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8月13日,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收到贵所《关于对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 166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公司就《关注函》中的问题进行了核实,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注函》问题1:《公告》显示,标的资产所在土地被查封面积9,810平方米,地下产权车位被查封51个,标的资产地上11-27层共计56套房产已设置在建工程抵押,地上1-14层房产及地下1-3层产权车位已销售并办理网签备案手续。请说明:(1)标的资产被查封的事由,标的资产部分房产和车位已销售并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后拟予以解除的主要原因,解除标的资产被查封、抵押及销售等权利限制情形的具体方式、利益保障措施、主要责任和费用承担方;(2)标的资产权利限制情形是否可能构成本次交易的障碍,如是,请进行充分风险提示;(3)你公司是否会因该交易承担额外的成本、债务及担保事项,如是,说明具体情况,以及相关利益保障措施,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请你公司律师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一)标的资产查封事由、解除权利限制原因及解除方式

1.标的资产查封事由

(1)标的资产所在土地被查封面积9,810平方米,查封事由为广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达公司”)诉润阳置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5年9月中海达公司就与润阳置业房屋买卖合同争议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并申请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历下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015年11月,历下法院作出(2015)历民协保字第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标的资产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至2018年11月4日。2016年6月20日,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济仲裁字第1142号《裁决书》,确认中海达公司与润阳置业签订的《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解除,润阳置业向中海达公司返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仲裁费用共计2,956,819.74元。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述裁决尚未履行。

(2)地下产权车位被查封51个,查封事由分别如下:

①前述中海达公司诉润阳置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仲裁裁决生效后,中海达公司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查封了地下16个产权车位(2-209至2-224),案号为(2016)鲁01执字第739号;

②山东东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银公司”)与润阳置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查封地下18个产权车位(2-105至2-109、2-120至2-125,2-231、2-232、2-236、2-277至2-280),案号为(2016)鲁0103民初7513号;

③东银公司与润阳置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历下法院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查封地下17个产权车位(2-281至2-291、2-301至2-306),案号为(2017)鲁0102民初2902号、2901号。

2.标的资产部分房产和车位已销售并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后拟予以解除的主要原因

路桥集团拟整体购买标的资产,包括晶石中心A栋整栋(地上1-27层、地面及地下全部可用车位及人防配套设施),作为路桥集团办公楼使用和统一管理。但标的资产部分房产和车位已销售并办理网签备案手续,故出售方润阳置业需解除与原购房人之间的购买合同并撤销网签备案手续,以便能够将标的资产整体出售予路桥集团。

3.解除标的资产被查封、抵押及销售等权利限制情形的具体方式、利益保障措施、主要责任和费用承担方

(1)关于标的资产查封与已销售部分

解除方式。标的资产查封涉及中海达公司诉润阳置业仲裁案与东银公司诉润阳置业系列诉讼案件,润阳置业将负责偿还该两公司债务并申请法院解除查封。标的资产已销售部分,润阳置业负责与原购房人协商解除原购买合同,并撤销网签备案手续。

利益保障措施、主要责任和费用承担方。出售方润阳置业负责解除标的资产查封与已销售部分,并承担全部费用。根据路桥集团与润阳置业拟签订的《买卖框架协议》,相关安排如下:路桥集团将首批购房款的80%存入监管专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润阳置业保证办理完成以下手续:①解除标的资产所在土地使用权的司法查封;②撤销地上1-14层商品房及地下1-3层103个产权车位的原有销售及网签备案手续,解除全部司法查封;③与路桥集团分套签署地上1-14层商品房买卖合同、地下1-3层103个产权车位的买卖合同,并办理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备案及房屋预告登记手续。④签署地下1-3层其余全部车位、地面全部车位的买卖合同或使用权转让合同。润阳置业应于各项手续办理当日,向路桥集团提供完成相关手续的书面材料。润阳置业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上述①-④事项的,路桥集团于该等事项全部办理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协同其他监管方共同向监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指示监管行分别向相关方划款。如润阳置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上述①-④事项的,路桥集团有权决定取消本次交易,润阳置业承担违约责任。

(2)关于部分标的资产抵押的解决

路桥集团拟受让原债权人东银公司4,000万元委托贷款债权及其从权利11-27层在建工程抵押权,具体详见本回复第二部分“(三)4,000万元委托贷款的具体情况,做出委托贷款转让安排的原因及其合法合规性”。

