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殺害民警別立福被告人一審被判死刑

半島記者 李珍

11月13日上午,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玉某故意殺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案一審公開宣判,以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玉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1月15日14時許,玉某因瑣事與同事張某發生爭執,起意將其殺害。趁張某不備,持車間內的鋼管連續擊打其頭面部、頸部數下,又持膠帶纏繞張某的口鼻致其死亡,之後將張某的屍體藏匿於該車間北牆與公司院牆夾道處。

1月18日11時許,玉某因瑣事與同事劉某發生爭執,起意將其殺害。趁劉某不備,持磚塊擊打其頭部,又持隨身攜帶的尖刀捅刺其胸腹部、背部數刀,並切割劉某的頸部致其死亡。當日19時許,玉某為報復公司負責人起意燒燬公司財物,後攀爬進入公司,使用打火機引燃稀料、乙醇等,縱火燒燬加工車間內的一臺噴漆設備。當日22時許,玉某在藏匿時,見二部警用車輛停在附近,遂起意攻擊警務人員。因車內無人,玉某持刀將二車同側共4條輪胎割破。次日1時許,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民警別立福奉令帶領警務人員搜捕至玉某藏匿處,玉某拒捕並持刀朝別立福胸部捅刺數刀,別立福在搏鬥中倒地,玉某又持刀切割其頸部數刀致死亡。增援人員趕到現場時,玉某又持刀將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兩位警員刺傷,後被抓獲。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玉某因瑣事預謀報復他人,與被害人張某發生爭執,採取持鋼管連續擊打頭頸部、用膠帶纏繞口鼻等手段,致張某死亡;因瑣事與被害人劉某發生爭執,採取持磚塊擊打頭部、持單刃刀捅刺胸腹及背部、切割頸部等手段,致劉某死亡;在警方抓捕期間,拒捕並主動攻擊,採取持刀捅刺胸部、切割頸部等手段,致民警別立福死亡、兩位警員一名輕傷、一名輕微傷,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期間,其為報復而縱火燒燬公司財物,又在逃匿期間持刀割破二輛警車的4條輪胎,造成經濟損失數額較大,其行為還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依法應予並罰。玉某因瑣事報復社會並藐視司法權威主動攻擊警察,連續多次實施故意殺人犯罪致三人死亡、二人受傷,故意毀壞財物數額較大,其犯罪主觀惡性極深,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後果特別嚴重,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必須嚴懲。根據被告人玉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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