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師用書拍學生被拘5天,家長不接受道歉將提民事訴訟引發爭議,對此你怎麼看?

讀客文摘


老師僅僅用書“”學生便被拘留五天,還要被家長起訴索賠,乍一看不管是警方也好家長也罷似乎都有一些小題大做的意味,但是其實對於此事我認為還是需要從法理與情理兩個方面來冷靜看待。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法大於情,所以我們先從法律的角度來探討一下此事。

按照涉事培訓機構的說法,輔導老師之所以與學生髮生衝突其原因在於學生在課堂上講話並且還出言進行侮辱,老師一氣之下才用書本“拍”了孩子。我們暫且認可這個“拍”字,但是從事後的結果來看老師這一下確實“拍”的不輕,已經將孩子左上臂的軟組織給“拍”傷了。

其實軟組織受傷也並不是多麼嚴重的傷,根本沒有大問題,休息幾個幾天肯定能夠痊癒。不過,需要注意的是老師在當時用書打孩子其實是存在一定的主觀故意的,並且因此導致了女孩手臂受傷的後果發生,在法律上,這種行為已經屬於故意傷害。

我國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規定肢體一處創口或者瘢痕長度1.0cm以上即可構成輕微傷,從最後警方對涉事的老師進行治安拘留的處罰結果來看,被打女孩的左臂傷情肯定已經達到了這個程度。

其實,正常情況下,老師打學生,只要沒有多大的事情,警方多半是會通過治安調解的方式來進行處理的。這種處理方式在法律上也是有依據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也就是說只要涉事的老師積極賠償了女孩的醫藥費等相關損失並且賠禮道歉後取得女孩一方(因其未成年,需要其法定監護人同意)諒解的,那麼警方根本不會對老師進行拘留處罰。

因此,我認為唯一的可能便是女孩的家長不依不饒,堅決不同意調解處理並且強烈要求警方對打了他女兒的老師進行治安處罰,警方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只好依法履職將涉事的老師予以行政拘留。

儘管警方最終處罰了這位老師,但我認為其實已經手下留情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上面我們已經分析了女孩的傷情多半已經構成了輕微傷,因此老師的行為已經排除在情節較輕的情形之外,警方對其拘留五天屬於法定的最輕結果。

也許有人要問了,既然警方都對老師進行了處理,那為何女孩的家長還要到法院起訴老師呢?法院能受理嗎?很遺憾,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受害人有權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因為治安處罰與民事賠償是兩個概念,不可混為一談。

不出意外的話,當地法院肯定會受理這場學生家長向老師發起的民事訴訟。不僅如此法院還會依法判決涉事老師賠償女孩因為被打傷而造成的一切損失。當然,這筆賠償肯定不會多,女孩家長想要藉機發財肯定是沒希望的,估計到手的錢很有可能還不夠付律師費的。但不管怎樣,家長要求警方處罰老師也好還是提起民事訴訟也罷都是合乎法律規定的。

說完了法理我們再來談談情理,老師打了不聽話的孩子的確為法理不容,但是不得不說這種行為多少還在情理之中。

誠然,老師校外補課其動機還是為了賺取快外,但是我認為這位老師至少還算是一位負責任的好老師。孩子們的家長花費鉅額的補課費用將他們送到了培訓機構,其目的是希望孩子們能夠認真聽課、提高成績。

作為校外輔導機構的任課老師,面對不守課堂紀律的學生,他其實完全沒有必要與之爭執,大可視而不見。但是他並沒有聽之任之,而是及時制止了學生的不當行為,這一做法既是對涉事學生的負責,也是對其他所有學生的負責。我們可以想象一下,如果放任孩子說話吵鬧,那麼必定會影響大多數認真聽課的其他孩子,這對於大家來說無疑是不公平的。

客觀上來說,老師動手打了孩子其行為肯定是不對的,一是因為在我們當今身處的這個社會上大家已經容不得老師體罰學生的情形出現,二是因為打孩子的行為會不僅會傷害孩子的身體更會傷及其自尊心。

