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四「金」:定金、訂金、認籌金、誠意金!弄錯一「金」吃大虧

我們在購買新房或者二手房的時候,絕大多數人都會將合同中的“金”搞混淆,一“金”之差涉數金額可大可小,然而四“金”是什麼?它們的區別在哪裡?哪些“金”可以退,哪些又不能?

那麼今天我們就來說說買房的這四“金”

買房四“金”:定金、訂金、認籌金、誠意金!弄錯一“金”吃大虧

定金與訂金

在我們生活中,四“金”的概念其實並不難,難以區分的就是“定金”與“訂金”,

定金

定金又稱保證金。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合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做為擔保的擔保方式。

定金的款項是退還不了的,並且定金具有法律效應,當事人可以預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而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但是定金繳納的數額不能超過主合同標額度的20%,也就是說,當對方索要更多定金時,你是可以直接提出異議,並且回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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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金

訂金又稱預付款。在初步達成協議後,雙方進一步協商簽訂臨時認購協議,沒房支付訂金即取得在此期間的優先購買權。

訂金的款項是可以退還的,在認購協議簽訂一定要約定所選的房號、面積、房屋單價、總價款和交房期限,而訂金是不具擔保債的履行作用,不具有法律效應。在合同還未得以履行的情況下,不論是給付一方當事人違約,還是接受方違約,預付款都要原數返還。

總而言之,“定金”與“訂金”有以下三點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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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籌金

就是購房者表現出買房的誠意,這個誠意需要通過繳納“認籌金”來體現。繳納認籌金後,購房者便獲得了房屋的優先購買權,並在房價上享受一定程度的優惠。等到樓盤正式開盤時,“認籌”購房者能以“優先選擇”的順序選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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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金”沒有任何法律效應,如果你最終沒有選中理想的房屋,

“認籌金”可退。而“認籌金”對開發商來說,是資金的回籠,能在開盤前得到大筆資金並在短時期內收回大筆資金,解決開發商的燃眉之急。

誠意金

誠意金又稱意向金。在中介與買房和賣房雙方簽定的合同中多有體現,購房者繳納小額金額,屬於當事人自發行為,法律上並無誠意金一說,此“金”繳納後可直接抵作房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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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意金和認籌金一樣,是可退的。只要是不能達成購房者意向的,都可無條件退款,而交付的金額由當事人來約定。誠意雖可貴,金錢價更高。繳了誠意金,書面協議也是一定不能少的。

對與購房合同中的四“金”一定要認清,也要記住:三金可退,一金不可退!擦亮眼睛防被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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