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应如何向党组织报告有关事项(案例分析)案例3

赵某,某省农业厅副厅长,中共党员。赵某的女儿赵丽在国外一家投资公司任职。2017年,赵丽嫁给某外籍公民,并加入该国国籍。2017年底,赵某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仅填报了赵丽在国外工作情况,未填写其婚姻及国籍情况。另外,赵某为规避报告,以其远房亲戚名义购买了50万元理财产品,也未报告。

评析:赵某的行为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构成该行为要求必须情节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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