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丨渝北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惡勢力犯罪案件

8月6日,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李維、王川、殷銘航、王開江、汪永涉嫌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制造槍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依法公開宣判,五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九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或處拘役,部分被告人並處罰金。該案系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開展以來,渝北法院判處的首例惡勢力犯罪案件。

扫黑除恶丨渝北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庭審現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5月至9月,被告人李維、王川、殷銘航為壟斷在重慶市兩江新區龍頭寺附近區域內發放招嫖卡片的不法業務,以暴力、脅迫等方法,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等犯罪活動,形成了以被告人李維為首,被告人王川、殷銘航為主要成員的惡勢力團伙。

2017年5月1日,被告人李維、殷銘航發現被害人李某、李某某在重慶市兩江新區某商場發放招嫖卡片,遂進行阻擾並對二人實施毆打。李維使用摺疊刀戳傷李某某的左側腰背部及左手背,殷銘航使用拳腳毆打。經鑑定,李某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微傷。同年7月16日,被告人李維、王川、殷銘航發現被害人龔某在上述地點發放招嫖卡片,李維使用摺疊刀戳傷龔某左腹部,王川用東洋刀拍打龔某面部,殷銘航用拳頭對龔某進行毆打,致龔某昏迷後離開。經鑑定,被害人龔某的損傷程度屬輕微傷。

2017年8月,被告人李維與被告人王開江因爭奪發招嫖卡的地盤產生矛盾。此後,李維購買了兩支射釘槍及鋼管,對兩支射釘槍進行改裝、焊接,製成兩支槍支。同年9月2日,李維攜帶槍支,邀約被告人王川、殷銘航等人來到約定地點。王開江攜帶砍刀,邀約他人參與鬥毆。22時許,王開江一方的劉強(另案處理)在打探情況時被李維等人發現,李維用攜帶的槍支向劉強開槍,並讓王川駕駛車輛通過別車、追逐的方式追打劉強。

2017年9月2日,被告人李維、王川等人來到被告人汪永租住的房屋。次日凌晨,汪永在其房屋內容留李維、王川、葉卜源等人採取燙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劑。

2017年9月3日,被告人李維、王川、殷銘航、汪永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被告人王開江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各被告人到案後均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同日,公安機關從汪永租住的房屋中查獲砍刀兩把、摺疊刀一把、射釘器改裝槍兩支。經鑑定,兩支射釘器改裝槍均能有效發射,均是以火藥燃爆產生的高溫高壓氣體為動力發射彈丸的槍支。

另查明,被告人殷銘航犯販賣毒品罪,於2018年2月2日被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同年6月18日刑滿釋放。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維、王開江持械聚眾鬥毆,被告人王川、殷銘航積極參加聚眾鬥毆,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鬥毆罪。被告人李維、王川、殷銘航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李維非法制造槍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被告人汪永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李維、王川、殷銘航、汪永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王開江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並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視為自首,可從輕處罰。王川、王開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從重處罰。李維、王川、殷銘航在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應予並罰。基於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罰。

法官釋法

一、什麼是惡勢力?

根據《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18〕1號)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組織,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惡勢力一般為三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違法犯罪活動主要為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同時還可能伴隨實施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販賣毒品、運輸毒品、製造毒品、搶劫、搶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眾“打砸搶”等。

二、 為什麼將本案認定為惡勢力犯罪案件?

本案中,被告人李維為壟斷在兩江新區龍頭寺附近發放招嫖卡片的不法業務,糾集被告人王川、殷銘航等人,多次以暴力、脅迫等方法,阻擾他人到該區域酒店發放招嫖卡片,並實施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從人員組成上看,該團伙有成員三人,以李維為首,糾集者相對固定,具有一定的組織性。依照《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之規定,本案應依法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案件。

三、 本案定罪量刑的主要考慮

本案中,被告人李維、王川、殷銘航為阻擾他人到龍頭寺獅子坪附近某商場發放招嫖卡片,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致兩人輕微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應認定為情節惡劣,其行為均構成了尋釁滋事罪,應當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為爭奪發放招嫖卡區域,被告人李維邀約王川、殷銘航等人,攜帶射釘器改裝的火藥槍、砍刀參與鬥毆,發現對方人員後,李維朝對方開槍,並讓王川駕駛車輛通過別車、追逐等方式追打對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被告人李維持械聚眾鬥毆、被告人王川、殷銘航積極參加聚眾鬥毆,其行為均構成聚眾鬥毆罪,均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判處刑罰。同時,被告人李維在準備與對方鬥毆的過程中,購買兩支射釘器及鋼管,進行改裝、焊接,製成兩支能夠有效發射的火藥槍,其行為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應當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判處刑罰。被告人李維、王川、殷銘航到案後坦白認罪,王川繫累犯,且均在判決宣告前犯數罪,應予並罰。人民法院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從嚴懲處。

新聞縱深

自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渝北法院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掃黑除惡重要指示精神,始終將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作為重大政治任務,增強“四個意識”,提高政治站位,堅持“有黑掃黑、無黑除惡、無惡治亂”原則,加強組織領導,組建精幹審判團隊,加強協調配合,嚴把案件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依法嚴懲黑惡勢力犯罪,確保實現“依法嚴懲、打準打實”。截至今年7月20日,渝北法院已受理惡勢力犯罪案件3件24人,審結強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聚眾鬥毆、尋釁滋事、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等九類涉惡犯罪案件及“黃賭毒”案件216件292人,結案率達92.7%。

往期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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