(二)标的资产权利限制情形是否可能构成本次交易的障碍,如是,请进行充分风险提示

标的资产权利限制情形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障碍。

路桥集团整体购买标的资产的前提条件是,润阳置业需清理解除标的资产已存在的查封、部分房产已出售的交易,使之能够合法出售予路桥集团。截至目前,润阳置业已取得三家原购房人同意解除原购房合同的书面文件,尚未取得东银公司同意转让债权及其在建工程抵押权的书面文件,尚未取得相关查封申请人明确同意解除查封的书面意见,该等限制情形均尚未解除,本次交易能否完成存在重大不确定风险。

根据拟签订的《买卖框架协议》约定,如标的资产权利限制未能及时解除,路桥集团有权取消本次交易,并追究润阳置业违约责任。

山东路桥是否会因该交易承担额外的成本、债务及担保事项,如是,说明具体情况,以及相关利益保障措施,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根据《买卖框架协议》的相关约定,标的资产权利限制的解除、与标的资产有关的债权债务均由润阳置业负责清理和承担,除在14-27层房产具备出售条件前,路桥集团拟受让东银公司4,000万元委托贷款债权及其从权利11-27层房产抵押权外,不会因该交易承担额外的成本、债务及担保事项。

有关拟受让4,000万元委托贷款债权及其从权利11-27层房产抵押权,具体详见本回复第二部分“(三)4,000万元委托贷款的具体情况,做出委托贷款转让安排的原因及其合法合规性”。该债权的受让旨在保障后续房产交易的实施,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就该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详见《〈关于对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相关事宜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关注函》问题2:《公告》显示,本次收购将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所购房产为地上1-14层全部可预售房产及地下1-3层、地面全部可使用车位,第二阶段所购房产为11-14层其余房产及15-27层全部房产。同时,你公司将分多期支付购房款,首期购房款通过监管账户支付。请说明:(1)两个阶段所购房产对应价值、各期支付收购款的金额;(2)标的资产是否均已达到可销售和网签备案条件,如否,请说明未满足条件的楼层、面积、对应价值,预计可售时间;(3)4,000万元委托贷款的具体情况,做出委托贷款转让安排的原因及其合法合规性;(4)首期购房款监管账户的运行机制,是否足以保障上市公司利益不受损害,第二、三阶段未通过监管账户支付的原因、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相关保障措施;(5)明确交易对方未如期履行的违约责任。请你公司律师核查并发表专项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两个阶段所购房产对应价值、各期支付收购款的金额

双方商定办公楼整体出售价格即标的资产总价款为57,000万元,其中各部分面积及单价如下:

深圳市世联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8年6月16日为价值时点,对标的资产进行估值并出具《估价报告》,确定评估价值总计为58,056万元。路桥集团本次购买价格约为评估价格的98折。

根据《买卖框架协议》的约定,各期支付收购款条件、比例与金额如下:

(二)标的资产是否均已达到可销售和网签备案条件,如否,请说明未满足条件的楼层、面积、对应价值,预计可售时间

润阳置业已取得济建预许2014618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标的资产中的1-14层约1.9万平方米房产、103个产权车位已达到可销售和网签备案条件,但存在前述权利限制情形。解除权利限制后,即具备出售予路桥集团的网签备案条件。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标的资产尚有部分未达到可销售和网签备案条件,具体包括:11-14层共计2,253平方米的办公用房(房号3-1103、3-1104、3-1203、3-1204、3-1301、3-1303、3-1304、3-1401、3-1403、3-1404),对应转让价款3,343.90万元;15-27层共计11,830.12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对应转让价款17,555.90万元。该部分标的资产尚未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润阳置业拟于《买卖框架协议》签订后210日内建设完成标的资产并通过综合验收备案,具备现房销售条件。

(三)4,000万元委托贷款的具体情况,做出委托贷款转让安排的原因及其合法合规性

1.委托贷款债权概况。2015年11月,东银公司、润阳置业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济大路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签署了编号2015年招济25委字71151101号《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东银公司依据该合同通过招商银行向润阳置业提供委托贷款本金40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15%。就上述委托贷款,润阳置业以标的资产11-27层共计56套房产提供在建工程抵押担保,并办理了其中46套房产的抵押登记。现该委贷本金及部分利息尚未偿还。

