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交不起訴訟費怎麼辦?

法院向打官司的人收取訴訟費,會不會使“窮人”因打不起官司而無處說理呢?不會的。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45條、第46條、第47條之規定,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是否緩、減、免,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打官司,交不起訴訟費怎麼辦?


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予免交訴訟費用:

(1)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

(2)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人的;

(4)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5)確實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打官司,交不起訴訟費怎麼辦?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予減交訴訟費用:

(1)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2)屬於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的;

(3)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

(4)確實需要減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准予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於30%。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47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予緩交訴訟費用:

打官司,交不起訴訟費怎麼辦?


(1)追索社會保險金、經濟補償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3)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

(4)確實需要緩交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應當在起訴或者上訴時提交書面申請、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用申請免交、減交訴訟費用的,還應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民政、勞動保障等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當事人申請緩交訴訟費用經審查符合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緩交的決定。

打官司,交不起訴訟費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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