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征地在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开发商破坏土地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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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在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开发商实施诸如征收、占地、强拆等破坏土地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可提起相关的法律救济程序。

首先,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有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政府批准后,由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据此,我们可以看出,能对农民土地实施征收的,只能是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其他任何主体是不能对土地进行破坏和使用的。也就是说,不管开发商是征地、还是使用土地,还是占地之类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但在实践中,确实存在很多开发商占地、征地的情况,实质上是打着公共利益的名号实施商业拆迁,有的甚至直接说是和被拆迁人协议拆迁的。

而不管公益性质还是商业性质,开发前都需要和被拆迁的集体和个人进行交流和谈判,达成一致的补偿协议才能实施有关的征拆行为,且协议中的补偿价格要符合地方的市场价。如果没有协议或者有协议被拆迁人没有签字,被拆迁人是可以拒绝被征收拆迁的。

但事实上依旧有很多开发商为了自身的利益,在没有协调统一的情况下就开始强拆,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补偿利益。对此,在明律师有必要提醒各位:遇到这样的违法征地、占地现象,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提起相关复议、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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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中,法律有明确规定是先补偿后搬迁。像您说的这种情况,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开发商久开始破坏土地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从您的问题推断应该是您的土地被征收了。土地被征收的话,国家规定的耕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其中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林木、果树等地上物需要根据树龄、是否在盛果期等因素来估算。菜地、大棚要看年产值,大棚还要补偿地上物的建筑重置成本。

律师只能提供标准,没有办法给您确定具体的数额,具体多少钱一平米,需要根据当地的物价、地价来评估和计算。具体要看当地的征收拆迁公告的规定。各地的政策是不一样的。

根据以上的补偿标准来确定补偿价格。您如果对补偿价格满意的话,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就意味着您已经同意了政府的补偿标准,政府可以征收您的土地,也可以进行相关的使用建设。但是如果您对补偿不满意,拒绝签字的话,政府是不可以强制征收您的土地,特别是开发商,更加无权强征您家土地。

如果您的土地已经被强征了的话,建议先报警,把强征的主体固定下来,为接下来的维权奠定基础。如果当时强征的时候您有足够的证据,现在也可以起诉开发商这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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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拆迁方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被拆迁人与拆迁方之间权利义务的合同,也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协议本身主要是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参与,如仅有一方,协议关系便不能生效。它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基于拆迁方程序履行合法、手续齐全、补偿合理的基础之上成立的。那么,农村房屋拆迁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能否撤销呢?今天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以其团队实际案例与大家讲一讲安置补偿协议如何撤销?仅供大家参考!

案情回顾:

柳先生是安徽省明光市XX街道某村庄村民,2014年在没有相关征收土地公告、安置补偿公告及其他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采用各种手段对其进行威胁,迫使柳先生与明光街道办事处签订《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在2015年年初柳先生通过网络、朋友介绍,最终选择专业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及谢律师来维护自己的权利。2015年3月24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关于柳先生签订《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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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质证

在庭审当中被告提供了三组证据,针对三组证据我方认为:第一组证据用地批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经过启动复议程序后,该证据是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之后做出,因此该协议签订违法,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颁布在用地批复之前,因此不具有合法性;第二组证据柳先生非农业户口:户口性质转为非农业户口并不代表其丧失集体土地使用权;第三组证据柳先生领取补偿款、房屋系违法建筑、房屋腾空交付处置证明:违法建筑应由相应部门确定,涉嫌未批先占违法,领取补偿款并不能说明全部,需重新签订合法的拆迁补偿协议差价补齐。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说法

在柳先生案件审理中:

关键点之一是拆迁方未得到省政府用地批复之前与柳先生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不具备合法性。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必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本末倒置、未批先占属于违法。

关键点之二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不适格,不具备合法性。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关键点之三征收程序、手续的违法。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最终,与柳西金签订《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被判无效。在本案中,对于征地拆迁专业性知识的要求非常高,确定了唯有专业律师才能达到起诉的目的。专业律师的法律知识与庭审应变经验具有决定性作用。书本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提醒广大农民朋友,案例只能针对本案具有关联性,是否适合你的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莫要学习后自己试用,造成不可逆的后果,悔之晚矣!在此,期望广大被农民朋友在房屋权利受到侵害时,拿起法律武器,委托专业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才能有效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


拆迁征地在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开发商破坏土地是不是违法行为?拆迁征地是按照先补偿安置签订补偿协议后再拆迁,这也是有关部门规定的,在你没有签订协议之前,土地依然是你自己的,任何人都无权破坏你的土地,开发商在没有给你拆迁征地补偿,破坏你的土地是违法行为。

大家应该都知道,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先贴征迁公告,都房屋或者土地编号,进行评估,评估后把评估报告送到被征迁人的手中,让被征迁户详细阅读,有没有什么错评,漏评的,如果有是需要及时改正,被征迁人认可后签订征迁补偿协议,这才是正常的征收程序。

既然你没有与开发商签订征迁补偿协议,由此证明你们对征收有着不同的意见,双方通过沟通协调达成一致,签订征迁补偿协议,把所给你的拆迁补偿款打到你的账户,这才完成了拆迁征收手续,所有的手续签订结束,地就不是你本人的了,开发商想怎么整理就怎么整理了。

没有签订征迁补偿协议之前开发商破坏你的土地是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或者走法律程序解决。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也欢迎大家关注我的头条号,了解更多的三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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