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案信息|五糧液等34方提出異議,茅台集團註冊「國酒茅台」未果訴至北京知產法院

收案信息|五粮液等34方提出异议,茅台集团注册“国酒茅台”未果诉至北京知产法院

收案信息|五粮液等34方提出异议,茅台集团注册“国酒茅台”未果诉至北京知产法院

近日,北京知產法院受理了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簡稱茅臺集團)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四川劍南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捨得酒業股份有限公司、江蘇雙溝酒業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力久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山西科貝律師事務所、四川新聞網站等34家公司及個人商標不予註冊複審行政糾紛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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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臺集團訴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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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爭商標

其於2010年6月9日申請註冊第8377491號“國酒茅臺”商標(簡稱訴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3類酒(飲料)等商品上。

初步審定後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成都力久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等34家公司及個人提出異議,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作出(2016)商標異字第44772號不予註冊決定,茅臺集團對該決定不服,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2018]第95669號不予註冊複審決定(簡稱被訴決定)中認定,“國酒”帶有“國內最好的酒”、“國家級酒”的質量評價含義,茅臺集團提交的在案證據並不能證明“國酒”具有其他更強的含義,若該文字成為茅臺集團註冊商標的組成部分獨佔使用,易對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產生負面影響,故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決定不予核准註冊。

茅臺集團不服訴至北京知產法院,請求撤銷被訴決定並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

茅臺集團主張,其在茅臺酒廣告中長期使用“國酒茅臺”,該種表述也在諸多新聞報道、電視節目甚至外交場合中頻繁使用。

此次參加訴訟的第三人共有34家,彙集了眾多釀酒企業、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代理公司、新聞網站、傢俱公司、個人等。茅臺集團本身為知名企業,案件第三人又涉及多方,故該案備受社會關注。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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