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三定」方案將出,「加強版」環境部閃亮登場

隨著國務院機構改革的深化與落地,各機構的“三定”(定職能、定機構、定編制)方案於近日陸續出臺。

近日,網絡上流傳一份《生態環境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eo向生態環境部有關人士證實了該《規定》的真實性,並告知《規定》很快會出臺

生態環境部相較於環境保護部,在名稱上增加了“生態”二字,這一變化在《規定》中有所體現,例如從名稱上看,水環境管理司變更為水生態環境司、土壤環境管理司變更為土壤生態環境司。不止如此,升格後的生態環境部將以踐行生態文明思想為重任。

生態環境部共設立21個內設機構,新設立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查辦公室、綜合司、海洋生態環境司、應對氣候變化司、生態環境執法局等

其中,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油氣勘探開發等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由海洋生態環境司負責防治。

碳市場建設工作則繼續由應對氣候變化司負責。據該位人士透露,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總量和配額分配方案還在進行深入研究,希望能夠研究得更透徹更細更好,並且會與行業協會、地方更好地配合。

從“參與氣候變化工作”到“負責氣候變化工作”

機構改革完成後,環境保護部更名為生態環境部,在氣候變化方面,職責也從“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變更為“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在此次機構改革前,環境保護部是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的參與單位,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具體工作由國家發改委承擔。

該位人士表示,國家發改委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的職能轉到生態環境部後,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的主管部門也就變成了生態環境部。

根據《規定》,大氣環境司負責全國大氣、化石能源等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應對氣候變化司承擔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和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就氣體排放而言,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工作由應對氣候變化司負責,大氣汙染物等氣體排放由大氣環境司負責,而溫室氣體和不少大氣汙染物來自化石燃料的燃燒,應對氣候變化司和大氣環境司的相關工作如何界定,是外界較為關心的問題。

這位人士表示,就管理目標而言,應對氣候變化司負責引起氣候變化的溫室氣體,大氣環境司負責對大氣環境質量造成影響的大氣汙染物,兩者的工作不存在重疊情況,不過溫室氣體和大氣汙染物的來源確實存在共根同源的情況,希望將來可以採取措施起到協同增效的作用。

根據《規定》,國際合作司除了負責研究提出國際生態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還負責牽頭組織有關國際條約的談判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的生態環境事務、承擔與生態環境國際組織聯繫事務。

據介紹,國際合作司也會參與到應對氣候變化的工作在對外合作、國際管理方面會有其職責,而應對氣候變化司牽頭承擔國家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相關工作,是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的專業司,具體的業務由應對氣候變化司負責,國際合作司和應對氣候變化司將從各自職能出發開展相應工作。

該位人士還介紹,從更寬泛的角度來講,

氣候變化的問題也是環境問題,從全球的角度來講,絕大多數國家都是由環境部門來管理,應對氣候變化司從發改委轉到生態環境部,將來在目標管理方面,希望能夠更好地利用生態環境部建立的綜合執法隊伍來強化管理工作。

“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納入內設機構

《規劃》明確,生態環境部是國務院組成部門,為正部級,對外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牌子,加掛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辦公室牌子。

在生態環境部的21個內設機構中,法規與標準司、科技與財務司將原環境保護部的規劃財務司、政策法規司、科技標準司進行了重組整合;辦公廳、行政體制與人事司、核設施安全監管司、核電安全監管司、國際合作司等名稱保持不變。

根據澎湃新聞在8月13日的報道,新成立的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由原國家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演化而來,明確為生態環境部的21個內設機構之一。這意味著中央環保督察機制的進一步完善。

2015年7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環境保護督察方案(試行)》,把環境問題突出、重大環境事件頻發、環境保護責任落實不力的地方作為先期督察對象。而督察工作以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的形式開展。

中央環保督察組被稱為“環保欽差”,“開展中央環保督察,嚴肅查處違法案件”被寫入了2018年的《政府工作報告》。

根據《規定》,此前由國家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負責的擬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工作計劃、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以及承擔的中央環境保護督查組的組織協調工作、國務院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的日程工作等,將由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負責。同時,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還負責監督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

強調“生態”

在生態環境部的主要職責中,“生態”二字也有明確體現。根據《規定》方案,生態環境部負責建立健全生態環境基本制度,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負責監管國家減排目標的落實,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負責環境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生態環境准入的監督管理,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開展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指導和協調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開展生態環境國際合作交流等十五項主要職責。其中就有十項工作明確提出“生態”二字。

此外,生態環境部的職責還包括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保障國家生態安全,建設美麗中國。

這位人士提醒,生態環境部需要更好地發揮各個部門的工作,在目標控制、政策措施的出臺、形成政策合力等方面,需要更好地發揮協調作用。

生態環境部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二)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辦公室

(三)綜合司

(四)法規與標準司

(五)行政體制與人事司

(六)科技與財務司

(七)自然生態保護司(生物多樣性保護辦公室、國家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

(八)水生態環境司

(九)海洋生態環境司

(十)大氣環境司(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環境管理局)

(十一)應對氣候變化司

(十二)土壤生態環境司

(十三)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

(十四)核設施安全監管司

(十五)核電安全監管司

(十六)輻射源安全監管司

(十七)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

(十八)生態環境監測司

(十九)生態環境執法局

(二十)國際合作司

(二十一)宣傳教育司

南方能源觀察記者 潘秋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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