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人結婚時給了女方彩禮,結婚不到一年女方提出離婚,那麼彩禮該怎麼處理?

益母草8一生態與文化


一、關於彩禮

彩禮,其性質其實是附條件的贈與合同。原則上來說是不能要求退的,但是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在三種情況下,贈與人還是可以主張要求女方退還已經支付的彩禮的: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後又離婚,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彩禮,離婚後,衣服以防因為給付彩禮而生活困難的。

題主所說的情況如果並不在上述三項規定之中,一般來說是不能主張退還彩禮的。但是,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實務中也會有一些案例判決適當返還一部分的。可以試著主張一下。

二、共同生活不到一年,女方就提出離婚,女方就是騙婚?

要證明對方是騙婚,你至少要證明對方存在欺騙你以締結婚姻並騙取財產的行為。

並且常規的騙婚是什麼樣的?從相識到結婚再到離婚一般都是坐著火箭的速度發展的,真的是騙婚的多半你的蜜月期還沒過完就被提離婚了。比如典型的翟欣欣,相識到離婚都是三個來月完成的。甚至於更多的騙婚都是錢到手立馬跑路,誰還會真的跟你生活大半年多。所以,有的朋友說騙婚的,我覺得這個可能性不大。

三、離婚的原因

離婚的原因,現在雖然沒有辦法幫你要回來彩禮錢。但是如果證明了離婚是女方自己存在對婚姻不忠的行為的,可以讓對方少分這一年來的共同財產,也算是適當止損吧。但是自己也有問題,就不要打這個主意了。

不過說個題外話,已經結婚生活過這麼長時間了,這時候離婚再來計較這點彩禮合適嗎?男方自己也要想想自己的問題。雖然八萬乍一看不少,但是作為結婚彩禮,這放在中國絕大多數省份都是比較普通的水平而已。已經共同生活後再離婚連之前的這點彩禮都要去算計的也不多見。好聚好散吧,不要讓別人就這點錢就看透徹自己貪婪吝嗇的本性。


劉輝律師


結婚一年並共同生活,男方給女方彩禮至時已成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時候既不可能高大尚,也不可能太斤斤計較。

按照《婚姻法》和《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相關條文,我的個人看法是:現女方提出離婚,如果此8萬未用於夫妻共生活用品,並給男方造成一定經濟困難,在分割上應偏重男方,女方向男方交回約5萬元後,就好離好散吧。如果數額差距無法協調,彼此不鬆口,只有走女方為原告的起訴離婚程序,(男方當然也可為原告上訴),第一次不判離,6個月之後第二次再訴,法院怎麼判就怎麼辦。


泰山木32140178


法律規定,彩禮返還有三種情形: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後又離婚,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彩禮,離婚後,一方因為給付彩禮而生活困難的。

但是,不屬於這三種情形的,彩禮能否返還,返還多少?雙方應該收集哪些證據?影響法院裁判的主要因素有哪些?何種情況下,收集的證據能得到法院的認可?

離婚法律寶將向您介紹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一起典型案例:雙方在有婚約的情況下共同生活,一年後雙方解除婚約,期間未辦理登記結婚手續,後因彩禮返還問題對薄公堂。

您可以從該案例中作出自己的判斷。

首先,看看原被告雙方都是如何說的。

男方陳子豪將女方倪珊珊、女方父親、女方母親(以下簡稱女方)一併告至法院,稱:

1. 其與女方倪珊珊訂婚前,給倪珊珊購買過價值約2.5萬元的金器;

2. 訂婚後,給女方彩禮3.8萬元。

3.和倪珊珊共同生活一年多後,因生活瑣事,女方擅自解除了婚約。後曾就彩禮、金器返還問題多次與女方私下協商,但一直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故請求法院判決:女方返還3.8萬元彩禮,以及陳子豪為倪珊珊購買的首飾一套(含一枚鉑金鑽戒、一隻黃金手鐲一隻、一條鉑金項鍊);同時由女方承擔本案訴訟費。

對於陳子豪的指控,女方稱,

1.承認收到彩禮3.8萬元,但是女方添了15.7萬元後,將合計19.5萬元用於購買汽車,作為倪珊珊的陪嫁,所以否認男方所說的倪珊珊有悔婚行為;

2.在一年共同生活中,倪珊珊曾懷孕,但因雙方有矛盾,作了人工流產。3.否認陳子豪曾送給倪珊珊金器。陳子豪提交的錄音資料內容不清晰,不能反映案件的真實情況。

4.認為陳子豪將倪克明、馮雲作為被告,不符合法律規定。

所以,女方請求法院駁回陳子豪的訴訟請求。

離婚法律寶將本案的爭議點總結如下:

1. 女方是否收到男方金器?男方提供的錄音證據是否有效?

