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深度剖析「拼多多」商家入駐條款,一不小心觸碰電網巨額賠償

隨著拼多多的成功上市,拼多多再次成為了熱門話題。自2018年以來,拼多多的火爆程度一直讓其處於輿論的風口浪尖,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售假”問題。

拼多多平臺對其入駐商家以及商品銷售,有著相當嚴苛的規定及相應的懲罰措施。所有入駐平臺的商家都要與拼多多簽訂《拼多多平臺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合作協議”)、《拼多多保證金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合作協議及規則中針對售假、虛假髮貨、缺貨等情形進行了嚴格規定,並制定了不同的違約條款。近期,許多商家因被拼多多扣罰鉅額違約金,而將拼多多訴至法院,但幾乎所有案件都以商家敗訴而結案。接下來,我們結合上海地區拼多多案例中的爭議點,以及《拼多多平臺合作協議》中相應的條款,進行法律解讀。

警惕!深度剖析“拼多多”商家入駐條款,一不小心觸碰電網鉅額賠償

爭議點1——因商家售假而進行“十倍處罰”

《拼多多保證金規則》中規定:若甲方(拼多多)收到關於商家商品的相關投訴,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1、商家銷售假冒偽劣商品;2、商家提供非法服務;3、其他與上述行為同類性質的行為,導致甲方認為不宜繼續銷售的情形。存在上述情形的產品簡稱為‘嚴重質量問題產品’,甲方可按下列方式處理:對嚴重問題產品進行即時下架處理,並通知商家提供相關證據,包括但不限於進貨憑證、授權銷售證明、產品進口證明等,商家應立即提交。若商家不能及時提供或經查投訴屬實的,甲方有權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1)解除本協議;(2)要求商家支付商家通過拼多多銷售的嚴重問題產品總金額的十倍作為違約金,若商家拒絕支付違約金,則甲方有權以商家賬戶內的銷售額抵扣違約金;(3)若違約金不足以覆蓋甲方或其他第三方損失,要求商家賠償損失;(4)扣除商家交納的保證金”。

分析:

一、“十倍處罰”的性質為賠償性違約金

通過保證金規則中的合同用語,可以看出所謂的“十倍處罰”是商家違反規則條款時所應承擔的違約金責任。

違約金又可分為賠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一般情況下,雙方當事人未在合同中做特殊約定的,違約金性質應為賠償性違約金。保證金規則中未明確該違約金的性質,因此該違約金應為賠償性違約金

二、什麼情況下適用該違約金?

該違約金主要是用於打擊商家售假行為以及“貨不對版”行為。拼多多對商家售假與貨不對版行為的打擊主要是通過以下方式進行的:首先讓其員工購買拼多多產品;然後對該產品進行檢測或鑑定。如果商家涉嫌售假,則拼多多會聯繫品牌官方進行真偽鑑定。如果商家涉嫌貨不對版,則拼多多會對商品進行檢測,對比是否符合商家發佈的商品描述。

三、該違約金條款是否有依據?

1、拼多多的“十倍”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十倍”罰款是一個概念嗎?

這兩者完全不是一個概念。《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裡針對經營者售假、以次充好的行為的確規定了罰款,但是罰款主體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且罰款金額是“一倍以上十倍以下”。拼多多作為商事主體,是不具有行政處罰權利的。而且上文也已經分析過拼多多的“十倍”是違約金,與行政處罰的十倍性質完全不同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對於經營者的懲罰性賠償,拼多多可以適用嗎?

答案是否定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制定懲罰性賠償的目的是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但是拼多多作為商事主體,與入駐商家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不值得被法律所特殊保護

3、如果拼多多的十倍違約金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沾邊,還有其他法律依據嗎?

合同法律關係中的確有很多地方規定了懲罰性賠償。但法律制定這些懲罰性賠償都是為了平衡兩個締約主體地位的不平等,且都傾向於保護處於弱勢地位的締約主體。例如,消費者和經營者,還有商品房買賣中的購房者和開發商。

而拼多多作為強勢的締約主體,很遺憾,沒有相關法律規定拼多多可以採用懲罰性的法定違約金。

4、十倍違約金具有合同依據

雖然沒有法定違約金規定,但是法律賦予了締約主體意思自治的空間。十倍違約金雖然嚴苛,但的確是具有合同依據的。法院判決十倍違約金條款合法有效,也是基於雙方共同訂立保證金規則的事實。

四、該違約金是否過高?能否申請調整?

《合同法》及司法解釋中規定了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對違約金予以適當減少;如果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因此,商家如果認為十倍違約金過高,是完全可以申請法院進行調整的。

爭議點2——商家因關聯店鋪售假而被處罰

《拼多多平臺合作協議》中的“關聯關係條款”規定:甲方(拼多多)有權將具備關聯關係的店鋪進行統一管理,形成關聯圈。前述關聯關係是指店鋪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店鋪入駐人、管理人、緊急聯繫人等登記信息存在交叉……甲方有權對關聯圈內的店鋪賬戶進行統一管理,包括但不限於統一扣罰保證金/賬戶資金……若關聯圈中的任一店鋪,存在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本協議、拼多多平臺規則的情形,甲方有權無需通知立即暫停該店鋪及其關聯店鋪賬戶的交易權限,並依據本協議或拼多多平臺規則對違規店鋪及其關聯店鋪進行違約處理。處理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直接扣劃各店鋪保證金及貨款衝抵消費者賠付金及違約店鋪應承擔的其他款項或費用。

分析:

