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有院落的房屋,院落就不该有补偿吗?

韩圣剑


您好,目前涉及到院落是否有补偿这个问题,主要表现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在征地拆迁的实践中,很多地区的征收方是对房屋的院落、空地面积是不予补偿的,因此而引发了很多纠纷。

那到底对房屋院落、空地面积是否给与补偿呢?有什么准确的依据呢?

在法律上,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中提到:“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所以,征收拆迁,对空地、院落面积要依照征收时房地产价格就进行补偿,在法律上是有法可依的。也就是说,部分地区对空地、院落面积不补偿,是违法的,被拆迁人可以进行法律维权救济。

除了法律的规定,我们还可以从事实层面进行简单分析

。即:

对于我们权属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不仅应包括建筑物占用范围的土地,也包括为建筑服务的房前屋后被拆迁人合法享有使用权的绿化用地、停车用地、院落用地等。因为被拆迁人同样对这些享有土地使用权,如果只对建筑物占地面积予以补偿,不对被拆迁人合法占有使用的空地予以补偿,实际是无偿收回了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这就违法了土地的使用宗旨,显然会侵害百姓的利益。

所以,于情于理,征收拆迁时,房屋的院落、空地都应得到足额、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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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房屋补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也就是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没有规定院子对应的土地也需要进行补偿。但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另外,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中提到:“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因此,法律对占用土地使用权是明确补偿规定的。对于不带院落的房屋和带院落的房屋,如果在征收的时候给予同等对待,未免有违法律公平合理的原则。但是,在对带有院落的房屋进行补偿的时候,应该在评估时根据房屋所有人对院落的使用情况,对院落作出合理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第十七条第一款对补偿范围作出规定,并没有指出院落应该如何进行补偿。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作了规定,即院落应该属于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范畴。如果只对被征收的房屋进行补偿而不对院落补偿,对被征收人肯定是不公平的,但如果将院落与同等对待,未免也有些不妥。所以,应该考虑实际情况,对院落进行合理的评估补偿。我们要多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莫被征收方说辞搞糊涂,该是我们的补偿金一分也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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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xxxxxx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明确了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应该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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