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順灝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收到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的公告

2016年7月27日,因存在“未依法披露和關聯自然人的關聯交易行為”、“未依法披露簽署意向協議事項”等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事項,上海順灝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順灝股份”)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滬[2016]5號),公司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在本次行政處罰後,截至目前共有459名投資者向法院對公司提起了訴訟,法院分批對該案件進行了受理。

公司於2018年8月10日收到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8)滬民終268號、269號、270號、271號、275號、276號、278號、279號,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審理公司與被上訴人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現將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書》的基本內容

上訴人(原審被告):順灝股份

法定代表人:郭翥,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葛曉奇,上海普世律師事務所律師

楊旭,上海普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中泓旺業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及王淑萍等27位自然人

被上訴人之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吳立駿,上海市東方劍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吳志宏,上海市東方劍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順灝股份與被上訴人北京中泓旺業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及王淑萍等27位自然人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上訴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5月10日立案。

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順灝股份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滬民終438號民事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現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並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201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該案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提審,並中止原判決的執行,遂順灝股份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中止審理。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為了避免訴累,節約司法資源,在最高人民法院未就該類案件做出再審判決前,不應再對該類案件進行審理,本案須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審理結果為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訴訟。

二、有關本案的基本情況

2017年12月14日,公司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日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和巨潮資訊網上刊載《關於收到〈民事判決書〉的公告》(公告編號:2017-077),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公司對投資者訴訟請求的投資損失承擔80%責任的一審判決。

2017年12月23日,公司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日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和巨潮資訊網上刊載《關於部分投資者對公司的相關訴訟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17-081),公司通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民事上訴狀》,請求撤銷原審所有的判決。

2018年4月12日,公司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日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和巨潮資訊網上刊載《關於收到〈民事判決書〉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025),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公司對投資者訴訟請求的投資損失承擔80%責任的一審判決。

公司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了再審,在至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再審申請書》中,公司認為二審法院(包括一審)的判決違背了公平公正原則,判定申請人責任畸重,提出的再審理由主要如下:(1)重要事實認定錯誤;(2)適用法律存在錯誤。公司認為其與關聯自然人的財務往來行為和意向書延遲披露行為均不具有重大性,不構成民事賠償責任上的證券虛假陳述;(3)投資者的損失與不當公告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公司股票下跌及股民的損失系熔斷等系統風險因素造成。

2018年7月3日,公司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日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和巨潮資訊網上刊載《關於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的公告》(公告編號:2018-077),最高人民法院提審公司與被申請人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內)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四、對公司的影響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本次裁定將會中止公司與中小投資者之間就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的訴訟,該類案件的審理進程和結果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對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該類案件的再審結果為依據,本次裁定有利於公司獲取與投資者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的公正、合法的判決。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對公司的該類案件的再審結果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故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本次裁定對公司的影響還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公司將根據訴訟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五、備查文件目錄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8)滬民終268號、269號、270號、271號、275號、276號、278號、279號。

特此公告。

上海順灝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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