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山区人民法院:借条未收回 会吃“哑巴亏”

近日,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未收回借条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该院审理后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0元。

2018年7月3日,原告向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11年11月9日,被告向原告之夫何某借款48000元,并当场向原告之夫何某出具借条一张。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原告之夫何某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均以工程款未结算为由,拖延至今。2017年6月19日,原告之夫何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便向被告催收上述借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支付。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借款金额48000元中本金是只有30000元, 其余18000元是预先约定的利息,并且借款本金均已偿还,其中30000元本金是在证人吴某、王某、陈某的共同见证下已经偿还,另外18000元利息是在证人童某的见证下偿还的。被告在偿还借款本息后,向原告之夫索要借条时,原告之夫说借条遗失找不到了,被告基于对原告之夫的信任故未收回借条,也未要求出具收条,为了证明其主张,被告向法庭提交了证人童某的录音及书面证言,并向法庭申请证人吴某、王某、陈某、童某出庭作证,证人吴某、王某、陈某出庭作证,童某未出庭作证,通过法庭调查,证人吴某、王某、陈某三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确实证实被告已向原告之夫偿还30000元借款,根据《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由于证人童某未出庭作证,法院对童某的录音及书面证言均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偿还原告18000元。

依据法律规定,当时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借条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债务人在向他人借款时应当出具借条,偿还借款时应当收回借条或是要求债权人出具收条,否则,在诉讼中极有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中,债务人偿还借款后,一定要索取收条并且收回借条原件。(刘龙林 罗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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