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常识 包管用

交通事故常识 包管用

没看这篇文章之前,你可以觉得文明出行时应该的,看了这篇文章之后,你会发现文明出行是必须的!交通事故太麻烦了。损失点钱财还算小事,摊上人命分分钟刑事责任的节奏。生命诚可贵,交通事故要不得。

交通事故常识 包管用

震楼

=交通肇事罪=

交通事故中轻则民事赔偿,重则刑事处罚。交通肇事罪就是交通事故的刑事处罚。构成交通肇事罪不一定是车主,行人同样可以构成此罪。根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肇事罪一共三个量刑标注: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是非常残酷的,坐牢更不是闹着玩,你要想平安姐劝你,不酒驾、不超速、不超载,不闯红路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拿起手机,先拨打110,后积极救治伤员。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更何况到处还都是摄像头。逃就得逃一辈子。另外必须提醒的是:

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

①被告人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②被告人对被害人亲属履行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看!法律给了你最后的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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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楼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是划分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无论是民事赔偿还是刑事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都至关重要。一起交通事故中,责任认定越大赔偿责任也越大,相应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几率也就越高。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目前主要有三种:(1)全部责任和无责任;(2)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3)同等责任。一般说来,因为行人与汽车的物理特征区别,一起交通事故中,行人负全部责任,车主无责任的情况少之又少。因此对于车主而言,文明出行尤为重要。

参考案例((2014)洛开刑初字第55号):

2014 年1月1日18时50分,被告人张新照驾驶豫CGC981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启明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202058报警点处时,遇被害人赵某某由西向 东横过马路,由于被告人张新照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加之被害人赵某某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后通过,致使小客车前部与被害人赵某某肢体相撞,造成被害人赵某某 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新照当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新 照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赵某某负该事故次要责任。

当事人如果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其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就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很大程度决定着事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但是只有在交通部不作为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而对于具体的责任认定不服的,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诉讼中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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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楼

=交强险=

交强险是一种社会保险。目的是为了及时救济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害的第三者权益,最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从2008年8开始,所有的新车和保险到期的车辆续保必需购买车辆交强险。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无过错赔偿

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按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比例。

已经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无论机动车驾驶人有无过错,保险公司都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赔偿金额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死 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 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 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交强险免责

受害人故意免责

根据保险原则,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这一条目前司法实践是没有异议的。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不免责

很 多保险公司援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作为其免责的理由。但是根据目前的司法判决看以下三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对于被害人人身损害赔 偿并不免责。免责的只是财产赔偿责任。这也是和交强险的立法目的一致的,保险人一方的过错不能由被害人承担损失。(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 (2013)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9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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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楼

=交通事故赔偿=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包括:

1

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

误工费

误 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 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 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

护理费

护 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 疗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 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4

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

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7

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

残疾赔偿金

残 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简称“基数”),自定 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 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9

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

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 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 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1

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标准一般以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12

定残后护理费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13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4

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5

其他合理费用

如伤残等级鉴定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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