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絕父子關係協議」無效!但有一種情況例外。

“斷絕父子關係協議”無效!但有一種情況例外。

現實生活中,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或基於其他家庭矛盾,致使親情破裂,子女或父母一方要求斷絕親子關係。那麼父母子女關係可以解除麼?

在法律體系中,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稱之為人身關係,父母子女關係便是其中一種。人身關係主要的內容是權利義務關係。解除人身關係究其本質是解除權利義務關係。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子女關係的權利義務關係主要包括:

(1)父母對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

這種義務對未成年子女是無條件的,對成年子女則是有條件的,即當其不能獨立生活時,父母仍應承擔撫養義務。如果子女已年滿18 週歲,能夠獨立生活,父母就不再承擔相應的撫養義務了。

撫養義務是父母最重要的義務,即使父母已經離婚,撫養義務也不會隨之消失。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只要要求合法,法院就會根據子女的需要和父母的撫養能力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如果父母拒不給付,惡意遺棄未成年子女已經構成犯罪的,還應該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2)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贍養父母,為父母提供物質上、經濟上的幫助是子女不可推卸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扶助”強調子女還應該在精神上、感情上給予父母關心和體貼。

老人起訴子女要求子女按期探望的案例,並不罕見。

(3)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與義務。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4)父母子女互有繼承遺產的權利,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那麼這種權利義務關係可以解除麼?

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不能通過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終止。但對於沒有血緣關係的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可以依法解除。

(1)對於親生父母子女子關係。

親生父母子女子關係關係基於血緣關係產生,從情感上可以“斷絕”關係,但是在法律上這種天然血緣關係是不可以進行解除的。不過雖然血緣關係無法解除,但是基於法律義務的父母親對於子女的監護義務,在子女年滿18週歲以後可以自動解除。如果你已經年滿18週歲,在法律上就屬於完全行為能力人,任何行為只要不觸犯法律法規,完全自由,在法律上不受父母的干預。

但是如果是未成年人,自小受到他人收養,則依據《收養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2)對於繼父繼母子女關係。

對於繼父繼母子女關係,學理方面認為繼父子雙方承認明示解除後,可以斷絕繼父子關係。

(3)對於養父養母子女關係。

在養父養母子女關係成立後,其關係的解除在《收養法》中也有明確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週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

第二十九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幾點延伸

一、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係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依法不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及相關的法律、 法規都沒有對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係作出具體的規定,因此,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係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依法不受法律保護。

二:贍養義務不以對方不盡撫養義務而免除。

部分用戶諮詢,對方在其未成年之時,並未盡到撫養義務,為何,對方年老之時,我卻仍需贍養對方?這類問題,我們只能表示很無奈,法律並沒有規定,父母不撫養子女,子女就可以因此不贍養父母,如果一定要有一個理由,那隻能是他給了你生命。

三:繼承權可以以遺囑方式排除。

父母子女雖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但是這個繼承權是可以通過遺囑繼承合理避免的。如一方對自己的財產繼承有自己的規劃,可以通過正規的遺囑繼承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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