2.路桥集团拟受让委托贷款债权及其从权利的原因。路桥集团拟整体购买标的资产,由于部分房产不具备出售条件,故本次整体收购分为两阶段,而第二阶段房产主要为东银公司委托贷款债权的抵押物。委托贷款债权转让安排是为了保障标的资产整体收购方案的实施。路桥集团受让4,000万元债权,从而取得11-27层的在建工程抵押权,有利于消除东银公司申请拍卖抵押物还债的风险,有利于防范润阳置业将11-27层转让出售予其他方的风险。

3.路桥集团受让委托贷款债权及其从权利的合法合规性。润阳置业拟协调招商银行、东银公司与路桥集团共同签订有关4,000万元委托贷款债权的转让手续,该债权附带的11-27层共计56套房产抵押担保从权利一并转让。润阳置业自行与招商银行东银公司结清该债权转让日之前的利息;路桥集团按4,000万元本金受让该债权,并相应享有自转让日起的利息收益。路桥集团于债权转让款支付条件满足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债权转让款4,000万元,债权转让日为路桥集团实际支付债权转让款之日。路桥集团在支付第二期购房款时,相应扣除该4,000万元债权及自债权转让日起至扣回日为止该债权的利息,本笔债权即告抵销结清。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物权法》第192条规定,“……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委托贷款及在建工程抵押权均不属于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路桥集团依法受让该债权及其从权利在建工程抵押权合法合规。

鉴于抵押物11-27层在建工程价值远高于债权额,该债权风险小,路桥集团不会因该交易承担额外的成本、债务及担保事项。

但需注意的是,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尚未获得东银公司同意转让本笔债权的书面文件。

(四)首期购房款监管账户的运行机制,是否足以保障上市公司利益不受损害,第二、三阶段未通过监管账户支付的原因、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相关保障措施

首期购房款采用监管账户支付,是兼顾路桥集团、原购房人利益的安排。一方面,原购房人为保障自身权益,希望收回购房款再解除原购房合同;另一方面,路桥集团为保障资金安全,希望办理完成购房手续并进行预告登记后再支付购房款。为解除双方的顾虑,首期购房款采用监管账户支付的方式,即:路桥集团先将购房款汇付至相关方共同委托银行监管的专用账户,原购房人配合办理解除原购房的手续,撤销原网签备案;润阳置业与路桥集团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并进行房屋预告登记;然后相关方共同出具划款指令,将监管账户内购房款划付给原购房人用于偿还相应款项。如第一批所购房产不能如期网签出售予路桥集团,监管账户内资金退还路桥集团。首期购房款监管账户运行机制的核心是标的资产解除查封、抵押并办理完成路桥集团作为买受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预告登记手续后,方予放款,能够有效的保障上市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除首期购房款以外的其他五期购房款的支付不涉及第三方利益,路桥集团无需事先将款项存放于监管账户,待相应付款条件具备后直接支付给润阳置业,故无需采用监管账户,对路桥集团不存在风险。

路桥集团分期支付购房款的安排,主要为防范出售方润阳置业的违约风险,有利于保障路桥集团权益。

(五)明确交易对方未如期履行的违约责任

根据《买卖框架协议》约定,交易对方未如期履行的主要违约责任如下:

1.首期购房条件未能如期完成的违约责任

如润阳置业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解除第一阶段所出售房产的限制并将其网签出售予路桥集团的,路桥集团有权决定取消本次交易。如路桥集团决定取消本次交易的,润阳置业应协助将监管专户内资金本息及100万元意向金全部返还给路桥集团,同时,润阳置业还需向路桥集团支付路桥集团汇付至监管专户内资金总额10%的违约金;如路桥集团未取消本次交易的,双方继续履行,同时,润阳置业应按逾期天数向路桥集团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按路桥集团已汇付至监管专户资金总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

2.未完整出售标的资产的违约责任

双方办理首批房产网签手续后,如润阳置业未能按照协议约定时间要求将剩余11-14层及15-27层房产网签出售予路桥集团的,路桥集团有权选择以下三种处理方式之一:

(1)取消本次交易,要求润阳置业退还全部已付款(包括首期购房款与4,000万元债权受让款),并按已付款年率20%(自路桥集团实际付款之日至润阳置业还款之日)支付违约金;

(2)保留并继续履行已网签房产、购买全部车位的交易,润阳置业向路桥集团支付违约金7,000万元,路桥集团可从应付购房款中抵扣;同时,润阳置业应立即偿还路桥集团受让的4,000万元委托贷款债权本息;

