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幹部應如何向黨組織報告有關事項(案例分析)案例3

趙某,某省農業廳副廳長,中共黨員。趙某的女兒趙麗在國外一家投資公司任職。2017年,趙麗嫁給某外籍公民,並加入該國國籍。2017年底,趙某在填報《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時,僅填報了趙麗在國外工作情況,未填寫其婚姻及國籍情況。另外,趙某為規避報告,以其遠房親戚名義購買了50萬元理財產品,也未報告。

評析:趙某的行為構成黨紀處分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行為。需要注意的是,構成該行為要求必須情節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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