家長心疼自己的女兒其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孩子傷情並不嚴重並且老師多次賠禮道歉的基礎之上依舊不願放過老師,我認為其實已經窮追猛打的意味了。從表面上看這種行為是在為孩子討回公道,但實際上就是對於孩子的一種過分溺愛。可以想象,這位女孩在今後又有哪位老師能管敢管?這樣對孩子以後的人生髮展就真的好嗎?我不知道大家是怎麼看待的,至少我個人認為是不妥的。

俗話說“做人留一線,日後好相見”,為人處世凡是做的太絕往往不一定就是好事。今日之因必成明日之果,但願這位家長在不久的將來不會後悔自己當初的所作所為!



通城丹妹


編者按: 一聽說老師被處理,心裡總有“弱弱”的同情,老師用書拍學生被拘留五天,家長不接受道歉,還要提起民事訴訟,大家的意見呢?



現在我們來說一說,理一理。

一、老師 你不該去補課

1、國家三令五申不讓有償補課,想必老師也知道,那就是明知故犯,頂風亂紀。

2、也許,你以為自己是民辦學校老師,上面把你咋不了,開除就開除,又不是公職。

3、也許,你已經是這個輔導機構的老教師,利益極大,實在受不了誘惑,就不考慮後果,即使出問題,也有人來“擺平”。

二、老師 你不能打孩子

1、孩子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家長的“心頭肉”,哪是你想打就能打的。

2、儘管孩子說話,還不停的頂嘴:“誰說話誰是狗,誰說話誰是狗”,你要有耐心呀,愛管理就耐心說服,不管理就置之不理。

3、動手更不能,雖然是“輕輕的一拍”,也拍出了問題,而且是大問題,拘留五天,還要法院應訴,教育部門還有後續處理。

4、這樣的例子已有很多,警鐘已常鳴,可你視而不見,真是見了棺材不落淚,不到黃河不死心呀。



三、家長 太過分

1、儘管老師打了孩子,也無大礙,領導道歉不行,老師三次道歉還不行,還要到法院民事訴訟,你厲害了你,得理不饒人的主,老師的麻煩大了。

2、這樣的家長明顯在給孩子撐腰,無形中的言傳身教在孩子的心靈深處發芽生長,長大估計也就是家長那熊樣。

3、拘留也拘留了,法院也上訴了,老師也道歉了,教育部門也處理了,你還要咋滴,說是要討回公道,估計是想弄幾個錢吧。

四、怎樣處理合理

1、公安派出所為何拘留老師五天,有法律依據嗎?

2、教育主管部門已經開除該教師,那是必然,應該是取消教師資格吧。

3、既然到法院,那就走司法程序,該咋咋地。



教育走到這裡,不知道前方的路還有多遠?家教矛盾凸顯究竟是教育的問題還是家長和老師的素質問題?假期學生補課屢禁不止,有何良方?歡迎大家發表意見。

我是瓦良格教育時評,關注關注點評。


瓦良格


三水三心觀點:

教師行為不當,家長有權訴訟,被拘留5日可能涉嫌過度執法。

三水三心分析:

新聞梗概:近日,“山東臨沂蘭山區一輔導機構老師因在課堂打罵學生而被拘留5日”一事在網絡上引起熱議。該學生父親姚先生近日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稱,將進一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打人者付出相應代價”。

據澎湃新聞了解,涉事老師為郯城新建初級中學的英語老師,此次暑期培訓屬於課外兼職。對此,蘭山區教育局一工作人員稱,新建初級中學為民辦學校,老師在外有償補課屬違規行為,將告知市教育局進行處理。

在整個這起新聞事件中,有三個方面,值得重點關注:一是教師違規補課以及“體罰”問題;二是家長提起民事訴訟問題;三是“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是否失當的問題。針對上述三個問題,作為資深教育工作者,三水三心認為:

第一,教師的行為涉嫌違規

1.到培訓機構任課,違反師德規範

近年來,從上到下,教育主管部門,針對社會廣泛關注的“在職教師有償補課”,下發了多個文件,要求嚴禁“有償補課”,有的地方為了剎住這一股風,實行的是“發現一例,即開除公職”的史上最嚴“禁補令”;還有的地方甚至祭出了“一人有償補課,校長跟著受罰”的“連坐式處罰”的法寶。

但涉事教師所在的郯城新建初級中學,是一所民辦學校,也就是說,涉事教師一般來說,應該是非編制內的教師——本來就沒有公職,何來開除公職之說呢?

但請注意,2008年版的師德規範第五條明文規定“為人師表。堅守高尚情操,知榮明恥,嚴於律己,以身作則。衣著得體,語言規範,舉止文明。關心集體,團結協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長。作風正派,廉潔奉公。自覺抵制有償家教,不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也就是說,該教師是肯定違反“師德規範”的,其到培訓機構任課,本身就是一種違規的行為,應當受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懲戒,嚴重者,有可能被註銷教師資格證。

2.教育學生方式失當,有“體罰”之嫌

對於學生的懲戒問題,三水三心一直高度關注,並多次呼籲,“懲戒是教育的重要手段”,也曾多次撰文,談教育的懲戒問題。但請注意,現在,不管是法律上,還是行政規定上,或者師德規範,都明令禁止體罰或者變相體罰。

那麼,該教師“用書拍學生”,是否就是體罰呢?其實,“體罰”這個說法,本身就有一定的爭議,從概念上來說,“體罰,是指通過對人身體的責罰,特別是造成疼痛,來進行懲罰或教育的行為。”從要素上來說,提法必須有5個要素:

(1) 體罰的目的是懲罰(2)體罰必須訴諸身體(3)體罰必須造成身體或心理的痛苦(4) 未造成身體痛苦,但造成心理痛苦,又系藉由控制身體而行之者,是體罰(5) 身體上的“痛苦”不以“痛楚”為限,所有生理感官上的不舒適均是。

由上述分析可知,有的時候,同樣的行為,對不同的學生,帶來的感受是完全不一樣的。三水三心在擔任班主任的時候,有時也會採取一些“非常規的教育手段”,這些教育手段,我從來不施加到女學生身上,也不會施加到性格特別內向和特別敏感的學生身上,因為,比如,用書拍一下腦袋,絕大多數學生都會認為這是善意的提醒,但在一些行給內向或者特別敏感的孩子看來,這就有可能是涉及到“尊嚴”問題,就有可能造成“心裡上的痛苦”!

但如果要追究,用書拍也好,用手拍也好,那都可以認定是體罰的。再說了,除了“體罰”,我們還創造出來另一個術語“變相體罰”,那簡直可以包羅萬象——一切教育行為,即使只是口頭的批評,我都可以把它歸結到“變相體罰”——不服的網友,可以在評論區與我辯論!

所以,基於上述兩點,該教師,理應受到相應的處罰!

第二,家長有提起訴訟的權利

很多人認為,家長這種做法,純乎是小題大做,有的老師也會哀嘆——教育該走向何方?其實,大可不必悲觀,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每個公民都有提起訴訟的權利,這是法定的(即使被剝奪政治權利,也依然享有民事訴訟的權利)。

所以,家長表示要“提起民事訴訟”,三水三心不但不批評,反而還要點贊——在法治社會,任何事情都在髮指的軌道上解決,沒有什麼不可以的。而有的時候,有些人什麼都不管,一旦孩子出一點事,就採取“鬧”的方式,有的甚至堵校門——比起這些,這位家長的做法,至少是理智的,是合法的。

但請注意,如果法院判決教師有錯,那麼,就應該按照與過錯相一致的原則,來承擔賠償責任,絕不能支持那些所謂的“天價賠償”——這在本質上,依然是脫離法治軌道的行為!比如,教師用書拍打的行為,造成了“軟組織挫傷”,那麼,就應該承擔相應的治療費用!至於精神損失,據我所知,法律並不支持!

