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有院落的房屋,院落就不該有補償嗎?

韓聖劍


您好,目前涉及到院落是否有補償這個問題,主要表現在徵地拆遷過程中。在徵地拆遷的實踐中,很多地區的徵收方是對房屋的院落、空地面積是不予補償的,因此而引發了很多糾紛。

那到底對房屋院落、空地面積是否給與補償呢?有什麼準確的依據呢?

在法律上,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對此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是否應當對被徵收人未經登記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補償的答覆》中提到:“對土地公有制之前,通過購買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轉為國有後迄今仍繼續使用的,未經確權登記,亦應確定現使用者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中,應將當事人合法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空地面積納入評估範圍,按照徵收時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一併予以徵收補償。”

所以,徵收拆遷,對空地、院落面積要依照徵收時房地產價格就進行補償,在法律上是有法可依的。也就是說,部分地區對空地、院落面積不補償,是違法的,被拆遷人可以進行法律維權救濟。

除了法律的規定,我們還可以從事實層面進行簡單分析

。即:

對於我們權屬範圍內土地使用權的補償,不僅應包括建築物佔用範圍的土地,也包括為建築服務的房前屋後被拆遷人合法享有使用權的綠化用地、停車用地、院落用地等。因為被拆遷人同樣對這些享有土地使用權,如果只對建築物佔地面積予以補償,不對被拆遷人合法佔有使用的空地予以補償,實際是無償收回了被拆遷人的土地使用權。這就違法了土地的使用宗旨,顯然會侵害百姓的利益。

所以,於情於理,徵收拆遷時,房屋的院落、空地都應得到足額、合理補償。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徵收房屋補償範圍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內容:(1)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2)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3)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也就是說,《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並沒有規定院子對應的土地也需要進行補償。但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徵收房屋及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願進行交易的金額但不考慮被徵收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

另外,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是否應當對被徵收人未經登記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補償的答覆》中提到:“對土地公有制之前,通過購買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轉為國有後迄今仍繼續使用的,未經確權登記,亦應確定現使用者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中,應將當事人合法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空地面積納入評估範圍,按照徵收時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一併予以徵收補償。”

因此,法律對佔用土地使用權是明確補償規定的。對於不帶院落的房屋和帶院落的房屋,如果在徵收的時候給予同等對待,未免有違法律公平合理的原則。但是,在對帶有院落的房屋進行補償的時候,應該在評估時根據房屋所有人對院落的使用情況,對院落作出合理的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第十七條第一款對補償範圍作出規定,並沒有指出院落應該如何進行補償。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一條對被徵收房屋的價值作了規定,即院落應該屬於土地使用權的補償範疇。如果只對被徵收的房屋進行補償而不對院落補償,對被徵收人肯定是不公平的,但如果將院落與同等對待,未免也有些不妥。所以,應該考慮實際情況,對院落進行合理的評估補償。我們要多瞭解相關法律知識,莫被徵收方說辭搞糊塗,該是我們的補償金一分也不能少!


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xxxxxx空地和院落予以補償的答覆》明確了合法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空地面積納入評估範圍應該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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