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眼觀察丨前方的路不好走 還請「知產流氓」多注意!

雷眼觀察丨前方的路不好走 還請“知產流氓”多注意!

文章導讀

近日,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就拜耳消費者關愛控股有限責任公司、拜耳消費者護理股份有限公司訴李某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李某惡意搶注原告商標、惡意投訴等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七十萬元。首次明確職業商標搶注人的不當行為可以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管理範圍,構成不正當競爭。

挾商標之名收“保護費” 惡意投訴構成不正當競爭

在該案中,“Coppertone”(“確美同”)品牌防曬產品為原告拜耳集團旗下專業防曬產品,於1944年創立,經過70多年的持續使用和宣傳,在全球享有極高的知名度,也得到了中國消費者的廣泛青睞和認可。

2011年,拜耳公司聘請設計公司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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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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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標識並使用在Coppertone防曬產品上。被告人李某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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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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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形申請註冊商標,並獲得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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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獲得商標核准註冊後,李某以“Coppertone”(“確美同”)防曬霜產品侵為由在淘寶平臺對拜耳公司發起多次投訴,導致“Coppertone”(“確美同”)防曬霜被大量下架。投訴期間,李某多次聯繫原告,意圖迫使拜耳集團高價收購涉案商標;同時多次向Coppertone產品的授權經銷商發送侵權警告函。在無法達到其目的的情況下,對Coppertone產品經銷商進行工商投訴、消費欺詐訴訟(非商標侵權訴訟),肆意滋擾相關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拜耳集團在多次發函要求李某停止上訴行為無效的情況下,向國家商標局提出商標無效申請,並於2017年10月31日向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提起不正當競爭訴訟以及確認不侵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李某立即停止惡意侵權投訴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原告所受損失以及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250萬元。2018年2月2日,餘杭法院依法公開審理此案,並於2018年3月8日作出一審判決,判定被告李某立即停止惡意投訴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70萬元。

看到這個案件的判決,很多讀者會聯想到這段時間備受關注的另一個事件“上海破獲敲詐擬上市公司案”

,兩起案件有相似之處,都是不法分子通過各種手段獲得與某些企業相關的知識產權權益,然後再通過威脅阻礙企業正常運營發展的方式要求獲得賠償。

以“訴訟”之名行“詐騙”之實 擬IPO公司遭“碰瓷”被敲詐160萬

目的

敲詐、勒索

時間

2017年3月至7月期間

特點

一邊打官司,一邊對企業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企業交出財物

對象

A公司(正處於籌劃股票首次發行)

甲公司(李亮、孫強二人控制的公司)

途徑

以A公司侵犯甲公司專利權為名,多次惡意發起訴訟、向證監會惡意舉報

案件發展過程

1.李亮和孫強以延遲、拖延和影響上市為要挾,逼迫A公司與其簽訂所謂“專利實施許可”協議,以授權使用專利為名勒索A公司。A公司為確保上市,接受了李亮、孫強的要挾,以人民幣80萬元取得了甲公司所持有或控制的所有專利權和專利申請權的授權許可使用。

2.2017年7月底,李亮為達到進一步勒索的目的,又虛構了其此前已將甲公司名下另一專利獨家許可給乙公司(法人系高晨,但實際控制人仍是李亮)使用的事實,再次夥同孫強、高晨隱瞞上述真相,惡意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A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並指使犯罪嫌疑人高晨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實名舉報,披露乙公司已經向A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一事,同時由李亮與A公司面談。A公司又被迫與乙公司達成和解並支付80萬元。

專利侵權成為擬IPO企業的一道“命門”

IPO是企業走向資本市場融資的關鍵步驟。企業一旦擬定上市計劃或開啟上市程序,因涉及利益主體眾多,會受到來自各方的廣泛關注,也容易被某些不懷好意者惦記。針對IPO的敲詐勒索便是其中的典型現象之一。敲詐方往往通過挖掘擬上市公司在財務、法律等方面的漏洞,以舉報或曝光等方式威脅上市公司,索要鉅額“封口費”或“和解費”。

專利侵權訴訟直接對企業上市產生影響。據證監會發布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發行人不得有下列影響持續盈利能力的情形:“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涉及專利訴訟,企業上市的計劃可能被終止,而知識產權案件的司法週期又很長,通常至少需要一年半載。犯罪分子知道企業在發展的關鍵時間節點耗不起,上市時間推遲造成的損失不可估量,利用這種心理和規則來對擬IOP企業進行敲詐勒索。

【雷眼觀察】如何界定正常專利訴訟與以專利訴訟為手段實施敲詐勒索?

該案中對敲詐勒索的費用是以轉讓專利的名義索要的,對公司提起訴訟也是合法的。但判斷是否構成勒索的核心有兩點,即主觀目的和行為發生的時間節點。從主觀目的而言,本案嫌疑人並非因為正常的爭奪專利而進行訴訟,而是將專利訴訟作為敲詐勒索的工具;從時間節點而言,訴訟所設專利嫌疑人早已掌握多時,而發起訴訟的對象多為擬上市或擬融資的企業,所選時間也均為企業IPO審核期或融資關鍵期。這些無疑都表明了:行為人以“訴訟”之名行“詐騙”之實的意圖。

其次從訴訟結果來看,犯罪嫌疑人以侵犯知識產權為理由發起訴訟的最終目的並非通過司法手段維護知識產權,而是利用企業不願因訴訟導致企業IPO被中止這一心理,對企業進行敲詐勒索。因此,如果對方願意就案件打長久戰,為了控制訴訟成本,犯罪嫌疑人往往會選擇撤訴,據調查發現,李某撤訴案件多達40餘起。

前方的路不好走 還請“知產流氓”多注意!

其實,早在幾年前就有這樣的“知識產權流氓”,之所以到現在還一直存在,主要是因為這種知識產權案件往往侵權判斷的難度大,很少能判決“知識產權流氓”惡意侵權,企業為了儘快恢復發展,只好忍氣吞聲選擇和解補償,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這種行為。但從近期的一些案例來看 “知識產權流氓”們好像不那麼容易矇混過關了,按照我國案例指導制度的原則,這兩起案件就具有標杆的作用。這也從一個側面說明我國目前正在落實知識產權的重要性,細化知識產權的保護,正如李克強總理在中歐企業家圓桌會開幕式時所說的,中國將嚴格保護知識產權,對侵犯知識產權者要加大加倍懲罰,對惡意侵犯知識產權者要重罰直至傾家蕩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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