但也請家長注意,每個人都應該為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後果:試想,學生在課堂上的不遵守紀律的行為,是否有也應該承擔相應的後果?其他交了費但因為這個孩子的行為而沒有享受到相應教育服務的家長和學生是否也有權利向這個學生及其監護人要求賠償?

要知道,法律,不是保護某一個特定的人的權利的!

法律,是大家的法律!

第三,被拘留5日可能涉嫌過度執法

據媒體報道,家長報警後,該教師被行政拘留5天!三水三心一直認為,每個人,都應該為自己的言行去承擔相應的後果,但請注意,必須是“相應的後果”,這其實是法治社會中,“罪刑適當”的原則,在司法實踐中,有另一個術語,叫做“罪刑法定”,也就是說,法律定多少,就是多少,即使所有哦的人都認為量刑過重或過低,都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來執行。比如,某公司的假疫苗事件,民眾呼籲判處死刑,但是否能夠判處死刑呢?命中說了不算,必須是法律說了算!再比如當年的“辱母案”——輿論一片譁然,要求於歡無罪,但後來,於歡還是被判處了刑事處罰——法律說了算啊!


該涉事教師被拘留五日的依據,應該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請注意,改天規定是“毆打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我們先來看“毆打”,據詞典解釋,“毆打”指的是“打,指用手或手拿某些東西猛打”,那麼,這與教師用書“拍打”有沒有區別呢?再說,在法律上,“毆打,是指行為人以傷害他人身體為主觀故意,利用肢體或工具直接施加於受害人身體且即時發生作用力的行為。”那麼,該教師有沒有“傷害學生身體的主觀故意”呢?我以為,這不敢隨意做出界定的!

所以,在這個問題上,其實有兩點需要釐清:一是該教師的行為時是否是“毆打”,二是該教師優美“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由於三水三心並非專業的法律人士,不敢隨意做出認定,再說,我也沒有見到調查筆錄。

總之,這一起事件,背後隱含著複雜的因素,希望這個孩子,迅速走出來,健康快樂成長,畢竟,你未來的路還很長!

希望老師,也能堅強地去承擔你自己行為帶來的後果,畢竟,作為教師,作為成人,你應該並且必須應該振作起來!

希望家長,理智對待這件事情,一方面在法治的軌道上解決,一方面,還要理解“師者父母心”的真諦,畢竟,作為教師,發自內心的希望每一個學生都好!

還希望社會各界,多關注教師的生存和工作環境,“跪著的教師,豈能教出頂天立地的學生”,給老師多一些尊嚴,多一些理解!


三水三心


針對這個問題,拾趣松談一談自己的看法:

一、教師不能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這是法律,要遵守法律。

作為教師,有些原則是硬性的,堅決不能跨越。先來看一看相關的法律法規:

《刑法修正案(九)》裡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修正案還重點強化了幼兒園、學校等教育機構的職責,“針對單位犯罪的,不僅要判處罰金,而且要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同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另外,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作為教師,學校或教委應該多次提醒教師,不要打罵或體罰、變相體罰學生,這是紅線,不能觸碰。一旦觸碰,違反法律,後果嚴重。教師作為教育專業人士,受過高等教育,面對不同的學生,應該控制住自己的情緒,理性面對教育教學問題。不該觸碰的堅決不能觸碰,對這位老師是同情的,但是,理智告訴老師,面對學生的挑釁,教師要理性處理問題。

二、教師不能進行有償補課。

現在,國家對學校提出了很多要求,不能進行有償補課。既然上面說了,教師就要按照要求去做,一旦沒有按照要求做,出現問題,就要受到相應處罰。不要等到出問題了,才去後悔當初沒有按照要求做。

三、家長的步步緊逼會毀了孩子。

教師的問題是打了孩子,不管輕還是重,教師被拘留,被撤職,還要等待被起訴。而孩子沒有錯誤嗎?課上不聽講還說話,和老師頂嘴,謾罵,侮辱老師,這樣的孩子必須管教,但是家長卻沒有理睬,只想把老師一治到底。最後,孩子學會了治老師的辦法,更不好好學習了。課堂紀律沒法管了,孩子更不好教育了。最終,家長會毀掉孩子的。

以上看法是拾趣松個人的看法,如有不同意見,可以相互交流。

關注拾趣松,體驗個性化交流!