(3)延长90日,润阳置业应在延期期限内将全部标的资产网签出售予路桥集团,且延期期间润阳置业需承担逾期违约金,路桥集团有权从房产总价款中扣减。如延期期限届满润阳置业仍未能将全部标的资产网签出售予路桥集团的,路桥集团可再选择上述三种处理方式之一。

3.未及时办理权属证书的违约责任

润阳置业应在标的资产交付使用后3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润阳置业提供的资料送至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确保标的资产网签后360日内/交付后180日内(以先到时间为准)取得路桥集团或路桥集团指定网签主体为唯一权利人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如因润阳置业的责任,路桥集团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每逾期一日,润阳置业应向路桥集团支付总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80日的,路桥集团有权解除购房协议,润阳置业除应退还路桥集团全部已付全部价款外,还需按已付款总额年率20%向路桥集团支付资金占用费。

三、《关注函》问题3:《公告》显示,润阳置业关联方山东润嘉实业有限公司、韩红军,润阳置业法定代表人于国荣、总经理吕宏冰为本次交易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请说明山东润嘉实业有限公司、韩红军、于国荣、吕宏冰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相关方担保能力,并结合润阳置业已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事实,分析相关方履约意愿,是否足以保护上市公司利益。

回复:

根据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shixin/new_index.html)查询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拟提供担保的山东润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嘉实业”)、韩红军、于国荣、吕宏冰均非失信被执行人。

根据润嘉实业提供的《审计报告》,截至2017年12月31日,润嘉实业资产净资产为1.87亿元,经营状况良好,有较好的担保能力。

担保人有效签署担保文件为《买卖框架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担保人将根据其签署的担保文件为润阳置业在《买卖框架协议》项下的义务与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润阳置业作为标的资产开发商,近年来因标的资产处置受限,现金流枯竭,造成债务逾期无力偿付,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标的资产地处济南市核心商务区,区域位置优势显著,交通便利,估值较高。润阳置业向路桥集团整体出售标的资产,回流现金5.7亿元,不仅可解决债务问题,也能获得一定的收益,故润阳置业履约愿望较强。担保人润嘉实业净资产值达1.86亿元,具有一定担保能力;韩红军、于国荣、吕宏冰作为自然人提供担保,如因此被拖累成失信人员,将会严重影响个人生活,故履约意愿亦较强。总体而言,润阳置业虽为失信被执行人,但其拥有的标的资产价值较高,不会因外部债务影响而完全丧失出售资产的履约能力;担保人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对督促、保障润阳置业履约有积极作用;且本次交易的前提是润阳置业清理标的资产权利限制并办理出售予路桥集团的网签备案和预告登记,该等措施能够有效地保护上市公司利益。

四、《关注函》问题4:本次交易对价为5.7亿元。请说明标的资产各部分面积、单价及对应价值,结合所在地区可比资产、可比交易情况,说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是否公允、合理。

回复:

标的资产包括晶石中心A栋办公楼地上1-2层房产,建筑面积4018.1平方米,单价20,516.56元/平方米,对应价值8,243.76万元;3-27层房产29,098.14平方米,单价14,840元/平方米,对应价值43,181.64万元;地下1-3层产权车位103个,单价23.4万元/个,对应价值2,410.20万元;机械车位106个,单价14.4万元/个,对应价值1,526.40万元;地面车位45个,单价7.8万元/个,对应价值351万元;人防车位66个,单价19.5万元/个,对应价值1,287万元。

根据《估价报告》,2018年1-5月,济南市写字楼市场均价为13,862元/平方米,5月写字楼市场整体成交均价13,732元/平方米,同比增加12.1%,环比增加15.4%。2018年6月,同类项目售价如下:

标的资产周边商务密集度较好,地理位置优越,以2018年6月16日为价值时点,标的资产评估价值为58,468万元,本次交易价格约为评估价值的98折,价格公允、合理。

五、《关注函》问题5:请说明你公司董事会表决同意进行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董事们在表决前是否进行了充分的调查、论证并考虑相关风险,是否勤勉尽责,董事会是否分析了本次交易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请独立董事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及审议程序

