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与县监察委 建立机制加强公益诉讼协作配合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与县监察委 建立机制加强公益诉讼协作配合

为加大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力度,强化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与周至县监察委员会会签了《关于加强公益诉讼工作协作配合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职务违法、犯罪的案件线索和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双向移送反馈、协作配合、日常联络、保密制度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与县监察委 建立机制加强公益诉讼协作配合

一、建立双向移送机制

《办法》规定,县监察委在履职中发现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在调查终结七日内,移送县检察院。县检察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公职人员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在调查终结七日内,移送县监察委。

二、建立协作配合机制

《办法》明确,县检察院围绕推进行政公益诉讼,与县监察委员会加强协作,有效整合监督资源。针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移送、调查取证、督促履职等方面加强配合。因办案需要,县检察院与县监察委员会可以相互调阅、复制卷宗、文书、笔录等证据材料,形成监督的工作合力。

三、建立工作联络机制

《办法》指出,县监察委与县检察院应当加强沟通和联系,指派专人就公益诉讼案件进行登记管理,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加强信息交流,共同研究公益诉讼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和解决对策,切实提高公益诉讼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

四、建立严格保密机制

《办法》强调,县监察委、县检察院在办案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相关办案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案件情况。因失、泄密造成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该《办法》的出台,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监察机关的监察职能,进一步拓宽检察机关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渠道,增加了监察机关的监督途径,有效整合监督资源,增强监督合力,加大了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力度。

文字:李晓楠

审核、签发:周广育


分享到:


相關文章: