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將家產全部都繼承給兒子,患癌症後女兒拒絕贍養母親,你怎麼看?

不忘初心匍匐前行


題目描述:

因母親將股票、房產等財產都給了兒子,在母親患癌後,女兒拒絕盡贍養義務,母女最後對簿公堂。法院審理認為,喪失勞動能力、年老體弱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於情於理於法,女兒都應適當支付贍養費,考慮母親將其大部分財產給了兒子,其兒子應承擔更多的贍養義務。

冉兄點評:

父母有撫養子女的責任和義務,子女也有贍養父母的責任和義務,這是法律賦予雙方的權利。同樣,子女也有繼承父母財產的權利。也就是說,兒子和女兒享有同等的繼承權利。

在我國傳統文化中,養兒防老,家產是要留給兒子的。女兒是嫁出去的姑娘,潑出去的水,是外人,是不可能繼承家產的。父母也是由繼承家產的兒子贍養。

這是約定成俗的規矩,作為女兒也不會去爭什麼家產。這個約定成俗的規矩,與我國現行法律相悖。對於女兒來說,是不公平的。為了家庭的和睦,女兒也只能默默承受。

這樣,在遇到家庭糾紛時,女兒就處於弱勢地位。往往是女兒既得不到家產,又要盡孝心贍養自己的父母。因為,法律規定女兒也有贍養父母的責任和義務。

有的時候,做父母的做事不公平,對自己的孩子偏心太重。在分家產時,不按著法律規定,一視同仁分家產。在贍養的問題上,卻要求沒有分到家產的女兒贍養。

本題所描述的案例,就屬於這樣一種情況。母親把自己的股票,房產都給了兒子,兒子繼承了家產,就應該由兒子贍養自己的母親。這樣做合情合理,符合大眾的觀念。

可是,這名母親卻利用了法律條文。在把家產給了兒子,自己患癌後,卻要求女兒對自己贍養。這位母親的做法,合乎法律的規定。不合情,也不合理。贏了官司,丟了親情。

冉兄認為,為人父母者。對自己的子女,要儘量做到公平,不能太偏心。都是自己身上掉下的肉,不能厚此薄彼,寒了女兒的心。

作為女兒,也不要耿耿於懷。法院的判決沒有什麼問題,按照法院判的去做就是了。畢竟,是你母親把你帶到這個世上。對於親情來說,錢就顯得不那麼重要了。


冉兄說事


父母將財產給兒子,然後讓女兒贍養,女兒不願意,母親將女兒告上法庭,要求贍養。女兒沒有得到財產,到底該不該養活父母?應該!母親到法院去告女兒這件事是不合情不合理但合法。而且,女兒一定敗訴。

說來這事也讓人氣憤,這是糊塗父母,再嚴重點說,簡直是缺心眼二百五父母。現在很多腦殘父母都願意幹這樣的事,把財產都給兒子,然後讓沒分到財產的女兒贍養。

其實我們都認為,這事對於女兒來說不公平。也不合情不合理,但是,沒辦法,現實中很多人就是這樣選擇的,兒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無論給不給財產,都要贍養,所以這個官司女兒必輸,贍養費是一定要出的。

很多時候,有些父母就是搞不明白這些事,過早的把錢給子女,還溺愛和偏向,導致家庭不和睦,人為製造矛盾,而且很多時候,越是偏疼偏愛的兒女越是得不到好,最後老人都比較可憐。

我的觀點一直是,不要過多去考慮兒女,自己好好生活最好,該花就花,對兒女一視同仁,自己死後,子女平均分配遺產,不偏不倚,這樣最好。


韓東言


這個不屬於醫學問題,但也涉及到癌症治療所需要的經濟問題,不妨也來討論一下。

母親將家產全部都繼承給兒子,患癌症後要求女兒盡孝,女兒拒絕贍養母親,這種事說起來,大家肯定舊憤憤不平。唉,這是中國特色啊,重男輕女,兒子才是家產繼承人,所以有什麼好處都是兒子的,那怕兒子再不好,甚至經常有兒子打罵父母,豈止是不贍養,還虐待父母,可如果有什麼好處,比如分家產之類的,還是維持兒子,仍然是將家產給兒子,那怕女兒再好。這正是讓人氣憤之處,中國的很多老人,他的標準不是誰對兒好,我就對誰好,而是誰是男丁(兒子),我就把好處給誰,徹底無言。這種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會讓你氣得吐血。