拾趣松



雨軒品茗2


不是我不明白,這世界變化快。近半年社會新聞,不時出現的是醫鬧,師鬧,跳飛機鬧,“全國感動,高鐵不敢動"的,野些動物圈逃票跳入老虎園的。這個社會不知怎麼了。對年老的說,壞人變老了,中年、年輕人怎麼也有些人,如此心浮氣躁!

我國在特有的經濟轉型期,教育管理與實施,沒能跟上經濟發展步伐的弊端已顯,“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目標沒有完美實現,思想教育,公民教育不能完全到位,還存在知行不一甚至脫離的問題。在這樣的情況下,處理問題要冷靜,多多反思自己,而不是事事以自己為中心!有幾句發自真心的話,想對對幾位當事人說,歡迎交流指正。

1,這位女生“當著警察闖紅燈"。不想學習就別補課!老師讓你閉嘴你咕噥,說老師沒素質。你上課說話不尊師就是自己有素質表現?對老師一時失手,不依不撓是有素質?既然你自覺素質高,就該理解老師維護課堂秩序是為了讓大多數同學更好地學習吧?!你若懂事,該主動向老師承認錯誤,勸父母掩旗息鼓。現在,老師和學校都道歉了,你還不接受,太過份了吧!

2,這位老師怎麼能打學生呢,還是女生?!“學高為師,行為世範"!你也太情急了吧。在家也是一粗暴家長。這下好,失手之下,女生“軟組織挫傷",自己挨處分,丟工作的危險擺在眼前,五十多歲晚節不保,何苦呢。要多在教學內容,教學藝術,班級管理上做文章,拍打學生畢竟不是育人之道。

3,這位家長太"牛X"。明明老師出發點是正確的,是自己孩子有錯在先,你就不能對老師管教責任予以適當理解嗎?!相信經你一鬧,你女兒再也無師敢管,不僅在培訓機構,也包括學校老師。師道尊嚴,是老師的社會角色決定的,是教育管理和教育心理的需要。孩子失去了對老師的尊重,定會影響其對知識的渴求。幾年前,南京“彭宇案"讓老人跌倒少人扶,醫鬧讓醫生治病不敢治。你莫非來個“師鬧讓老師不敢管學生“?!最終坑害的是誰?社會多些小混混!少些優秀社會建設者,社會治安更差!

最後說一句,衝動是魔鬼,遇事要三思!!!



小獅子漫步中


對此事我們先從老師這方面說。

這位50多歲的老教師明顯教學經驗不夠豐富,而且政治嗅覺很不靈敏,怎麼能體罰學生呢?怎麼能在這個時候進行有償補課呢?無論你是公立學校的老師還是私立學校的老師,你都有一個身份:人民教師。
既然是人民教師,就應該順應當前的教育形勢,聽從人民的指令,為人民服務,千萬不要忘記自己的身份。所以在這件事中,這位老師體罰學生,還有進行有償補課,這兩件事肯定是不對的。這是

