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

到法院打官司需要證據,一般都是誰主張誰舉證,但是有些情形是舉證倒置的:

一、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裡要求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

二、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該規則僅適用於機動車等耐用品和裝飾裝修等服務,且僅限於購買或者接受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超過六個月後,不再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出現瑕疵,仍然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則,由消費者承擔舉證責任。

三、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四、專利侵權、專利侵權、環境汙染、高空墜物、飼養動物致損、缺陷產品、共同危險、醫療行為。

五、具體案件中,司法機關還可根據案件實際情,

況自主裁量由一方承擔相應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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