從感情上,從公平的角度,我是支持女兒的,憑什麼有好處沒我啥事,需要用錢就找我要?這太不公平了,也說不過去。但這不符合法律,法律規定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不能講條件,不能因為父母沒給你家產,就不贍養父母,至少父母生了你,養育你長大成人。有會說歐美國家怎樣怎樣,不管歐美,我們是在中國,在中國只能按照中國的法律行事,沒辦法,儘管這種我也讓我氣憤得想吐血。

這也提醒各位老人,請一視同仁對待你的兒子和女兒吧,如果做不到,也請主動放棄對女兒的要求,不要鬧得家庭不和,甚至反目,這難道是你想要的?拋棄那些老得掉牙的“垃圾”觀念和思想吧!


腫瘤專科醫生


這個題目中出現的問題,是不少有兒有女的家庭都存在的問題。

這種情況更多出現在70前的家庭中,他們受中國傳統思想的影響比較深。總覺得,兒子是替自家繼承香火的,而女兒是替別人家生育香火的。嫁出去的女兒就是外人了,把財產分給女兒,相當於給了外人。所以,在他們思想裡,財產就是兒子的,肥水不流外人田。而多數女兒也不會主動來爭家產,只是儘自己作為女兒的義務。無論長輩還是晚輩,對這方面的法律知識都知之甚少。

法律規定兒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這個義務是無條件的硬性規定。這位母親倒還比較聰明,知道用法律來維護自己權益。可她在財產分配時,卻沒想到法律,沒想到女兒。

法律同樣規定,無論兒子還是女兒,都平等享有繼承父母財產的權利。而這位母親卻將財產都給了兒子,剝奪了女兒的繼承權,患病後卻想到了女兒,這就是我們老百姓常說的“顧情不顧理”的愚蠢做法。

從法律的角度講,女兒無權拒絕母親提出的要求贍養的義務。但,從情感方面說,女兒拒絕贍養也是可以理解的。也許,女兒並不是真的在乎那份財產,更在乎的是母親對自己的輕視,是過不去心理上那個坎兒。

假如女兒真在乎財產,完全可以通過法律將屬於自己的那份財產爭取回來。

法院對此事的判決還是比較公正的,既然兒子得了財產,就需要多盡贍養義務,女兒可以附帶幫助照顧。

在此,想勸誡那些有兒有女的父母,多瞭解一些法律知識。別因為自己的愚昧無知,做出不平之事。不僅為自己以後的養老問題帶來麻煩,也可能給兒女間製造出矛盾。仔細想想,在照顧老人方面,還是女兒比兒子更加貼心、周到。所以,千萬別輕視女兒,兒女都應該同等對待,有好事同享,有義務同擔。要學會做聰明的父母,這樣才能使家庭更加和諧,使自己的晚年生活更加幸福!

大家對此事有什麼看法呢?你受過父母的不公平對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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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我認為,這上面案例明顯處理得不正確,不公平。

這個案例有法官和行業律師說,繼承不繼承財產不影響子女贍養老人的法定義務。我感覺很奇怪,老人還在世,哪裡來的繼承說?老人在世,他們的財產處理只有變賣或者贈送,死了才有繼承事實發生。這個案例老人不具備把財產贈送別人包括兒子的法定條件,因為她在負債,因為她還在繼續活下去。你自己有財產,有股票,有存款,有房產,明知道自己還要利用這些財產生存生活,治療疾病,要提前把它們贈送兒子,然後治療疾病又來負債,讓女兒承擔,對女兒明顯不公平,也缺乏法律根據。法律不應該支持這種財產處理,應該判定它無效。