一、“關聯關係條款”的性質不是擔保

從條款的字面來看,有點類似於擔保,尤其是當某一店鋪違反規則時,所有的關聯店鋪都要被處罰。因此,很多被處罰商家起訴拼多多時,以自己與售假店鋪(關聯店鋪)之間未訂立書面的擔保合同為由,主張自己不應承擔保證責任,最後被法院駁回了訴訟請求。

儘管未售假卻被處罰的商家認為自己很“冤”,但從法律角度分析,“關聯關係條款”的確不構成擔保,也就不存在訂立書面保證合同的問題。

《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反觀拼多多的“關聯關係條款”,各關聯店鋪只是被統一管理,根本之間不存在“債權人”。而且拼多多對各關聯店鋪的處罰,是“統一扣罰”,不存在先後順序,這一點也不符合“保證”的特徵。

所以,“關聯關係條款”只是個普通的合同條款,與保證合同無關。

二、拼多多基於“關聯關係條款”對商家進行處罰,是否有依據?

與前述的十倍違約金一樣,拼多多的處罰雖然沒有法定依據,但是具有合同依據。“關聯關係”條款明確定義了“關聯店鋪”,也針對關聯店鋪作出了特殊的管理規定。同時,條款也規定了禁止行為,以及違反該規定的後果。可以說,“關聯關係”條款是一個比較完善的合同條款。雙方既然簽訂了合同,就應受合同各條款的約束。

如果商家主張合同簽訂過程中,拼多多存在脅迫或欺詐的行為,則應該舉證證明。幾十個案件中,所有商家都主張拼多多的條款太“霸王”,不應受條款約束,但沒有一個商家能夠舉證證明合同存在無效或可撤銷的效力瑕疵,所以拼多多基於“關聯關係條款”對商家進行處罰,是無可厚非的。

爭議點3——拼多多將“貨不對版”商品推上首頁資源位

《拼多多貨不對版處理規則》規定:貨不對版是指下列情形之一:商家實際發貨的商品與達成交易時的商品描述不相符,包括但不限於:商家實際發貨的商品與商家寄樣樣品不相符,包括但不限於商品的面料、材質、做工、質量標準、規格、數量、保質期等存在可能影響消費者使用或購買決策的差異。……初步處理措施平臺在初步認定商家存在貨不對版情形的當天(T日),將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自T日起,臨時增加相應店鋪及/或其關聯店鋪的保證金,增幅為貨不對版商品在抽檢訂單成團日或寄樣樣品寄出日所在周的週日(含)以前9個月總銷售額的三倍,但該等總銷售額不包括已成交但未發貨的訂單金額。……拼多多平臺將根據分類認定及處理標準以及貨不對版的類別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違規處理措施:……自商家店鋪保證金或賬戶貨款餘額內扣收消費者賠付金,用以對一定期限內所有貨不對版商品訂單對應的消費者進行賠付。

分析:

一、“三倍”處罰的性質究竟是違約金還是賠償金

違約金和損失賠償非常相似,都是一種金錢債務。兩者的區別在於:違約金的設立是為了保證債的履行,因此觸發違約金條款不以守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守約方也無需對損失進行舉證;但是損失賠償側重於事後救濟,是以守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的,因此守約方須承擔實際損失的舉證責任。

僅從貨不對版處理規則來看,很難直接認定三倍處罰的性質。條款沒有出現“違約金”或“賠償”的措辭。但是條款載明,拼多多之所以要對商家進行三倍處罰,是“用以對一定期限內所有貨不對版商品訂單對應的消費者進行賠付”。從這一表達來看,這條規定更符合損失賠償的特徵

但是拼多多在應訴時稱,根據合同約定,如果商家銷售貨不對版商品,則應以抽檢訂單成團日當週的週日往前計算三個月的銷售額的三倍支付違約金。可見,

拼多多對三倍處罰的性質自認為是違約金

從法院判決結果來看,法院也認定該三倍處罰是違約金,故法院未讓拼多多承擔實際損失的證明責任。

二、“三倍”處罰的性質認定對拼多多有何影響?

可以說,三倍處罰的性質直接關係到拼多多是勝訴還是敗訴。從拼多多應訴時的抗辯來看,拼多多認為商家貨不對版行為造成的結果是,拼多多須向消費者進行賠付。但所有案件中,拼多多都未承擔任何實際損失的舉證責任。如果法院認定該三倍處罰是損失賠償,則拼多多須舉證證明其實際損失,則拼多多舉證不能,必然敗訴。然而,所有案件中法院都認為三倍處罰是違約金條款,故即使拼多多未舉證證明損失,法院也能直接適用違約金條款,判決商家敗訴。

三、拼多多將“貨不對版”商品推上首頁資源位對案件有何影響?

1、將貨不對版商品推上首頁資源位會對商家的處罰結果產生巨大影響

因為商家的商品一旦被推上首頁資源位,必然導致商品銷量短期內的劇增。而貨不對版三倍處罰的基數就是抽檢前9個月商品的總銷售額。也就是說,被推上首頁資源位,商家的盈利數額增加,但同時,一旦涉及貨不對版問題,拼多多對於商家的處罰數額更是成倍激增

2、商家須對拼多多惡意將商品推上首頁資源位承擔舉證責任

從生效判決來看,拼多多是先將商品推上了首頁資源位,後進行了抽檢,也就是說拼多多推商品上資源位的時候對商品貨不對版的情況並不知情。如果商家主張拼多多存在惡意推商品上資源位、故意擴大損失的情形,則商家應舉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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