,而業主委員會是因物業亂用權力而相應產生的小區部門。反過來說,小區也可以不要物業,小區也完全可以不養物業這種部門。有時好像養這種部門是多餘,是業主找出錢處而受其難的部門。

根源在開發商,收了房錢還想再收住房人錢,而造出的物業。從這方面看,物業的權力有些來自開發商,就大。

但,小區,如果人人都文明,人人都自覺,那小區衛生了,綠化愛護了等等都可自覺自願的去搞好,去奉獻,業主自己管,愛護,就可不存在物業,沒有了物業,也不會上演哪麼多矛盾,哪麼多故事,也就沒有這權力不權力的話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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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是業委會的權力大。

雖然雙方是身份平等,但在民事關係中業委會是甲方,是委託方,占主導地位。

業委會對物業公司的工作有檢查、監督的權力。甚至在必要時召開業主大會,對不稱職的物業公司啟動解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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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委會是甲方,代表業主行駛權利,監督物業履行合同,同時也要為業主做好服務,接受業主的監督。物業是乙方,為業主委託對小區實施管理,依法履行法規和合同職責,對全體業主服務,對小區實施管理和維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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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權利大小,只有角色與定位不同。

物業企業是由業委會選聘,並接受業委會監督。

但實際上,大部分業委會人員都是兼職的,所以沒有那麼多精力處理小區事務;再加上小區事務都是家長裡短的繁瑣事,只能讓物業衝鋒在前,所以感覺物業都很牛B了,其實物業從業人員還是很苦逼的,尤其是保安、保潔、工程等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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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請問:誰的權力最大?權力機關是制定規則,而執行機關是執行權力機關的規則,所以,名義上,業主委員會是權力機構,而實際上,它的所有權力必須是通過物業公司才能實現,所以,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力肯定比業主委員會要大,除非,業主委員會炒了物業管理公司的鮋魚。


繼續效力


合同關係,平等民事主體,有償服務、質價相符。



消融子


物業和業委會都屬於服務範疇,哪兒來的權利?如果說必須有權利的話,那是物業公司,他多多少少的有些管理權。可能會有一大群網友噴我,我想告訴大家的是:物業是全體業主的物業,不是誰家的保姆阿姨,如果業主在小區內胡作非為,物業還是能出面制止的


山水*閒人


設立物業的初衷就是東家(業主)想為自己找個管家,東家和管家,你說誰權大?

而眼前的事實是大多數物業有官方背景,有的甚至有黑社會背景,客大欺主便是自然的。

不過,隨著社會的發展,各種法規的健全,各項社會改革的深入,物業便成雞脅,會退出歷史舞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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