我們的婚姻法,民法,對子女贍養老人的法定義務沒有明確定義,限定邊界。中國的道德把子女的贍養義務無限無原則的擴大,許多老人認為我養了你,無論我提出什麼條件都應該滿足。不管合理不合理,居於什麼心,實際需要不需要,我提出的條件都不能拒絕。在網絡上,我曾經看見四十多歲的父母要向兒女要每個月五千塊錢的養老金。他說他把兒女養大吃了很多苦,現在不想再辛苦的工作了,要享兒女的福了。一個每個月有八千多塊錢養老金的副教授,要向兒女們要養老費出去旅遊。一個為了支資助不勞動的兒子享受生活,要求女兒每個月給她兩老各五千塊錢的贍養費。他們都有不菲的養老金,除了把自己兩老的養老金大多數都給兒子,還要把他索來的女兒交的贍養費給兒子媳婦用。最驚人的是一個患肝癌晚期的老太太,每天都要吃幾萬塊錢一片的進口藥,逼兩個兒子賣了房子,後來又聽說肝移植可以救命,又天天哭著逼兒子動員孫子捐肝。這些都是把贍養義務無限無原則的擴大的案例。這個案子把自己的財產提前“繼承”給兒子,又以子女的贍養義務要俠,向女兒索要贍養費和分攤疾病治療費用,比較普遍。中國許多地區重男輕女,女兒繼承不了遺產,還要承擔贍養費。如果繼承遺產是事後事件,負擔贍養費法理上應該,但承擔贍養義務首先應該公平平等。怎麼判定公平平等?首先應該看老人贍養實際需要,所有的平等義務承擔者貢獻上是不是一樣。

我們先來定義贍養實際需要,像這個老太太她有股票,有存款,有房產,她有這個支付能力,實際上她在疾病治療上,是不需要兒女提供贍養條件的。老太太在生存時期是沒有法定條件把全部財產提前“繼承”給兒子的,因為她還活在世上,需要那些錢和財產。她兒子也沒有權力提前“繼承”這些錢財,因為老太太還需要利用它生活生存。而且就從繼承法來講,繼承應該是先還債務,剩下的才能夠繼承。老太太治療疾病產生的債務和和生活產生的費用,應該從遺產上扣除。如果他繼承的財產不能夠償還債務,這才是兒子女兒共同分攤的問題。

我們贍養老人義務被道德綁架,許多不合理不公平的事實發生,例如我上面舉例明明自己有養老金足夠滿足生活養老開支,向女兒要贍養費,這就是不合理的。養老金幹什麼?已經國家在贍養,那國家作這個贍養是否多此一舉?而且更加不應該把這個贍養費轉給兒子媳婦使用,這不僅僅是不公平,是違法,因為你自己用不到就不應該要(這裡有一個需要展開來說的問題,贍養費用負擔應該以實際需要為止,因為老人如果多要用不完,這會變成他拿一些兒女的錢給他想資助的兒女輸送資金,這樣作在民法上是違法的。或者積累多了變成遺產,但是遺產又與一些兒女無緣),父母沒有處置別人的財產權力,哪怕這個別人是兒子。

兒子女兒各是一個家庭,有屬於各個家庭的財產。這個家庭有自己生養過的兒子,女兒;也有與你沒有多少義務關係,沒有生養過的媳婦,女婿,客觀上要求老人不能損害兒女家庭的財產利益,應該在兒女各負擔義務上公平。

其實,我們這個社會應該逐漸淡化贍養老人的責任和義務,因為由子女贍養老人會讓社會和自己逃避責任。我們建立社保制度是什麼作用?不就是在淡化子女贍養老人的義務嗎。從個人自己來說,工作的時候繳納養老金,為自己退休以後的生活負責任,這也是在淡化子女贍養老人的傳統,自己給自己養老更加可靠。西方一些國家就沒有法律強制兒女盡贍養義務,甚至沒有說兒女一定要贍養老人提供義務,贍養老人是國家和社會的責任。西方大多數國家贍養老人逐漸社會化,除了普遍推行養老社會福利制度,還提供養老生活照顧。日本最近從中國引進一批勞動力,為日本年過八十以上的老人提供社會化集中養老護理服務,這是值得我們學習和跟進的。我們淡化子女贍養老人的義務,不是說要丟掉中國人的人子道德和孝文化,而是減輕工作的人的負擔。社會把老人的養老解決了,工作的人才能夠集中精神搞工作,而且這也體現社會進步。


洋子146465305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同時,《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繼子女。

因此,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義務不受父母有無財產是否分過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這樣事情的影響,子女也不能以父母對其年幼時的關心疼愛程度或者結婚時資助的多少作為砝碼來衡量贍養扶助義務的多少。

從這個角度說,女兒拒絕贍養老人當然是不對的


但是,我們要反過來思考,這個案件的繼承方面有沒有問題呢?

