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建房于千里之外,执行能奈我何?两地法院配合,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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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法院帮我拿到赔偿款!”8月14日,申请执行人徐某从执行人员万筱手中领过10万余元赔偿款时,由衷地感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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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徐某在其亲戚婚礼上燃放烟花时发生意外,右眼被炸伤,为治疗花费高额医疗费。经鉴定,徐某的伤构成六级伤残。该烟花系在彭某经营的烟花爆竹销售点购买,由浏阳市某烟花厂生产。为索要赔偿,徐某将彭某及浏阳市某烟花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浏阳市某烟花厂、彭某共同承担60%赔偿责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徐某赔偿款1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二被告均未履行赔偿,徐某无奈向潢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立案后,潢川法院依法向彭某和浏阳市某烟花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文书,但两被执行人均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因两被告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执行人员通过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结果显示彭某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浏阳市某烟花厂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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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本案执行取得突破,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人员依法向浏阳市人民法院发出协助函,请求协助查询该烟花厂的不动产情况。该院经线下查询,发现该烟花厂名下登记有自建房屋一套。在该院的协助下,执行人员顺利将房屋查封。在强大的执行威慑下,8月14日,某烟花厂负责人专程从浏阳市赶到潢川法院,将10万余元赔偿款全部付清。本案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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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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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李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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