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陽法院調解二三事:院長,你這話我服!

“欠賬不昧,見官無罪!不是我不還你錢,是我承包的活沒有要出來錢,就是法院判了我也給不了你。”

“三年了,按合同約定,光違約金就得25萬,你現在連多少付點利息都不同意,那就不調了,讓法院判吧,判多少我要多少!”雙方你一言,我一語,互不相讓,火藥味越來越濃。這是近日,洛陽市汝陽縣人民法院法官調解的一個場景。

事情是這樣的。2015年,王某承包一建築工程,由李某為其供應鋼材,雙方約定如不按期付款,按每噸每日5元支付違約金。2016年9月工程完工時,王某還欠李某鋼材款近60萬元,後陸續支付部分貨款,還有8萬元未付。李某提起訴訟,要求王某支付鋼材8萬元並承擔違約金。

庭前調解好像很順利,王某承諾十日內支付鋼材款8萬元,也願意承擔訴訟費和律師費。憑多年的審判經驗,案件可以製作調解協議了。

“違約金啥時支付?”李某話鋒一轉,空氣頓時緊張起來。李某認為,從廠家批發鋼材的錢都是從銀行貸的,必須按購銷合同約定,按供貨和付款時間分段計算違約金。但王某覺得,鋼材都用到工程上了,至今工程款未決算完畢,象徵性支付幾千元利息也可以。雙方你說你的難處,我講我的道理,火氣越來越大。

“能調則調,當判則判”是我一貫的原則,建議的調解數額被雙方分別否決後,我準備開庭審理。就在制止雙方的爭吵時,郭燕燕院長推門進入審判庭。

“讓我再試試,這樣的案件調解了,原告能早拿錢,被告能少出錢,也少一個執行案件,調不下多可惜。”簡單聽取了案情彙報,郭院長決定親自調解。

“我們把工程幹完了,發包方卻不跟我決算,現在手裡沒有欠條,連官司也打不成。按理說給李老闆付違約金也好,利息也罷,都是應該的,但眼下確實沒能力。”王某話語中有幾分理虧,也有幾分委屈。“欠我鋼材款兩三年了,人家欠他的錢是一回事,他欠我的錢是另一回事,我進貨是從銀行貸的款,總不能讓我把銀行利息自已賠了吧?”李某話語中有幾分無奈,還有幾分憤怒。

認真聽完了事情的來龍去脈,郭院長分別做起了雙方的工作。“鋼材款被拖欠兩三年,你要求支付違約金合理合法,但咱們也得講一個情字。你看,你主張的違約金25萬元,是現在欠付貨款8萬元的三倍多,判決不一定就是你要的數,能否考慮違約金方面讓一讓?”聽了郭院長的話,李某火氣消了一大半,“郭院長,我也沒打算要20多萬違約金,只是雙方的話頂上了,要是對方有誠意,按月息2分算這8萬元的利息就行了,律師費、訴訟費由我承擔!”

“你的工程款未結算出來,難處我們理解,但也要換位思考,理解一下對方的難處。按合同約定,你應當付違約金,如果眼下有困難,數額可以再協商,但得注意態度。你向發包方討要工程款,不一定得有欠條,可以按合同約定算工程款,還可以申請法院委託鑑定工程價值。如果打官司交納訴訟費有困難,可以讓你緩交訴訟費。但一碼歸一碼,你想辦法把鋼材款和利息清了,給老李一個交待;如果你起訴發包方討要工程款,法院也一定會及時給你一個公正的結果。”

“郭院長,你這話我服!如果老李同意,我半月內無論如何把這8萬元清了,再加2萬元算是利息。”王某表態後,雙方很快達成了調解協議。

從山窮水盡到柳暗花明,此案的成功調解使我明白,法官的權威來自不偏不倚的公心,辨法析理的耐心,案結事了的誠心,以民為本的初心。

(張克雷 李剛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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