我們都知道,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有遺囑繼承、遺贈和法定繼承。本案的原型是在其丈夫去世之後將家裡的房子和股份全部轉讓給了兒子,但是按照法定繼承,房產和股份應由母親、兒子、以及女兒均分遺產

除非有充分的理由證明女兒之前未盡贍養義務,否則老人也不應該剝奪女兒本應擁有的遺產分配權,這項權利同樣也是受法律保護的。


因此,女兒也可以起訴母親剝奪了其本應擁有的遺產分配權,拿回屬於自己的財產份額。


律師說


現在的70、80歲老年人可能是重男輕女的最後一撥老年人,之後的男女觀念已經大為改觀。


由於他們生活年代的問題,男性的勞動能力比較強,再加上以前思想的遺存,導致他們觀念上與現在大為不同。

他們老了以後,依然覺得男性是傳宗接代的載體,而且男性需要更多的錢(即便是現在,買房也是男方出多數錢或者全部)。所以把錢就都給了兒子。

可是,時代變了,作為老人,對子女還是雨露均霑一點比較好,不僅利於維繫兩代人的關係,對子代兄弟姐妹間的相處也有好處。有些老人顯然想不到這一點。

此次事件中,這個老母將股票房產都給了兒子,母親患癌症後,女兒拒絕贍養,之後二人只能法院見。最後判決女兒每月支付一定的贍養費,但是兒子應該承擔更多的部分。2018年1月起,女兒每月支付450元贍養費。

於情於法,比較合理。

雖然說財產分割不應該成為女兒不孝順的理由,但是情感這種東西真是雙向的,單一的付出,永遠都不存在。

二人的關係也不會因為對簿公堂而變好,想必會變得更糟。而兄妹或者姐弟之間的關係也可想而知,猜疑鏈會毀了他們的親情。


大眼大世界


99隨便語:重男輕女的惡習作祟,我支持女兒不贍養老人。因為當母親的自己不道德,就不能舉著“不孝”的大棒打人。

我是個信仰愛情,崇尚親情和宣揚溫情的人,我一直認為,生活在這個世界上的每個人,無論你貧窮或者富貴,強大或者弱小,都應有一顆仁愛之心。

贍養老人是我們每個子女應盡的義務。

然而,人是有感情的生命,任何事情都有相對,當一個人遭遇嚴重的不公平對待,你不可能必須強求這個人,依舊有愛心,有責任感。

地點:廣州,天河區

事件:母親偏愛兒子,將財產全部給了兒子,因患病起訴女兒支付贍養費

這件事的原委,和題目中描述略有不同,這個“不贍養母親”的女兒,確實有點冤。

(1)廣州天河區的王奶奶,年近70歲,退休人員,每月退休金近3000元,另外還有一筆分紅(原當地村民的集體分紅)每年近8000元。

王奶奶共生育四個子女,其中兩個早亡,目前有兒子阿明,以及快50歲的女兒阿珍。其中阿珍收入不高,每月僅有2000餘元,每年雖然也有分紅,但不足2000元。

不過,這個家庭有空餘房子出租,租金收入較高,家庭成員按一定比例,享有租金。

(2)兩年前,王奶奶的老伴去世,之後,王奶奶將家裡的房子,股份全部轉讓給兒子,導致自己沒有了因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

女兒阿珍同時也沒了租金收入,感到很委屈,與母親關係惡化。

(3)2017年1月,王奶奶被診斷出癌症,花費數萬元治療費,效果依舊不理想。

患病期間,阿珍拒絕照顧母親,都是兒子阿明在醫院裡忙碌。

(4)2017年5月,王奶奶將女兒阿珍訴至法院,稱自己的退休金和分紅,無法負擔高額醫療費,要求阿珍每月支付1500元贍養費,並補足“前兩年拖欠的贍養費”,同時分擔住院期間醫療費7000餘元。

王奶奶稱:“女兒是我懷胎生下來養大成人的,我把財產留給兒子,難道這可以成為女兒不孝順的理由嗎?

