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非法賣房子會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股茂


按照現行規定判決無效沒有錯,但覺得這樣判似乎不合適,因為如果購房者堅持要房,開發商惡意不售,則會造成違約者,有過錯方反而收益的情況,由此可見這也說明最高人民法院的這個解釋需要完善,否則就有“惡法”之嫌!本案受理法院可考慮是否按誠實信用原則判決駁回開發商的訴請,另外一種辦法就是對購房者釋眀,購房者反訴 退款賠損失。可以考慮按雙倍賠償,但如漲價超一倍,依然不能覆蓋覆蓋全部損失。


泰普律師魏新峰


2017年之後,這種情況應該不存在了吧。因為據我2017年的買房經歷,開發商與購房者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提供的規範文本,該文本的標示時間是“二0一四年四月”。開發商在確定購房者(我)可以簽訂合同之後,經向本市住建局申請才可以拿到該合同文本,合同各頁均有“XX市新建商品房網籤合同XX20170008XX”隱印字樣。我想,既然是住建局和工商局出具的合同文本,他們應該確認該房產有預售證才會打印合同文本給開發商吧。在我這五線城市,對房產買賣管理都這麼嚴格規範了,二三線城市這方面的管理應該更嚴格更規範。不會再給開發商鑽此類空子。關鍵是開發商必須遵守執行、購房者必須知道這樣的管理制度。

所以,不用擔心此類事件會常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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