2. 倪珊珊有無悔婚行為,是否影響判決結果?女方將彩禮用作陪嫁,是否需要返還?

3. 女方父母能否作為訴訟的被告?

首先,關於女方是否收到男方金器,法院是如何判斷的?

男方提供了購買金器的證明、銀行交易明細,以及不清晰的錄音。

法院最終沒有認可該錄音的證據效力。

在排除該錄音證據效力的情況下,法院認為,男方提供的證據只能證實陳子豪確實購買了金器,但是不能證實陳子豪將金器送給了女方。

所以法院據此判斷,女方沒有收到男方的金器。

離婚法律寶提醒大家,民事官司一向的原則,“誰主張誰舉證”。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因為男方送給女方金器這個事實,是陳子豪提出來的,所以陳子豪應該提出充分的證據來證明這個事實,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法院只能認定,該事實不存在。

其次,倪珊珊有無悔婚行為,是否影響判決結果?

離婚法律寶帶大家看看法院的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所謂彩禮,是指按照一般習俗,婚約一方向對方或對方親友贈送訂婚禮物。

彩禮一般為數額較大的金錢或價值較高的財物。

給付彩禮後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彩禮應予返還。

但給付彩禮後,雙方較長時間同居生活,返還彩禮的數額應當予以扣減。

所以,據此來看,雙方有較長時間同居生活這一事實影響了判決結果,但倪珊珊有無悔婚行為這一事實,法院並未作為判決的重要依據。

再次,女方將彩禮用作陪嫁,是否需要返還?

法院認為,被告倪珊珊認可購買的車輛登記在其個人名下,車輛仍屬於倪珊珊個人所有,不能據此不返還彩禮。

最後,關於倪克明馮雲辯稱不是本案適格主體,不承擔返還彩禮的責任問題

法院認為,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一方提起返還彩禮之訴的,如果彩禮的給付人和收受人不是男女雙方的,可直接列實際給付人和實際收受人為訴訟當事人,既符合實際的權利義務狀態,也有利於真正糾紛的解決。

倪克明馮雲作為實際彩禮收受人作為本案共同被告,符合法律規定。

綜合以上的理由,法院最終認為,彩禮是雙方基於締結婚姻的一種贈與行為,雙方締結婚姻目的不能實現,彩禮一般應當予以返還。結合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共同生活期間各自的支出等因素,本案返還彩禮以24000元為宜。訴訟費用雙方分擔。

故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影響彩禮返還的主要因素,包括證據、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以及共同生活期間各自的支出。哪方悔婚等好像並不是法院判決的主要裁判依據。

離婚法律寶提醒大家,從法律角度來看,證據的保存、收集尤為重要。同時,在民事訴訟活動中,一定要參考實際案例,搞清楚影響法院判決的主要因素,有的放矢,才能事半功倍。

所以,一定要關注離婚法律寶喲,我們會不停推送最新最全的典型案例,供需要的人參考。哪怕不需要,我們這裡也有各式各樣千奇百怪的小故事,看看也好。



離婚法律寶


男女雙方結婚給彩禮是天經地義的事,至於說你們結婚了一年。由於感情什麼的原因,大家都過不下去了,所以想離婚,我覺得。當時給的8萬塊錢彩禮應該作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分開就算了。其實作為一個男人,真的不要這麼計較。想一想人家畢竟和你過了一年的日子。人家也把青春,把自己交給了你,兩個人共同的過日子。我想人家也沒有圖意你錢。你想一想你的彩禮才8萬塊錢。人家大姑娘的青春要超過你這些金錢的,所以說作為一個男士,要紳士一些。千萬不要斤斤計較。雖然這場婚姻不成了,不在了。但是你不應該覺得人家花你的了,用你的了。你就應該要回來,我覺得世界上哪有這麼小心眼兒的人。更是沒有這樣出事情的。如果說分開覺得自己的付出太多了,不值得那麼。也是兩個人坐下來靜靜的分析一下。然後合理的把財產分割一下。大家就結束這場婚姻吧。



伊春美食美客


按舊風俗,結婚前男方給予女方彩禮的,辦理登記手續結婚以後,無論男方還是女方提出離婚,一般情況下彩禮不再退還的。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10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根據以上規定,退還彩禮有三種情況:一是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是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沒有在一起同居生活。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題主的情況不符合上述第一第二種情況,可以按上述第三種情況處理,但必須有當地居委會或村委會、當地民政部門證明確實因為大額彩禮而導致男方生活困難。是否能返還彩禮還得由法庭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處理。可以肯定的是即便符合這項條件,返還彩禮的數額也只是一部分。因為。結婚一年多了,女方可以主張彩禮在共同生活中消費了一部分。