(5)法院認為,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喪失勞動能力、年老體弱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考慮到王奶奶將其大部分財產給了兒子,其兒子從情理上應當承擔更多的贍養義務。

判決:女兒阿珍從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期間,每月支付200元贍養費;2018年1月起,每月支付450元贍養費。

(6)拿到判決書的阿珍沒有上訴。

她表示,許久不見母親,看著母親越發瘦弱的身體,五味雜陳。

99隨便觀點:

第一,這個患病老母親並不善,這個拒絕贍養的女兒,也並不惡。

在這個故事中,女兒阿珍實在太委屈了。

她雖然比母親年輕,但她的經濟狀況,真的不比她的母親好,這是顯而易見的,她的收入遠低於母親,而且還有自己的孩子,哪裡有自己母親寬裕?

王奶奶身患癌症,這是不幸的,但她無法支付醫療費的理由,並不是她缺錢,而是她把自己所有的財產,都給了兒子!

從新聞敘述中得知,王奶奶不僅把自己那份給了兒子,把她老伴和阿珍的兩份,也給了兒子!

這位老母親可憐嗎?善良嗎?

相比之下,筆者寧願相信,女兒阿珍更加閃亮一些,因為,父親去世後,王奶奶擅自處分家庭財產時,侵犯了阿珍的權力,阿珍是有理由起訴王奶奶的!

第二,阿珍的哪些權力被侵犯了?

父親去世,假如沒有留下遺囑情況下,應當按照法定繼承,通常是將夫妻倆的財產,一分為二,屬於父親的那一份是遺產,由王奶奶,兒子阿明,女兒阿珍各佔三分之一。

要知道,這份遺產的數額,應當不會小!

阿珍在訴訟中曾表示,王奶奶起訴的每月1500元贍養費,可以從“她應得的房子租金”中扣除。

這是什麼意思呢?

在父親去世前,阿珍每月從出租房子的租金中,分得的收益,超過每月1500元!

我們可以想象,假如將房子正常繼承,那是高房價的廣州的房子,阿珍分得幾十萬,那是很可能的吧?

另外應當還有所謂的“股份”,應當也很值錢!

但在自己的權力被侵犯的時候,因為侵犯權力的是自己的母親,所以阿珍雖然不滿,卻沒有起訴,她所做的僅僅是在母親患病後,不去看望母親,拒絕支付醫療費。

不去看望母親,情理上有點不對。

但拒絕分擔醫療費,阿珍有什麼錯誤呢?

王奶奶並不是沒錢,區區幾萬元醫療費而已,對某些人很難,但對王奶奶這樣的人,應當是比較輕鬆的,當然了,那是指她不將自己所有財產都無償送給兒子的情況下!

第三,法院法官在判決此類案件時,絕對也很無奈!

明眼人都看得出,王奶奶偏心的很厲害,心裡只想著兒子,對女兒太刻薄,這是某些老人的重男輕女思想作祟,對女兒太不公平。

但如果依照法律規定來看,王奶奶的起訴又是有道理的。

一個70歲母親,居然鑽法律的空子,坑自己女兒!

真是醉了!

最終法院判決阿珍每月支付200和450元的贍養費,實在是無奈之舉,因為王奶奶的訴訟請求,在法律上是“合理”的,應當得到支持。

但我想,法官一定是將這個數字,壓縮到了最低,儘量對阿珍公平一點。

結束語:重男輕女思想害人,利用重男輕女思想,故意舉著“不孝”的大棒,去坑害自己親生女兒的所謂母親,真的不配為人母。

你已經將價值巨大的財產都給了兒子,又去坑經濟條件不好的女兒,這種不道德事,做了沒好處。


99隨便


貌似這樣的事情不是個例了,重男輕女是我們民族遺留下來的陋習,我直言不諱的說,我也有。但是我認為重男輕女不應該如此的嚴重。

我們這有個類似的情況,一戶人家拆遷,一共獲得了三套房,還有幾十萬的現金。父母偏心,把房子、錢全部給了兒子,女兒一個子都沒有。原因就是女兒嫁給了人家,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把錢給女兒就等於給女婿,就是給了外人。然而呢,這家人的兒子得到了“鉅額財產”之後,就開始吃喝嫖賭,沒有多久就把錢輸光了,而且還欠了一屁股債,最後被放貸的逼債。這家人的父母只好去求女兒、女婿,就剩下跪了。他們的女兒還算可以,只說了一句:“早知今日,何必當初?”東拼西湊幫他弟弟把債還了。