觸犯人民利益的事,怎麼能去做呢?至於這位老師受到拘留5日這樣的懲罰妥不妥當,畢竟我不是專業人士,只能不置可否。

接著我們從學生及其家長這方面兒來說。

網上有這麼一句話:“每一個熊孩子背後都有一位熊家長”,結合著這件事來看,這句話是非常準確的。我們可以仔細看一下問題的描述,這位學生違反課堂紀律在先,教師維持課堂紀律在後,然後學生不聽管教,並且對老師有侮辱性的言辭。每一個正常人遇到這樣的事情都會生氣,都會要做出一些事來發洩自己的憤怒,可惜他是位老師,發洩憤怒的方法和途徑都受到了極大的限制。事情過後,我們看到這位學生家長的做法立刻就會明白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學生出現在課堂上。


這樣的學生擁有這樣的家長,或者說這樣的家長擁有這樣的孩子,真可以稱得上是德才配位。你我作為一個外人,遇到這樣的人或者這樣的事,能有什麼辦法呢?除了哀嘆一聲,摜子如殺子,又能怎麼樣呢?只是可惜了一位老教師,正所謂晚節不保,怕說的就是他了吧?

最後一句話與所有老師共勉:我們在做好工作的同時,首先要學會保護自己。


鑫鼎賽亞


看了前面幾個回答,進一步認識到了中國教育的可悲。不是說不允許提不同意見,相反,再刺耳的聲音都可以發。問題是有些人完全站在“小家子氣”的角度看問題。比如有人講,現在孩子少,連家長都捨不得動孩子一指頭,何況外人乎?這“外人”自然主要指教師啦。持此類觀點者恐怕大有人在,那麼楷書請問:是不是家長也常常為管教不了自家孩子而煩惱?為什麼管教不了?是不是跟平日的溺愛遷就分不開?用“溫室裡的花朵”作比可能不盡達意,可我們畢竟是盼著孩子成材。怎麼能成材?像在學校裡,就是老師們一味的“和風細雨”嗎?有一句歌詞說得好,“不經歷風雨,怎麼能見彩虹”!自古有“嚴師出高徒”之說。我們主張嚴格要求學生,當然不是棍棒教育,也不是全面實行“三光”政策,而是寬嚴並舉,以寬為主,適當從嚴。如果以孩子少為由就不能管不敢管了,那放在家裡自己養著好了――這當然是氣話。要知道,孩子不可能一輩子在親人翅膀底下生活,他們還要走上社會,獨自謀生,到那時誰給他們翅膀護著?


楷書13


作為一名在職老師,應該注重修養師德,好好在校教書育人,而不應該違規到輔導機構教書,置國家教師管理規定製度於不顧,為了賺錢,忘了自己是一名人民教師,可以說這次受處罰,肯定是跑不掉了!

吃一塹長一智吧,以後把錢看淡一些吧,踏踏實實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吧!

對於用書拍學生被拘一事,就交由法律來公判吧,在此不便多說。但需要提醒一點的是,這位教師,脾氣肯定不是太好,教育學生的藝術不夠,應該是屬於家長式的教育方法,以後應該改一改你的壞脾氣啦,教育的雙方都是平等的,請以平常心態處之!


凡真堂健康管理師


我怎麼看?且不說這個普通的教學過程中的施教行為如何撕裂老師與家長的關係,我只想知道老師被拘留五天有沒有法律依據。

一、違規補課的責任

教育主管部門三令五申,嚴禁有償補課。誰敢以身試法,"一刀切",違令者處罰。怎麼處罰是教育部門的事。

二、用書拍打學生的責任

輔導過程中用書拍打學生,是學生家長與老師的事情。拍打傷情如何,自有驗證機構,老師的道歉態度如何,家長接受不接受道歉,具體如何處理,相信自有處理的辦法。

三、被拘留有無法律依據

違規補課,如何處理是教育主管部門的事;輔導過程中用書拍學生,是輔導老師的個人的事;家長執意報警,是家長的事;拍書傷害程度如何,是驗證機構的事;執法部門如何調查處理是執法部門的事。各司其職。

但是,輔導老師被拘留五日,是怎麼回事?有無法律依據?憑家長報警?憑身上的驗傷證明?

法治社會,希望給出合法、合理的解釋。希望大家都從中吸取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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