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看看手裡的證據齊不齊!

原告

喂,法官,我要跟你溝通一下××案件的情況。

請講。

法官

原告

我交了××、××、××好多證據,為什麼判決書裡還寫我沒有提交相應證據,沒判被告給我錢?

向您解釋一下,判決書中也寫明瞭,××、××、××都不是原件,沒有辦法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法官

生活中我們常常會發生不少交易行為

萬一發生了糾紛

沒有留存好證據可能會使得

自身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通過以下幾則案例

讓法官幫你看看如何留存證據

案例一

案例詳情

龔某與某家政公司簽訂居間合同,家政公司負責提供家政類工作機會,龔某支付2000元介紹費,合同期限一年。合同履行期間,龔某多次要求家政公司介紹保姆、保潔類工作,家政公司口頭答應並承諾已經為其找到照顧生病老人、出國照顧小孩等工作,截至合同期屆滿,龔某未通過家政公司從事過任何工作,更未獲得報酬,故向法院起訴要求退還2000元工作介紹費。

審理中,法官發現:

1

審理中,龔某與某家政公司簽訂的合同,沒有公司的簽章,只有王某的簽字,龔某稱王某是該家政公司的經理,卻未能提交相應證據。

2

龔某支付2000元后,王某向龔某出具了自己簽字的收據。

3

家政公司未出庭應訴,聯繫不到王某,核實不了王某是否為家政公司的工作人員。

綜上,龔某未能提交家政公司蓋章的合同或其他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居間服務合同關係,即認定家政公司是本案適格主體的證據不足,法院依法裁定駁回了龔某的起訴。

法官提示

1

在簽訂合同時,應注意簽訂的相對人是個人還是公司,如為公司,需加蓋公司印章,如為個人,需簽字並註明身份證號,以便確認個人身份。

2

在交納錢款時,如為現金交付,應要求相對人出具書面發票或收據或小票,並在發票或收據上籤署相對人的名字或加蓋相對人公章;如為轉賬交付,應保存好轉賬憑證;如為微信、支付寶等支付手段,應提供微信、支付寶的電子回單,必要時,可要求其出具書面轉賬證明。

案例二

案件詳情

於某與某房屋經紀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後因承租房屋涉及群租房清理問題,於某與中介公司協議搬走並退回剩餘房租及押金,於某搬走後,中介公司遲遲未退,故於某向法院起訴要求中介公司退還房租及押金。

於某稱其與中介公司簽訂的合同在協商的過程中被中介公司要走,庭審中不能提交原件。

2

與中介公司協商的過程是採取當面交談以及微信聊天的方式,提交了證人證言及微信截圖,未能提交其它證據證明搬走的事由、時間、交接情況。

中介公司到庭稱合同原件未在公司處,雙方確實曾經有租賃關係,於某是在合同租賃期滿後才搬走,因此只同意扣除於某應交納的水電費後退還剩餘押金。

綜上,因於某主張搬走房屋是與中介公司協商的結果,證據不夠充分,法院判決:1、駁回了於某要求退還剩餘房租的訴訟請求;2、中介公司退還於某部分押金。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當事人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於某在庭審中不能提交合同原件,難以核實訴爭合同的真實性。

2

與相對人協商的過程,應注意留取書面或錄音錄像等證據,於某在協商、搬走的過程中,未採取簽字或錄音錄像的證據對情況進行確認,僅憑微信聊天記錄,難以確定相對人的身份,且因微信聊天記錄保存在各自手機中,可以自行刪除對話內容,完整性不能有效體現,此類電子證據需有其它證據佐證方能認定法律事實,並且最好以公證保存的方式留存。

於某向法庭提交了證人證言,但證人未能出庭作證,這種情況下證人無法接受雙方的詢問,不利於法院查明事實。

法條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第七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第八條 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份關係的案件除外。

第九條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一)眾所周知的事實;

(二)自然規律及定理;

(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一)、(三)、(四)、(五)、(六)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複製件或者複製品。

打官司?看看手裡的證據齊不齊!

供稿: 花鄉法庭 高原 辛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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