現在男人是生活壓力大,稍微偏向點,情有可原,但是偏得太厲害,就不是愛他,而是害他了,值得慶幸的是這家人,家裡沒有得癌症。只是錢沒了,就當破財免災吧。

言歸正傳,將家產全部給兒子,患癌症後讓女兒贍養,付醫藥費,明顯有失偏頗。個人感覺要比我前面講的事情還要嚴重。表面上是要女兒贍養,付醫藥費,事實上是還是要女婿付。女婿家裡也有老有小,也要贍養老人,撫養兒子,居家過日子的都知道,忽然少一筆錢,就像多了一個坑。

個人認為,如果這家人偏心,把財產全部給兒子,就不應該跟女兒要什麼醫藥費,女兒能去看看,照顧一下就很不錯了。既然說是嫁出去的的女兒潑出去的水,那就覆水難收了。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


太極雲飛揚


我想我也逃不出這樣的命運。

跟此女一樣,我一毛錢的財產都沒有繼承到。我爸去世不久,我媽把老房子賤買了給她兒子我哥還債,連問都沒問我的意見,只是叫我回去簽字,因為我也是房子的繼承人,只有我同意了房子才能賣。可是整個過程,沒有人問你同不同意,或說我將獲得其中的一塊錢。那時我工作很忙,請假,坐飛機,來回花了上千元,簽完字就沒我的事了。

只有老房子還留有爸爸生活過的痕跡,爸爸親自動手裝修的,絕大部分東西他們都沒有要,就賣了,一切交由人家處理了。想想就心寒。

後來,還是不夠我哥還債的,又叫我替他還了十多萬,這個錢那個時候那個地方可以買一套不錯的房子了。好,這個錢,即使在我離婚後帶著孩子住出租房的時候,我媽和我哥也隻字不提,我也不敢提,一提肯定就要斷絕關係了。

好,說說老房子後的新房子,一百多平,是我媽出錢的(也有我爸留下的一些錢),寫的是我哥的名字,一樣沒有我半毛錢的關係。連我的一張床都沒有,這個我也認了,畢竟我很少回去。

好,再說說我媽的退休工資,一個月七千多,我哥的孩子從零歲起,就由我媽撫養,我哥也不掏錢,所以我媽一輩子也沒多少存款。

(女人為家人生活而付出,卻往往被忽視)

好,再說我哥,他也是穩定高收入人士,月均上萬了,他之所以欠債是作,天天做發財夢,借錢做生意給騙了。現在的工資,也是自己享受的。這就是典型媽寶男,不扛事的。

去年我回家,我就感覺到了,以後我媽病了,不知道會不會叫我支付贍養費,但照顧老媽的一定是我。

去年回家十來天后,我買好了票,我媽突然生病住院了,我只好匆匆把票退掉留在老媽身邊照顧她。我哥下班來看她,然後,理所當然地對我說,你回去又沒事(我的事對他們來說就不是個事),等媽好了再走吧。所以,住院十幾天,他只是偶爾來看看,在一堆朋友們送來的慰問品裡找他愛吃的,一邊吃,一邊閒聊,吃完後說忙就走了。

我想這就是以後的模式,我必須拋下自己的生活去照顧老媽,而我哥以工作繁忙為由,置身事外。而且大家都覺得這是應該的,自然的,男人就是以事業為重。女兒嘛,還有比照顧自己母親更重要的嗎?

服侍病中老人是應該的,我爸爸最後的兩個月我也放棄了工作,守到最後,直到百日才離開。我只是想說,

肯定還有許多女性是這樣的:身處家庭的次要地位,默默為家庭付出,為老人孩子丈夫的生活操勞,但最後卻是受益最少的一方,無論在婚姻中,婆家還是孃家。一旦家裡出了什麼狀況,女人們往往要衝鋒陷陣,但我們還不得不承受這樣的命運,否則千夫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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