所以,只要是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而又在一起同居生活的,返還彩禮的可能性就不大了。

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按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儀式同居生活的,如果雙方不再同居生活的,男方要求返還彩禮的,可以酌情返還。

但返還數額一般不超過給付彩禮的百分之五十。同居超過一年的或者生育孩子的,彩禮一般也不再返還。各地法院對對這些情況掌握標準有差異,但大體都差不多的





共鳴律師


介於這種情行,男方為了結婚化了8萬塊錢作為彩禮,在婚姻法上是沒有彩禮規定的,實屬女方以婚姻關係向男方索取錢財,一年不到就要離婚,只要男方無任何過錯,其女方堅持離婚,視婚姻當兒戲,那麼,你把婚婚當兒戲,

本人在這裡也可作為戲言說之,這種形為也有點像是買賣關係,一方願買,一方願賣,只要一方付了全款,一方交了貨,那麼賣買關係成立,不可反還,如果一方要堅持反還,那麼,也要通過買賣雙方達成一致意願,也就是賣方不想賣了,要求買方退還物品,買方可提出要求,賣方必須要服從買方的要求,才能達成一致,才能退還,介於這種賣買關係的反悔糾紛,本人作為傍觀者,給你們雙方建議望其買賣雙方進行採納。意見如下。

跟據買賣雙方在購買前的約定,賣方是自願將自己愛女以8萬元賣出,買方也願意將此女買入作兒媳生兒育女傳宗接代,繼承家業,在使用此女過程中,不得打罵和折磨,買方應按合理的方式進行使用,各方面給予優穗和照管。若有不按上述約定,賣方有權要求買方將愛女退還,並不會支付買方所造下的經濟損失,若買方無上述過錯,若賣方反悔,退還8萬元,並支付在買方家中所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賣方覺得此女身價不止8萬,要求買方退還或者加價不成立,由於買賣關係已成續一年,在這一年時間的使用過程中,買方是按賣方要求進行合理正確的方式在進行使用,並無任何過錯。況且是賣方反悔,錯在於賣方,並要取得買方的同意,並達成一致意見,賣方將原8萬現款退還買方,並再支付此女在買方家一年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照管費共計一萬元。

若買賣雙方對傍觀者勸解意見不予採納,只有買賣雙方上至法院進行判定。

上述此文實屬戲言,不得認真,望其評論者涼解和正確對待。覺得本傍觀者調解公正合理。可在下方加以評論和點贊,若有牽涉到自身利益,望其評論時站在公正立場上加以評說,不得以自私己見表露醜惡嘴臉,以免招來公憤。

此文章是站在反制以婚姻關係變相索取男方錢財,推崇舊封建統治時遺留下來的惡習,把當今社會的新時代青年造成不該有的痛苦,其行為人人痛之,希望愛好婚姻的和為婚姻的受害者點贊和轉發,傳遞正能量。


平平淡過一身


描述不夠清楚,因什麼而離婚?是男方出了問題還是女方出了問題?

一,如果是你男方鬼混,才致女方提出離婚的,你自重吧!


千里之外May


有的利用騙婚來謀取私利,看這種情況好象有預謀,利用假結婚,騙錢,在和男方生活一小段時間後,趁不注意溜之大吉,玩消失。這個或許不是,八萬元能不能退還,完全取決於女方,我們這有過半年的,彩禮一分也沒退還,遇到老賴了。這個是女方先提出結束婚姻的,應該返還男方的彩禮錢,哪怕二分之一也行,也是作為給男方造成傷害的一種補償吧!


聞紅陽


我認為這分情況,如果一個女人拿自己一年的青春和未婚變離異來換八萬塊錢,我想是不值得,錢可以掙回來,一年的青春和動機不純的名聲是買不回來的。她也許無法忍受男方的一些什麼東西,比如男人陽痿,比如婆婆強勢,比如性格不能互補等等。這是不需要譴責的。

如果這個女人為了錢嫁了,但是有自己的心上人,為了家人需要錢,嫁給不愛的人,然後找藉口離婚,這樣的女人也是讓人恥笑的。

如果一個女人到處騙婚,過一年嫁一家,那就是不要臉,沒人格,抓住可以判刑。


愛家胖大姐


其實這個單純的說,看看法條基本上也就能夠明白如何處理了:

應當予以返還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

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一般不予返還的條件:

  • 1、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
  •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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