公司证券管理部于2018年7月25日向全体董事发出关于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通知》《关于子公司拟购置房产的议案》及公司就本次交易前期调查论证的《关于润阳科技技术大楼(晶石中心项目)A栋收购方案之法律咨询报告》,并与各位董事进行了电话沟通。在全面了解了本次交易的交易背景、交易方案及风险控制措施后,各位董事以通讯方式参加了公司2018年7月3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对相关议案进行了表决,独立董事就购买办公楼事项出具了独立董事意见。

(二)公司董事会表决同意进行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公司总部现办公楼位于经五路330号,建筑面积10293.72平方米,公司与路桥集团及其子公司山东鲁桥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省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省路桥集团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共同使用。公司其他主要权属单位在济南各地分散办公。

近年来,公司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人员不断增加,现有的办公面积已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现办公楼周边道路多为单行线,交通不便;现办公院内停车位仅有24个,远远不能满足办公停车实际需要。

标的房产位于燕山立交桥桥西500米、东临二环东路及南延长线,为经十路东西线衔接位置,规划中M3地铁线设燕山立交桥西站点,地处济南市核心商务区域,交通便利,标的房产为整体独栋且停车位置充裕。本次收购有利于公司提高办公效率、提升公司形象、整合现有物业并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董事们在表决前进行的调查、论证

1.公司前期聘请深圳市世联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8年6月16日为价值时点对标的资产进行了估价。根据世联估字QD2018H(2)060001号《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东首北侧(原济王公路175号)(润阳科技技术大楼A座)房地产市场价值估价报告》,标的资产评估价值总计58,056万元。目前双方商定的购买价格约为评估价格的98折,较为优惠。

为便于使用和管理,路桥集团拟整体购买标的资产,但公司委托律师对该项目进行法律调查后,发现部分房产尚不具备网签备案条件。路桥集团基于项目实际,拟订了分两期购买的整体交易方案。

2.董事会认为,标的资产主要风险如下:

(1)标的资产土地使用权、部分房产、部分车位存在查封、已出售、抵押等权利限制问题;

(2)二期规划11-14层部分房产和15-27层尚未取得销售证;

(3)标的资产尚未完成建设和综合验收备案;

(4)出让方润阳置业资信状况较差,外部债务较多。

3.根据目前双方商谈的交易方案,路桥集团采取了以下风险控制措施:

(1)路桥集团购买房产支付购房款的前提条件是,与标的资产有关的原有买卖交易均已解除,所有查封、抵押(转让给路桥集团的除外)等权利限制均已解除,并办理完成路桥集团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预告登记手续。房产网签备案和预告登记后,路桥集团对所购房产的权益具有法律保障,能够有效控制润阳置业债权人对房产强制执行损害购房人利益的风险。

(2)分期支付购房款。路桥集团分六期支付购房款,第一、二期付款条件为网签备案、预告登记手续办理完成,付至购房款总额80%;标的房产产权初始登记完成、向路桥集团开具购买房产的全额增值税发票、标的房产实际交付路桥集团后,支付第三期购房款,计总购房款的10%;路桥集团取得标的房产全部产权证书后,支付第四期购房款,计总购房款的7%;剩余3%作为质保金,分别于取得产权证书届满一年、两年后各支付1.5%。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敦促出让方及时履行相关义务。

(3)设置较重的违约责任,如:出让方未能按期清理权利限制并将首批房产网签至路桥集团名下的,路桥集团有权取消交易,出让方需支付路桥集团已付至监管账户内资金10%的违约金;出让方未能向路桥集团完整出售标的资产的,路桥集团有权选择是否解除全部交易,如继续履行首批购房交易的,出让方需向路桥集团支付7,000万元违约金,等等。通过设置较重的违约责任,一来敦促出让方积极履约,二来在发生出让方违约情况下,使路桥集团获得较为充分的经济赔偿。

(4)要求出让方的关联法人与自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担保《买卖框架协议》项下润阳置业义务与责任的履行,润阳置业关联方山东润嘉实业有限公司、韩红军以及润阳置业法定代表人于国荣、总经理吕宏冰向路桥集团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交易能够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定价公允、交易方案能够较好的控制交易风险,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详见《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还需说明的是,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路桥集团尚未与润阳置业签订《买卖框架协议》;润阳置业已取得三家原购房人同意解除原购房合同并配合办理撤销网签备案的书面文件;尚未取得东银公司同意转让债权及其在建工程抵押权的书面文件;尚未取得相关查封申请人明确同意解除查封的书面意见,该等权利限制情形均尚未解除,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障碍,故本次交易能否实施、能否完成存在重大不确定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17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